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强
作者机构: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201701出版物刊名: 中国发展页码: 23-27页年卷期: 2014年 第6期
主题词: 日本;境外企业;境内交易;规制;法律
摘要:日本很长时间一直没有将外国企业在日本发行股票纳入证券法的规制范畴,对其信息披露也没有特殊的要求,导致到日本上市的境外企业越来越少。为此,日本制定了英文披露制度,证券发行人在向日本发行证券前,应向内阁总理大臣提交有价证券申报书以及相关文件,经审批后方可发行股票。经过两次修改后的《金交法》,对外国企业承认、许可、资格三种说法并存,其繁琐的规制达到的实际效果尚存疑问。但某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一是将股份分割、股份稀释方面信息披露的内容纳入招股说明书之中;二是要求企业在信息披露中注明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实施情况;三是制定英文披露制度,并适时修订《暂行规定》,取消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须有中国股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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