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2024-08-08 来源:爱问旅游网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的通知

【标    签】土地增值税,具体问题规定

【颁布单位】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冀地税发﹝1995﹞71号【发文日期】1995-08-08【实施时间】1995-08-08【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土地增值税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5]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该文等七条新房与是新房的界定问题,经研究做如下补充规定: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为新房。凡已经使用的房产,不论其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如何,一律为旧房。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