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保中心财务票据管理制度
1、票据范围是指银行转账支票、新居保基金收费专用票据、行政事业单位一般性收据等专用凭证。
2、票据管理岗位责任人为会计。 3、票据的保管
(1)票据设立专柜存放,专人保管,保证存放安全,如有丢失,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2)设立票据分类登记簿,分类登记各种票据的购领、保管和使用情况,并定期检查实际使用情况与登记情况是否相符。
4、票据使用
(1)由出纳员人员办理。
(2)必须按照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开具票据,不得虚构经济业务活动,虚开票据。
(3)开具票据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工整清楚,不得涂改和挖补,如需复写的,全部联次需一次复写,内容完全一致。
(4)开具票据如因填错或其他原因作废时,应逐联加盖“作废”章或书写“作废”字样,连同存根一并保存,不得私自销毁。
(5)开具往来款收据等票据,必须在财务记账联上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6)领用票据,需报经领导批准,按有关规定使用。 5、票据不得转让、转借,不得擅自毁损,不得拆开使用票据。
6、已经开具的票据存根联及票据登记簿,应妥善保存,保存期满,经审批、查验后按规定办理缴销手续。 7、票据管理人员变更,须办理交接手续。交接书应载明移交票据名称、起止号(或数量),并由交接人、监交人三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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