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逃废银行债务及对策
一、何为逃废债?
企业逃废银行债务是指在银行贷款的企业逃避、悬空、毁弃银行债权的行为。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本是尽人皆知的道理,但有些企业却总是心存侥幸、胆大妄为,为谋一己私利,想方设法地逃避、废弃债务。所谓“逃废债”,其实在法律上没有此说,但它确是一种民事违约行为。当然不是所有的欠债不还都是逃废债,它强调债务人的主观故意。就是说,有履行能力而不尽力履行债务或想方设法以各种借口推脱、故意制造和利用各种可乘之机否认、逃避债务的行为即是“逃废债”。
二、企业废债的形成原因
(一) 社会信用的丧失是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主要原因
诚实信用,信守合同历来是商品经济社会得以正常运转的重要准则。而在我国社会中,由于社会信用体系还不够完善和健全,整个商界人人自危,生怕被骗、被诈。如此,造成一些企业只顾自己眼前利益,不顾他人利益,能逃债,能“借鸡生蛋”就是英雄。这样的不讲信用的商业风气必然会使有的企业想方设法逃废银行债务,主要表现为:一是企业逃废银行债务使企业净收益增加;二是企业逃废债有机可乘。首先,由于目前管理体制的原因,逃废债行为被发现的可能性极小;其次,许多行为目前尚无处罚规定;再次,逃废行为即使被发现,由于执法不严等原因,许多已构成犯罪的行为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罚。
(二) 地方保护主义是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保护伞和催化剂
实施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大部分与地方政府有千丝万缕的关系,他们的行为甚至得到了地方政府及某些机构的支持或默许。在有些地方官员思想中,有一种十分错误的观念,认为别人欠自己的钱一定要还,自己欠别人的钱尽量不还。本地企业逃废外地企业或金融机构的债务,不是反对,而是支持,有的甚至就直接打着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名义进行,进而也就难以发现、难以处理。
(三) 银行管理不善为企业逃废银行债务提供了可乘之机
1.银行贷前审查制度重形式、轻实质,没有很好地起到预防作用;
2.银行贷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3.银行贷款责任追究不严厉和考核指标不合理、不科学;
4.是银行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缺乏、责任心不强,也使企业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有机可乘。
(四) 金融资产主体缺位和对存款人利益的漠视是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深层次原因。
由于银行是国家的或大集体的,银行工作人员对企业逃废银行债务没有切肤之痛,导致了金融资产流失,被逃废债务后的损失最终是通过核销呆账解决,银行产生新增不良贷款。
三、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类型
一、先期逃废债行为
1.企业法人资格不真实,利用有限责任形式掩盖无限责任的承担,借此逃避债务。
主要表现为债务人主体资格的不真实,一种情况是个体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名义经营或虚设投资者和股东开办公司。在这种情况下,一旦银行进行债务追偿,企业则以只承担有限责任为由对抗债权人。另外一种情况是不同的法人单位,几块牌子一套人马,公司和股东、关联企业之间账务不清、财产混同,公司财产可以随意从一方转至另一方,从而逃避清偿债务。第三种情况是企业开办人不完全出资或虚报或抽逃注册资金,企业在成立时通过虚假验资,骗取工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实际出资远远小于注册资金,一旦经营中发生债务纠纷,便无力偿还。
对策:
对上述逃废债行为,银行应积极主张法人资格否认制度,敢于“揭开公司的面纱”,积极准备充足证据,在诉讼中要求股东、开办者、投资者、关联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贷款行为发生时企业出具虚假财务报表,恶意促成贷款手续的瑕疵,制造担保无效或财产变现困难的障碍。
一、是企业在贷款时出具虚假财务报表,恶意制造企业资信良好的表象以达到评级授信、增加贷款的目的;
二、是在评估抵押财产时,虚估假评,或指使、买通有关人员出具虚假评估价,误导银行作出错误判断;
三、是担保人在出具担保手续时,以各种理由、各种方法规避面签制度,恶意悬空担
保债权。
对策:
银行工作人员的主观因素可以左右和防范风险的产生,如果信贷人员能够依法完善、强化信贷手续,并对风险后果能有充分的预期判断,是可以避免风险的。
二、利用司法保护逃废债务
1.虚假诉讼。
由于法院不主动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争议事实,一旦一方起诉,对方承认的话,又有相应的表面证据的话,虚假诉讼极易完成。以某支行为例:借款人以自有在建工程向银行抵押借款,并且获得了建设公司A的放弃建筑工程优先权的书面函,但在银行发放贷款后,借款人故意和建设公司A终止施工合同,而与工程公司B签订新的假施工合同,而后工程公司B以拖欠工程款为由起诉借款人,对抵押给银行的在建工程依法取得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由于法律规定建设工程优先权优先于银行抵押权,导致该行抵押权落空。
2.对账户和财产抢先查封。
债务人与其他债权人勾结,通过外地法院抢先查封债务人的资金和财产,获得首封权,以法律关于查封财产需由首封法院处置的规定来对抗银行的保全和执行,并且不同意将处置权移送其他法院,无限期搁置银行对其资产的处置。其目的在于让企业财产实质上一直处于被保护状态,企业仍会暗中继续使用该资产正常生产经营。
对策:
如果出现这两种情况,银行作为债权人要积极关注借款人的施工单位变化,一旦发生变化而又不签订放弃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或有发生违约风险的,应立即启动司法程序,抢先查封债务人财产,截断借款人的不良企图。同时银行可借助第三人参与诉讼的规定申请加入诉讼,直接对抗逃债行为,避免出现保护逃债者的司法结论。同时要积极行使申诉权、复议权、撤销权、控告权,向法院、人大、政法、纪检等有关部门反映,通过新闻媒介介入,寻求进一步的帮助与支援。
三、利用政府保护逃废债务
行政干预、政府保护是银行债权难以实现的最大障碍。地方政府坚持地方保护主义,促使本地企业逃废债务。了达到逃债目的,会采取多种方式:
一、是故意变更企业名称,造成实际欠债人与法院裁判书上的被执行人不一致,拖延或逃废债务;
二、是经常更换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新任总是想推脱责任,造成债权人无所适从;
三、是故意成立新的公司租赁被执行人的财产,造成执行困难;四是当地政府直接出面干预,设置阻碍,使法院难以执行。
四、企业恶意处置抵押财产逃废债
此类情况以机器设备等动产抵押较常见,对转移、变卖抵押财产的,虽然法律赋予银行行使撤销权等方式追索,但在实际操作中比较因难,有的受让人会以第三人善意取得、买卖合法有效予以抗辩而获得保护,银行无可奈何。
对于这类行为,银行要积极收集证据,对违法操作,不合理低价变卖、私分、隐匿、擅自转移企业财产等形式逃避债务的行为,要及时行使撤销权并提起法律诉讼,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五、通过企业改制逃废债
(1)利用企业分立式改制逃废债。就是通常所谓的“大船搁浅,小船逃生”。 其主要表现形式是划小核算单位,金蝉脱壳,化解有效资产。在原企业基础上分设若干新企业,将原企业的有效资产划转到新企业,债务保留在原企业,原企业并不破产关闭或注销,而是留下一副空架子来应付债务。
(2)利用不规范的股份制改造逃废债。
一些企业把股份制改造作为逃废债的工具,借一个分厂或车间改成股份公司,计算总资产时却把整个企业资产作为评估的基本条件,债务由原企业承担,新组建的公司对外不承担债务;或将原厂的机器设备,按一定条件比如按分流人员多少带入新企业,或由外单位借用部分资产,组成新的合作体,将原单位债务抛在一边。使原企业资不抵债程度更加严重,大量贷款由原来的空壳企业承担,造成债务悬空。
六、设立帐外帐逃废债
有些企业欠债并非无钱偿还,而是设立帐外帐,资金另行存放,故意造成亏损假象,意欲逃债不还。
对通过设立帐外帐逃废债的企业,银行可通过主动了解、查询企业账外账,要求企业
归集账外账,或者通过破产程序中的审计方式方法应对。
七、通过破产逃废债
其表现形式主要有:
1.在破产程序中低估资产、低价出售或提高破产费用。依照债务数额化小资产价值,使银行受偿额减少。
2.以破产为由中止诉讼、执行。
对策:
一、对于有破产迹象的企业,银行要和企业抢时间,作到快诉狠执。在诉讼中可采用实现担保物权的快速简便方式,加快诉讼、执行进程。
二、积极参与破产案件,选聘有经验的中介机构,争取参与债权人委员会的工作,努力和破产管理人、破产法院做好沟通协调工作,运用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积极维护银行债权。
八、以主债务人涉嫌贷款诈骗等为由逃避担保债务
担保人以主债务人涉嫌贷款诈骗等罪名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法院将银行已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移送公安侦查,企图逃避担保债务,也拖延了金融债权的实现进程。
综上所述,打击逃废银行债务,维护金融债权是一项系统工程,仅仅依靠金融部门孤
军作战,则难以奏效,需要全社会包括企业、银行、司法机关,特别是地方政府的共同参与,互相支持,才能取得更大的效果。
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
201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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