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以下简称“水资源论证”)的收费行为和秩序,维护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和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水资源论证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水资源论证收费行为。
第三条 水资源论证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委托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自主选择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开展论证工作。
第四条 水资源论证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水资源论证的资质单位应根据本办法收取费用。
第五条 水资源论证收费根据项目取水水源、投资、论证等级,以及所属行业、所在区域等因素,采用以下方法计取:
(一)按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与论证等级计算论证费用(见附件一);
(二)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计算论证费用(见附件二)。 以第一款计费方法为主,第二款计费方式作为参考,按照前款两种方法均不便计费的,可以参照本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由论证资质单位与委托方议定(附件三)。
第六条 本办法收费标准不含专家评审费用,论证资质单位在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需要勘察、试验等专项工作需要加收费用的,可由双方另行协商。
第七条 委托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向论证资质单位提供开展论证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和资料。由于委托方原因造成论证工作量增加或延长论证期限的,论证资质单位可与委托方协商加收费用。
第八条 论证资质单位提交的论证报告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负责完善,委托方不另支付费用。
由于论证资质单位失误造成委托方损失的,委托方可扣减或者追回部分以至全部论证费用。
第九条 本办法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监督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按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与论证等级收费标准及调整系数
表1 按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与论证等级收费标准 单位:万元
论证等级 水源类别 地表水 地下水 36 40 26 30 10 18 一级 二级 三级 注:①以本表收费标准为基础,乘以调整系数,确定论证收费基准价。
②以污水再生利用为取水水源的水资源论证收费标准参照以地表水为取水水源的收费标准执行。
③以混合取水为取水水源的水资源论证收费标准按论证等级最高的取水水源标准乘以1.2计算。
④论证等级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试行)(SL/Z322-2005)确定。
表2 按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与论证等级收费标准调整系数
区域调整系数 行业调整系数 投资规模调整系数 投资规模(亿元) 调整系数 区域 调整系数 行业 调整系数 石化、采掘业、东部地区 ~ 火电、造纸、冶金、皮革、医药 水利、核技术应中部地区 ~ 用 建筑业、商饮业、农业、林牧渔业、建材、木西部地区 ~ 材、食品 纺织、机械、服务业 以下 ~ ~ 以上 注:①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11个省市;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8省;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内蒙古、广西12省区市。
②投资规模是指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额。③表格数字下限为不含,上限为包含。
附件二、按建设项目投资估算额收费标准及调整系数 表3 按建设项目投资估算额分档收费标准 单位:万元
投资规模 收费标准 小于3000万 10 3000万 1亿 5亿 10亿 50亿元 14 19 27 31 45 50亿元以上 52 注:①投资规模是指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额。
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收费根据估算投资额在对应区间内插计算。
表4 按建设项目投资估算额收费调整系数
行业调整系数 行业 论证等级调整系数 水源调整系数 调整系数 等级 调整系数 水源 调整系数 石化、采掘业、火电、造纸、1.30 冶金、皮革、医药 水利、核技术应用 建筑业、商饮业、农业、林一级 地表水 二级 地下水 混合取水 0.80 三级 牧渔业、建材、木材、食品 纺织、机械、服务业 注:①水源为污水再生利用水的水源调整系数参照地表水水源执行。
附件三、按人员工日费用收费标准 表5 按人员工日费用收费标准
咨询人员职级 高级咨询专家 工日费用标准(元/工日) 1000~1200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咨询人员 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咨询人员 800~1000 60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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