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控制板详细规划主要是要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制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它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
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限,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客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他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
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件和附件。图件由图纸和图则两部分组成,规划说明、基础资料和研究报告收入附件。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主体和编制依据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主体是城市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城市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考虑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对具体地块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提出控制指标,作为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客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客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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