学校学术委员会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学术研究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规范学术研究的活动,提高学术建设水平,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研究工作的咨询和决策机构,负责学校的学术研究规划、评估、指导和培训等工作。
第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成员由学校聘请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专业知识的教师担任,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邀请其他优秀学者作为委员会的成员参与。
第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立在学校指定的场所,并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和人员。
第六条 学校学术研究项目申请、评审和管理工作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学校的发展需要,制定学校学术研究项目申请、评审和管理的具体办法及程序,报学术
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维护学术研究项目的安全、保密和合规性,在确保项目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的前提下,加强对学术研究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第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制定学校学术研究的发展规划和政策;
(二)组织学校学术研究项目的申请、评审和管理工作;
(三)开展学术交流与培训活动,提高学校师生的学术水平; (四)制定学校学术研究成果的评估和验收办法; (五)推进学术研究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六)组织学校学术研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评估; (七)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八)承担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和选拔
第十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成员由学校聘请的教师担任,选拔工作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成员的聘任期为三年,期满后可以连任一次。
第十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成员的选拔条件包括: (一)具有博士学位;
(二)具备一定的学术研究和指导经验; (三)在本领域取得较高的学术成就; (四)积极参加学术交流与合作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成员的选拔程序包括: (一)个人申请或学校推荐;
(二)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 (三)学术委员会审议并决策。
第四章 学校学术研究项目的申请和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学术研究项目的申请和管理包括: (一)项目申请; (二)项目评审;
(三)项目资金管理; (四)项目验收;
(五)项目总结与报告。
第十五条 学校学术研究项目的申请人应按照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申请要求和程序进行申请。
第十六条 学校学术研究项目的评审工作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进行项目的筛选和批准。
第十七条 学校学术研究项目的资金管理工作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实施,确保经费的使用合理、有效和规范。
第十八条 学校学术研究项目的验收工作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办
公室组织实施,对项目的成果进行评估和验收。
第十九条 学校学术研究项目的总结与报告工作由项目负责人按照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条 学术不端行为包括抄袭、剽窃、伪造数据等违反学术道德和规范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工作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或发现学术不端行为后,应立即展开调查,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说明。
第二十三条 经调查发现确实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低职称等处理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学术委员会管理制度 【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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