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砌体结构加固技术
一、总则
<1>为了使砌体结构的加固做到技术可靠、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制定本方案。
<2>本方案适用于房屋和一般构筑物砌体结构的加固设计。
<3>砌体结构加固前,应根据不同建筑种类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和《民用建筑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等进行可靠性鉴定。当与抗震加固结合进行时,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或《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等进行抗震能力鉴定。注: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及原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的适用范围应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地震灾后建筑鉴定加固技术指南》确定。
<4>砌体结构的加固设计,除应遵守本方案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现行国家标准和指南的要求:
<4.1>《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
<4.2>《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
<4.3>《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
<4.4>《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
<4.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地震灾后建筑鉴定加固技术指南》。
二、基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1、砌体结构经可靠性鉴定确认需要加固时,应根据鉴定结论和委托方提出的要求,由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本方案的规定和业主的要求进行加固设计。加固设计的范围,可按整幢建筑物或其中某独立区段确定,也可按指定的结构、构件或连接确定,但均应考虑该结构的整体性。
2、在加固设计中,若发现原砌体结构无圈梁和构造柱,或涉及结构整体牢固性部位无拉结、锚固和必要的支撑,或这些构造措施设置的数量不足,或设置不当,均应在本次的加固设计中,予以补足或加以改造。否则,加固设计无效。
3、加固后砌体结构的安全等级,应根据结构破坏后果的严重性、结构的重要性和加固设计使用年限,由委托方与设计方按实际情况共同商定。
4、砌体结构的加固设计,应与实际施工方法紧密结合,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新增构件及部件与原结构连接可靠,新增截面与原截面粘结牢固,形成整体共同工作;并应避免对未加固部分,以及相关的结构、构件和地基基础造成不利的影响。
5、对高温、高湿、低温、冻融、化学腐蚀、振动、温度应力、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影响因素引起的原结构损坏,应在加固设计中提出有效的防治对策,并按设计规定的顺序进行治理和加固。
6、砌体结构的加固设计,应综合考虑其技术经济效果,既应避免加固适修性很差的结构,也应避免不必要的拆除或更换。注:适修性很差的结构,指其加固总费用达到新建结构总造价70%以上的结构,但不包括文物建筑和其他有历史价值或艺术价值的建筑。
7、对加固过程中可能出现倾斜、失稳、过大变形或坍塌的砌体结构,应在加固设计文件中提出有效的临时性安全措施,并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8、砌体结构的加固设计使用年限,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结构加固后的使用年限,应由业主和设计单位共同商定;
(2)一般情况下,宜按30年考虑;到期后,若重新进行的可靠性鉴定认为该结构工作正常,仍可继续延长其使用年限;
(3)对使用胶粘方法或掺有聚合物加固的结构、构件,尚应定期检查其工作状态。检查的时间间隔可由设计单位确定,但第一次检查时间不应迟于10年。
9、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加固后砌体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二)设计计算原则
<1>砌体结构加固设计采用的结构分析方法,在一般情况下,应采用线弹性分析方法计算结构的作用效应,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的有关规定。
<2>加固砌体结构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设计、验算:
<2.1>结构上的作用,应经调查或检测核实,并应确定其标准值或代表值,若此项工作已在可靠性鉴定中完成,宜加以引用。
<2.2>被加固结构、构件的作用效应,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2.2.1>结构的计算图形,应符合其实际受力和构造状况;
<2.2.2>作用效应组合和组合值系数以及作用的分项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确定,并应考虑由于实际荷载偏心、结构变形、温度作用等造成的附加内力。
<2.2.3>结构、构件的尺寸,对原有部分应采用实测值;对新增部分,可采用加固设计文件给出的名义值。
<2.2.4>原结构、构件的砌体抗压强度和受力钢筋抗拉强度标准值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2.2.4.1>当原设计文件有效,且不怀疑结构有严重的性能退化时,可采用原设计的标准值;
<2.2.4.2>当结构可靠性鉴定认为应重新进行现场检测时,应采用检测结果推定的标准值。
<2.2.5>验算结构、构件承载力时,应考虑原结构在加固时的实际受力状况,包括加固部分应变滞后的特点,以及加固部分与原结构共同工作程度。
<2.2.6>加固后改变传力路线或使结构质量增大时,应对相关结构、构件及建筑物地基基础进行必要的验算。
<2.2.7>地震区结构、构件的加固,除应满足承载力要求外,尚应复核其抗震能力;不应存在因局部加强或刚度突变而形成的新薄弱部位;同时,还应考虑结构刚度增大而导致地震作用效应增大的影响。注:本方案的各种加固方法,一般情况下可用于结构的抗震加固,但具体采用时,尚应在设计、计算和构造上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行业标准《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地震灾后建筑鉴定加固技术指南》的规定和要求。
<3>为防止结构加固部分意外失效而导致的坍塌,在使用胶粘剂或掺有聚合物(如改性混凝土、聚合物砂浆等)的加固方法时,其加固设计除应按本方案的规定进行外,尚应对原结构进行验算。验算时,应要求原结构、构件能承担n倍恒载标准值的作用。当可变荷载(不含地震作用)标准值与永久荷载标准值之比值不大于1时,取n=1.2;当该比值等于或大于2时,取n=1.5;其间按线性内插法确定。
(三)加固方法及配合使用的技术
<1>砌体结构的加固可分为直接加固与间接加固两类,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条件和使用要求选择适宜的加固方法及配合使用的技术。
<2>直接加固宜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选用外加面层加固法、外包型钢加固法、外加预应力撑杆加固法、外粘纤维复合材加固法和外加扶壁柱加固法等。
<3>间接加固宜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采用改变结构计算图形的加固方法(如增设支点或在排架结构中重点加强某一柱列的刚度等)。
<4>与结构加固方法配合使用的技术应采用符合本方案要求的裂缝修补技术和锚固技术。
三、材料
(一)砌体材料
<1>砌体结构加固用的块材,应采用与原构件同品种块材;块材质量不应低于一等品,其强度等级应按原设计的块材等级确定,且不应低于MU10。
<2>砌体结构加固用的水泥砂浆,若设计为普通水泥砂浆,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15;若设计为聚合物水泥砂浆或水泥复合砂浆,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30,但也不宜高于M50。
<3>砌体结构加固用的砌筑砂浆,宜采用水泥石灰混合砂浆;但对防潮层、地下室以及其他潮湿部位,应采用水泥砂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采用收缩性大的砌筑砂浆,如掺有粉煤灰的砂浆。加固用的砌筑砂浆,其抗压强度等级应比原砌体使用的砂浆抗压强度等级提高一级,且不得低于M10。
<4>配制结构加固用的砂浆,其细骨料应采用中砂,其细度模数不宜小于2.5;其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规定。
<5>砂浆拌合用水应采用饮用水或水质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规定的天然洁净水。
<6>砂浆掺用的外加剂,其性能和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的规定。
(二)混凝土原材料
<1>砌体结构加固用的水泥,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32.5级的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也可采用矿渣硅酸盐水泥或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但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42.5级;必要时,还可采用快硬硅酸盐水泥或复合硅酸盐水泥。注:
<1.1>当被加固结构有耐腐蚀、耐高温要求时,应采用相应的特种水
<1.2>配制聚合物砂浆和复合砂浆用的水泥,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42.5级,且应符合其产品说明书的规定。
<2>水泥的性能和质量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和《快硬硅酸盐水泥》GB199的规定。
<3>砌体结构加固工程中,严禁使用过期水泥、受潮水泥以及无出厂合格证和未经进场检验合格的水泥。
<4>配制结构加固用的混凝土,其骨料的品种和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4.1>粗骨料应选用坚硬、耐久性好的碎石或卵石。其最大粒径:对现场拌合混凝土,不宜大于20mm;对喷射混凝土,不宜大于12mm;对短纤维混凝土,不宜大于10mm;粗骨料的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检验方法及标准》JGJ52的规定;不得使用含有活性二氧化硅石料制成的粗骨料;
<4.2>细骨料应选用中、粗砂,其细度模数不宜小于2.5;细骨料的质量及含泥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检验方法及标准》JGJ52的规定。
<5>混凝土拌合用水应采用饮用水或水质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
规定的天然洁净水。
<6>砌体结构加固用的混凝土,可使用商品混凝土,但其所掺的粉煤灰应是Ⅰ级灰,且其烧失量不应大于5%。
<7>当结构加固材料选用聚合物混凝土、微膨胀混凝土、钢纤维混凝土、合成短纤维混凝土或喷射混凝土时,应在施工前进行试配,经检验其性能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使用。
(三)钢材及焊接材料
<1>砌体结构加固用的钢筋,其品种、性能和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1>应选用HPB235级(Q235级)的热轧钢筋或HRB335级热轧带肋钢筋;
<1.2>钢筋的质量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GB13013、《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和《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GB13014的规定;
<1.3>钢筋的性能设计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规定采用;
<1.4>不得使用无出厂合格证、无标志或未经进场检验的钢筋以及再生钢筋(也称改制钢筋)。注:若条件许可,地震区砌体结构加固用的钢筋宜优先选用热轧带肋钢筋。
<2>砌体结构加固用的钢板、型钢、扁钢、钢管和钢丝绳(钢铰线),其品种、质量和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2.1>应采用Q235(3号钢)或Q345(16Mn钢)钢材;对重要结构的焊接构件,若采用Q235级钢,应选用Q235-B级钢;对钢丝绳,应采用硫、磷含量均不大于0.03%的优质碳素结构钢制丝;
<2.2>钢材质量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和《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的规定;
<2.3>钢材的性能设计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的规定采用;
<2.4>不得使用无出厂合格证、无标志或未经进场检验的钢材。
<3>当砌体结构锚固件和拉结件采用后锚固的植筋时,应使用热轧带肋钢筋,不得使用光圆钢筋。植筋用的钢筋,其质量应符合本方案第4.3.1条的规定。
<4>当锚固件为钢螺杆时,应采用全螺纹的螺杆,不得采用锚入部位无螺纹的螺杆。螺杆的钢材等级应为Q235级;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的规定。
<5>砌体结构加固用的焊接材料,其型号和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5.1>焊条型号应与被焊接钢材的强度相适应;
<5.2>焊条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钢焊条》GB/T5117和《低合金焊条》GB/T5118的规定;
<5.3>焊接工艺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或《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的规定;
<5.4>焊缝连接的设计原则及计算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的规定。
(四)纤维和纤维复合材
<1>纤维复合材用的纤维必须为连续纤维,其品种和性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1>承重结构加固用的碳纤维,应选用聚丙烯腈基(PAN基)12k或12k以下的小丝束纤维,严禁使用大丝束纤维;当有可靠工程经验时,允许试用15k碳纤维。
<1.2>承重结构加固用的玻璃纤维,应选用高强度的S玻璃纤维或含碱量低于0.8%的玻璃纤维,严禁使用A玻璃纤维或C玻璃纤维。
<1.3>当被加固结构有防腐蚀要求时,可用玄武岩纤维替代E玻璃纤维。
<2>当采用短纤维作为增强砂浆和混凝土抗裂性能的掺合料时,其品种和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纤维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CECS38的规定。
<3>当进行材料性能检验和加固设计时,纤维织物截面面积应按纤维的净截面面积计算。净截面面积取纤维织物的计算厚度乘以宽度。纤维织物的计算厚度应按其单位面积质量除以纤维密度确定。
<4>承重结构的现场粘贴加固,严禁使用单位面积质量大于300g/m2的碳纤维织物或预浸法生产的碳纤维织物。
(五)结构胶粘剂
<1>砌体加固工程用的结构胶粘剂,一般采用B级胶。使用前,必须进行安全性能检验。检验时,其粘结抗剪强度标准值应根据置信水平c=0.90、保证率为95%的要求确定。
<2>浸渍、粘结纤维复合材的胶粘剂及粘贴钢板、型钢的胶粘剂必须采用专门配制的改性环氧树脂胶粘剂,其安全性能指标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规定的对B级胶的要求。承重结构加固工程中不得使用不饱和聚酯树脂、醇酸树脂等胶粘剂。
<3>种植后锚固件(植筋、锚栓及拉结筋等)的胶粘剂,必须采用专门配制的改性环氧树脂胶粘剂或改性乙烯基酯类胶粘剂(包括改性氨基甲酸酯胶粘剂),其安全性能指标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规定的对B级胶的要求,且不得使用水泥基锚固剂(也称水泥卷或水泥基砂浆)。种植锚固件的结构胶粘剂,其填料必须在工厂制胶时添加,严禁在施工现场掺入。
(六)聚合物砂浆及复合水泥砂浆
<1>结构用的聚合物砂浆及复合水泥砂浆,其品种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1>对重要构件,应采用改性环氧类聚合物砂浆;
<1.2>对一般构件,可采用改性环氧类聚合物砂浆或改性丙烯酸酯共聚物乳液配制的聚合物砂浆;
<1.3>当有可靠的工程经验时,可使用复合水泥砂浆;
<1.4>不得使用主成分不明的聚合物砂浆和复合水泥砂浆。
<2>砌体结构用的聚合物砂浆及复合水泥砂浆分为Ⅱ级和Ⅲ级,应分别按下列规定采用:
<2.1>墙的加固:
<2.1.1>当原墙的砖强度等级不低于MU15、砌块强度等级不低于MU10及砂浆强度等级不低于M15时,应采用Ⅱ级砂浆;
<2.1.2>当原墙块体和砂浆的强度等级有一个低于第一款规定时,可采用Ⅱ级或Ⅲ级砂浆。
<2.2>柱的加固:均应采用Ⅱ级砂浆。
<3>砌体结构加固用的聚合物砂浆及复合水泥砂浆,其粘接剪切性能必须经湿热老化检验合格。湿热老化检验应在50℃温度和95%相对湿度环境条件下,采用钢套筒粘接剪切试件,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规定的方法进行;老化试验持续的时间:不得少于60d。老化结束后,在常温条件下进行的剪切破坏试验,其平均强度降低的百分率(%)均应符合下列规定:
<3.1>Ⅱ级砂浆不得大于15%;
<3.2>Ⅲ级砂浆不得大于20%。
<4>寒冷地区加固砌体结构使用的聚合物砂浆,应具有耐冻融性能检验合格的证书。冻融环境温度应为–25℃~35℃,循环次数不应少于50次;每次循环应为8h;试验结束后,钢套筒粘接剪切试件在常温条件下测得的平均强度降低百分率均不应大于10%。
4.6.6配制聚合物砂浆用的聚合物原料,必须进行毒性检验。其完全固化物的检验结果应
达到实际无毒的卫生等级。
四、粘贴纤维复合材加固法
(一)设计规定
9.1.1本方法适用于轴心受压砖柱的加固。
1、被加固的轴心受压砖柱,其现场实测砖强度等级不得低于MU7.5,砂浆强度不得低于0.4MPa。
2、粘贴在砌体表面上的纤维复合材,其表面应进行防护处理。表面防护材料应对纤维及胶粘剂无害。
3、采用本方法加固的砌体结构,其长期使用的环境温度不应高于60℃;处于特殊环境(如高温、高湿、介质侵蚀、放射等)的混凝土结构采用本方法加固时,除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外,尚应采用耐环境因素作用的胶粘剂,并按专门的工艺要求施工。
4、当被加固构件的表面有防火要求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J16规定的耐火等级及耐火极限要求,对胶粘剂和钢板进行防护。
(二)受压构件正截面加固计算
1、轴心受压构件可采用沿全长无间隔地环向连续粘贴纤维织物的方法(简称环向围束法)进行加固。
2、采用环向围束加固轴心受压构件仅适用于下列情况:
(1)长细比l/d≤12的圆形截面柱;
(2)长细比l/b≤14、截面高宽比h/b≤1.5,且截面棱角经过圆化打摩的正方形或矩形截面柱。
(三)构造规定
1、环向围束的纤维织物层数,对圆形截面不应少于2层,对于正方形和矩形截面柱不应少于3层。
2、环向围束上下层之间宜相互错开粘贴;若采用搭接方式粘贴时,其搭接宽度不应小于50mm,且搭接位置应相互错开,纤维织物环向截断点的延伸长度不应小于200mm。
3、当采用环向围束加固正方形和矩形截面构件时,其截面棱角应在粘贴前加以圆化(倒角)处理;柱的圆化半径,对碳纤维不应小于25mm,对玻璃纤维不应小于20mm。
五、增设砌体扶壁柱加固
(一)计算方法
增设砌体扶壁柱加固墙体时,其承载力和高厚比的验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的规定进行。当扶壁柱的构造及其与原墙的连接符合本方案规定时,可按整体截面计算。
(二)构造规定
<1>新增设扶壁柱的截面宽度不应小于240mm,其厚度不应小于120mm。当用角钢-螺栓拉结时,应沿墙的全高和内外的周边,增设水泥砂浆或细石混凝土防护层。当增设扶壁柱以提高受压构件的承载力时,应沿墙体两侧增设扶壁柱。
<2>加固用的块材强度等级应比原结构的设计块材强度等级提高一级,不得低于MU15;并应选用整砖(砌块)砌筑。加固用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原结构设计的砂浆强度等级,且不应低于M5。
<3>增设扶壁柱处,沿墙高应设置以2φ12带螺纹、螺帽的钢筋与双角钢组成的套箍,将扶壁柱与原墙拉结;套箍的间距不应大于500mm。
<4>在原墙体需增设扶壁柱的部位,应沿墙高,每隔300mm凿去一皮砖块,形成水平槽口。砌筑扶壁柱时,槽口处的原墙体与新增扶壁柱之间,应上下错缝,内外搭砌。砖砌体接槎时,必须将接槎处的表面清理干净,浇水湿润,用干捻砂浆将灰缝填实。
<5>扶壁柱应设基础,其埋深应与原墙基础相同。
六、砌体裂缝修补方法
(一)一般规定
<1>本章的规定适用于修补影响砌体结构、构件正常使用性的裂缝,对承载能力不足引起的裂缝,尚应按本方案规定的方法进行加固。
<2>应根据裂缝的种类、性质及出现部位进行修补设计,以选择适宜的修补材料、修补方法和修补时间。
<3>砌体结构的裂缝按其性状可分为以下两类:
<3.1>静止裂缝:由过去事件引起、且不再变化的裂缝。其特点是裂缝宽度和长度稳定,修补时选用的材料和方法仅与裂缝粗细有关,而与材料的刚性或柔性无关。
<3.2>活动裂缝:裂缝宽度不能保持稳定、易随着正常使用的结构荷载或砌体湿热的变化而时开时合的裂缝。当无法完全消除其产生原因时,修补这类裂缝宜使用有足够柔韧性的材料,或无粘结的覆盖材料。
<4>常用于裂缝修补的材料主要有以下4类:
<4.1>水泥类材料:结构用聚合物水泥砂浆和复合水泥砂浆等。
<4.2>钢材:包括钢筋、钢丝网、钢板网、钢条等。
<4.3>密封、嵌缝材料:包括有机硅密封胶、聚氨酯密封胶、聚硫密封胶、改性环氧类树脂、丙烯酸类密封胶以及其它聚合物材料等。
<4.4>纤维织物:包括耐碱玻璃纤维、高强玄武岩纤维等制成的织物。
<5>常用的裂缝修补方法有:填缝法、压浆法、外加网片法和置换法等。根据工程的需要,这些方法尚可组合使用。
<6>砌体裂缝好修补后,其墙面抹灰工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4的规定。在抹灰层砂浆或细石混凝土中加入短纤维可进一步减少和限制裂缝的出现,但所用的纤维及其施工方法应参照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纤维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CECS38的规定执行。
(二)填缝法修补砌体裂缝
1、填缝法适用于处理砌体中宽度大于0.5mm的裂缝。当用于处理活动裂缝时,应填柔性密封材料。
2、修复裂缝前,首先应剔凿干净裂缝表面的抹灰层,然后沿裂缝开凿U形槽。对凿槽的深度和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为静止裂缝时,槽深不宜小于15mm,槽宽不宜小于20mm。
(2)当为活动裂缝时,槽深宜适当加大,且应凿成光滑的平底,以利于铺设隔离层;槽宽宜按裂缝预计张开量t加以放大,通常可取为(15mm+5t)。另外,槽内两侧壁应凿毛。
(3)当为钢筋锈蚀引起的裂缝时,应凿至钢筋锈蚀部分完全露出为止,钢筋底部混凝土凿除的深度,以能使除锈工作彻底进行。
3、对静止裂缝,可采用改性环氧砂浆、氨基甲酸乙酯胶泥或改性环氧胶泥等作为充填材料。对活动裂缝,可采用丙烯酸树脂、氨基甲酸乙酯、氯化橡胶或可挠性环氧树脂等为充填用的弹性密封材料(或密封剂),并可采用聚乙烯片、蜡纸或油毡片等为隔离层。
4、对锈蚀裂缝,应在已除锈的钢筋表面上,先涂刷防锈液或防锈涂料,待干燥后再充填
封闭裂缝材料。对活动裂缝,其隔离层应干铺,不得与槽底有任何粘结。其弹性密封材料的充填,应先在槽内两侧表面上涂刷一层粘结剂,以使充填材料能起到既密封又能适应变形的作用。
5、修补裂缝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充填封闭裂缝材料前,应先将槽内两侧凿毛的表面浮尘清除干净。
(2)采用水泥基修补材料填补裂缝,应先将裂缝及周边砌体表面润湿。采用有机材料不得湿润砌体表面,应先将槽内两侧面上涂刷一层树脂基液,待固化后即可充填所选用的材料。
(3)充填封闭材料应采用搓压的方法填入裂缝中,并应修复平整。
(三)压浆法
1、压浆法即压力注浆法,适用于处理裂缝宽度大于0.5mm,深度较深的裂缝。
2、压浆的材料有:无收缩水泥基灌浆料、环氧基灌浆料等。
3、压浆工艺应按下列框图规定的流程进行。
4、施工操作要点:
(1)清理裂缝:砌体裂缝两侧不少于100mm范围内的抹灰层剔凿掉,油污、浮尘清除干净;用钢丝刷、毛刷等工具,清除裂缝表面的灰尘、白灰、浮渣及松软层等污物;用高压气尽量清除缝隙中的颗粒和灰尘。
(2)灌浆嘴安装:
1)灌浆嘴位置
当裂缝宽度在2mm以内时,灌浆嘴间距可取200~250mm;当裂缝宽度在2~5mm时,可取350mm;当裂缝宽度大于5mm时,可取450mm,且应设在裂缝端部和裂缝较大处。
2)钻眼
按标准位置钻深度30~40mm的孔眼,孔径宜略大于灌浆嘴的外径。钻好后应清除孔中的粉屑。
3)固定灌浆嘴
在孔眼用水冲洗干净后,先涂刷一道水泥浆,然后用M10的水泥砂浆或环氧树脂砂浆将灌浆嘴固定,裂缝较细或墙厚超过240mm时墙应两侧均安放灌浆嘴。
(3)封闭裂缝
在已清理干净的裂缝两侧,先用水浇湿砌体表面,再用纯水泥浆涂刷一道,然后用M10水泥砂浆封闭,封闭宽度约为200mm。
(4)试漏
待水泥砂浆达到一定强度后,应进行压气试漏。对封闭不严的漏气处应进行修补。
(5)配浆
根据浆液的凝固时间及进浆强度,确定每次配浆数量。浆液稠度过大,或者出现初凝情况,应停止使用。
(6)压浆
1)压浆前应先灌水,此时空气压缩机的压力控制在0.2~0.3MPa。
2)然后将配好的浆液倒入储浆罐,打开喷枪阀门灌浆,直至邻近灌浆嘴(或排气嘴)溢浆为止。
3)压浆顺序应自下而上,边灌边用塞子堵住已灌浆的嘴,灌浆完毕且已初凝后,即可拆除灌浆嘴,并用砂浆抹平孔眼。
5、在压浆时应严格控制压力,防止损坏边角部位和小截面的砌体,必要时,应作临时性支护。
(四)外加网片法
<1>外加网片法适用于增强砌体抗裂性能,限制裂缝开展,修复风化、剥蚀砌体。
<2>外加网片所用的材料包括:钢筋网、钢丝网、复合纤维织物网等。当采用钢筋网时,其钢筋直径不宜大于4mm。当采用无纺布替代纤维复合材料修补裂缝时,仅允许用于非承重构件的静止细裂缝的封闭性修补上。
<3>网片覆盖面积除应按裂缝或风化、剥蚀部分的面积确定外,尚应考虑网片的锚固长度。一般情况下,网片短边尺寸不应小于500mm。网片的层数:对钢筋和钢丝网片,一般为单层;对复合纤维材料,一般为1~2层;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外加网片的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五)置换法
<1>置换法适用于砌体受力不大,砌体块材和砂浆强度不高的部位,以及风化、剥蚀砌体。
<2>置换用的砌体块材可以是原砌体材料,也可以是其它材料,如配筋混凝土实心砌块等。
<3>置换砌体施工应满足以下要求:
<3.1>把需要置换部分及周边砌体表面抹灰层剔除,然后沿着灰缝将置换砌体凿掉。在凿打过程中,应避免扰动不置换部分的砌体。
<3.2>仔细把粘在砌体上的砂浆剔除干净,清除浮尘后充分润湿墙体。
<3.3>修复过程中应保证填补砌体材料与原有砌体可靠嵌固。
<3.4>砌体修补完成后,再做抹灰砂浆。
<4>施工时应采取安全措施,以防发生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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