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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投入品管理办法

2022-04-13 来源:爱问旅游网
农业投入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参照潍坊市农业局、潍坊市畜牧局《农业投入品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业投入品包括:农药、肥料、种子、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及其它用于农产品生产、加工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的物品。本办法所指的农产品包括:植物类产品和动物类产品。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使用上述农业投入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农业局负责农药、肥料、种子等用于生产、加工植物类产品的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畜牧局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用于生产、加工动物类产品的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工商局、质监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农业局、畜牧局、工商局、质监局按照各自的分工对全市的农业投入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有权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及查阅有关的财务账目、购销发票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六条 在青州市内从事农业投入品经营的人员,必须

分别经过农业局、畜牧局的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经营上岗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七条 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其产品的标识必须符合国家《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要求。

农业投入品的总经销、代理商、经销户购进产品时,必须索要有关质量证明,弄清产品有效成分、种类、含量等有关内容,并携带样品送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监所进行质量检验。禁止采购、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

市农业局、畜牧局、质监局要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质量检测体系,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市的农业投入品进行质量检测。对检测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农业投入品。

在蔬菜、瓜类、果品产区,严禁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等国家限用农药。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九条 在青州市内经营农业投入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凡在本市市场销售的农业投入品,在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下,用于植物类的必须携带相关证明到青州市农业局登记备案,凭相关证明在指定的区域销售;用于动物类的必须到市畜牧局登记备案,凭相关证明在指定的区域销售。

对没有标明毒性指数、污染指数、有效成分名称、种类、含量、注意事项等用于植物类的投入品,禁止生产、经营;停用、禁用或淘汰的兽药、饲料添加剂及无有效成分、含量、有效期、注意事项等用于动物类的投入品,不得登记、销售。

农(用)药展着剂、粘着剂、增抗(效)剂、销售染色剂,列入农药范围,由市农业局实行登记备案。未经登记备案的投入品,按假劣产品依法处理。

农业、畜牧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禁用、限用的农业投入品品种。

第十条 凡在青州市新闻媒体、网站等进行农业投入品广告宣传的,属于植物类的,必须先到市农业局进行审查;属于动物类的,必须先到市畜牧局进行审查。取得审查批文并到工商局登记备案后,新闻媒体方可发布。擅自发布广告的,由市工商局按《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 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市动物防疫监督所要协助市场主管部门在市区大型农贸市场或超市建立农产品质量快速检测站,经检测合格的进入市场销售。工商局、质监局、农业局、畜牧局要定期或不定期进入市场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农产品要及时取缔,并按规定对销售者进行处罚。

各农产品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商业网点要严格遵守有关农业投入品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要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建立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

基地,并在企业内部建立农产品质量速测室,加强自我管理。

第十二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搞好农业投入品的试验示范,大力推广高效、优质、无污染的农业投入品,以确保我市农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第十三条 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单位要积极参与争创诚信单位活动。

市农业局、畜牧局、工商局、质监局每年进行一次全市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诚信单位评比活动,具体事宜由市农业局、畜牧局会同工商局、质监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对经营农业投入品有经营许可前置的,工商局必须凭有关的经营许可证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年检不通过或不合格的,工商局可对经营者的营业执照不进行年检或吊销营业执照。

对围攻、谩骂、打击、报复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人员和妨碍、阻挠进行农业投入品监督检查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未经市农业局登记,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用)展着剂、粘着剂、增抗(效)剂的,按未取得农药登记证论处;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毒、剧毒和高残留农药等禁用农业投入品的,以投毒论处,造成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农业局、畜牧局依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农业局、畜牧局、工商局、质监局负责解释。由农业局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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