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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的通知
【标 签】土地增值税,具体问题规定
【颁布单位】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冀地税发﹝1995﹞71号【发文日期】1995-08-08【实施时间】1995-08-08【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土地增值税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5]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该文等七条新房与是新房的界定问题,经研究做如下补充规定: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为新房。凡已经使用的房产,不论其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如何,一律为旧房。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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