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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离职管理制度(080716)

2020-10-02 来源:爱问旅游网
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了使员工知悉并了解具体的离职程序,引导并规范员工正确办理离职手续,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的全体员工。 第三条 离职的类型 (一) 合同终止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终止: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或者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不再续签的;

(2)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员工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公司决定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公司与员工之间签订的劳务合同到期,一方或双方不再续订,或者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出现的,劳务合同终止。

(二) 协商解除合同

经员工和公司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三) 员工单方解除合同

员工单方解除合同即员工辞职。员工因个人原因辞职,可以依法或依约单方解除合同。

(四) 公司单方解除合同

员工具备法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的,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第四条 离职程序 (一) 离职意向的提出

1、 员工拟不再续订劳动合同或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填写《离职申请表》一式两份,提交至其直接领导和秘书处各一份。其中,试用期内辞职的,应当提前3日提交;拟不续订劳动合同的和转正后辞职的,应当提前30日提交。因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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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违反本条规定,导致离职手续延迟办理的,不视为劳动关系的延续,员工亦不得因此向公司主张任何补偿。

2、 与公司建立劳务关系的员工拟不续订合同或解除合同的,也应当填写《离职申请表》,提交至其直接领导和秘书处各一份,提前通知期按照与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的约定执行。

(二) 离职面谈

员工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公司秘书处都可与离职员工进行离职面谈。面谈的目的除了与离职员工作沟通外,更重要的是希望离职员工能够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以促进公司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因此,员工应予配合。

离职面谈过程中或者结束后,离职员工及面谈者应当填写《离职面谈记录表》(附件二)。

(三) 工作交接及离职手续

1、 员工无论因何种原因离开公司,均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

2、 员工的离职被批准或公司做出要求员工离职的决定后,员工须到秘书处领取《员工离职/内部调配工作交接表》,并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3、 员工应当按照《员工离职/内部调配工作交接表》所列各项内容的顺序,在合同终止或解除日前,逐项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及离职手续。

4、 工作交接

员工离职时,由其直接领导指派接收人与员工进行工作交接,直接领导为监

交人。交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移交因工作获得并持有的文件的各种载体、资料的全部原件和备份;就未完结的工作进行交接,包括将未完结工作的进展情况、后续计划、注意事项、联系人资料等信息整理成书面材料移交给接收人。接收人与监交人应当履行接收、监交义务并在《员工离职/内部调配工作交接表》上签字确认,确保交接内容的完整、准确。

5、 离职手续

(1)离职手续包括但不限于:

①将所使用或持有的公司财产退还给公司,如办公柜、文件柜、更衣柜钥匙、门禁卡、电脑及配套设备、OA号、企业邮箱、开机密码、公司固定资产、公司档案、图书资料、车卡、车证、工服、胸卡、名片、印章、介绍信、公司配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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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等(若有);

②将所使用的公司车辆的违章情况主动向公司申报并接受公司核查; ③在相关部门或人员的监督下交接或删除系统和网络设备账号、密码、邮箱、门户权限等;

④办理离职结算,报销公司账目,支付应当向公司返还的培训费、借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费用。

(2)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公司随时可以协助、引导员工按照本制度办理离职手续。如因员工个人原因(如未备齐相关资料、需交接的物品毁损、丢失等)导致办理离职手续的时间延长,相关责任由离职员工个人承担。

6、 在终止或解除合同之前,员工须按照本制度及公司的具体要求办理完毕上述工作交接及离职手续。办理完毕上述手续的劳动关系员工可以持《员工离职/内部调配工作交接表》到公司秘书处开具《离职证明》。员工未按上述规定办理工作交接及离职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给生产经营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公司为追偿这些损失所支出的律师费、交通费、诉讼费等)应当予以赔偿。

第五条 员工辞职的离职时间

员工解除合同的,在30日期满前,已经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及离职手续,公司可批准员工提前离职。公司批准员工提前离职的,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于公司批准的离职日解除;未经公司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否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员工应当予以赔偿。

公司批准员工提前离职的,仍属于员工辞职,并不意味着公司与员工协商解除合同。

第六条 社会保险关系处理

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应当自离职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公司接收其社会保险关系的单位或机构的信息,配合公司办理上述关系的转移手续。逾期未告知的,公司将依法办理。

第七条 背景调查的配合工作

对于已经离开公司的员工,公司可能会被该员工的新雇主要求提供该员工的背景证明。公司将据实提供相关的背景信息,包括员工在公司的工作时间、工作岗位、职务、工作表现、诚信状况、离职原因等。其中,员工向公司提供虚假的应聘信息资料、在公司工作期间对公司有欺骗行为、合同期未满即离职或者未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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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规定办理相关的工作交接、离职手续等,均将被认为是不诚信的行为。

第八条 附则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执行,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北京 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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