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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特殊保护管理规定0713(精)

2023-10-09 来源:爱问旅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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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GDGS/ZY 81.02-01-2010女职工特殊保护管理规定 页 码:1/4

中国石油管道公司2010-08-02发布 2010-08-15实施 1 目的

本规定明确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以及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以下简称“四期”)特殊保护的要求,以保障女职工的健康安全。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单位女职工保护的管理。 3 术语 3.1 经期

指一次月经行经的时间。 3.2 孕期

孕期就是怀孕周数, 从末次月经的第一天开始到生产结束都称为孕期。 3.3 产期

是指女性生产后的90天。 3.4 哺乳期

是指女性生产后至其孩子满周岁期间。 4 职责

4.1 质量安全环保处

负责对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女职工特殊保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4.2 公司工会

负责对各单位女职工特殊保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4.3 所属各单位工会

负责本单位女职工特殊保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GDGS/ZY 81.02-03-2010 页码:2/4 4.4 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负责本单位女职工劳动定岗、转岗、工作时间、假期管理工作。 5 管理内容 5.1 公司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本公司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主要有: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 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 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5.2 女职工经期保护

5.2.1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的作业有:

a 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二级(含二级 以上的作业; b 低温、冷水作业;

c 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d 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如有机备料和无机备料等。 5.2.2 各单位应向女职工发放女工护品。 5.3 女职工孕期保护

5.3.1 女职工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包括:

5.3.1.1 女职工在已婚等孕期间,禁忌从事铅、苯、汞、镉等作业场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四级的作业。

5.3.1.2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各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以外延长女职工的劳动时间;对于难以完成原工作任务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5.3.1.3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要禁忌从事下列劳动:

a 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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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b 作业场所放射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c 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d 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e 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

f 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g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规定的高处作业。

5.3.1.4 对于怀孕7个月的女职工,各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5.4 女职工产期保护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证明,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5.5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5.5.1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5.5.2 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5.5.3 女职工在哺乳期应暂时调离接触可自乳汁排出的化学物质的作业。女职工哺乳期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有机磷化合物和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全身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等。

5.5.4 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作期间应给予适当的哺乳时 GDGS/ZY 81.02-03-2010 页码:4/4 间。多胞胎生育的,应相应延长哺乳时间。

5.6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内,劳动合同的期限届满,各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自动延续到哺乳期满。

6 流程 无 7 相关文件

7.1 相关的公司体系文件

7.2 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依据性文件 7.2.1 国务院令第9号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7.2.2 劳动部,劳安字〔1990〕2号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7.2.3 卫生部等,卫妇发〔1993〕11号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7.2.4 GB 12331-1990 《有毒作业分级》 7.2.5 GB 3869-1997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7.2.6 GB/T3608-93 《高处作业分级》 8 记录 无

编写部门:质量安全环保处 编 写 人:姜玉梅 审 核 人:袁振中 审 批 人:崔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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