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制度
1、购销人员必须经相关部门培训,熟悉易制毒化学品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2、购买或者销售易制毒化学品,双方必须先签订购销合同。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申请购买许可证,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取得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后,方可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3、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不得伪造、涂改,不许转借他人使用,超过有效期未使用的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在过期七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
4、销售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时,按购买方公安机关批准的购买备案证明上的品种、数量发货,并同时留存购买备案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销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还应查验购买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查验无误后,留存上述材料复印件后,方可销售。
5、销售的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6、购买或销售的易制毒化学品都应建立登记台帐,购买使用台帐,应如实记录购进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使用情况和库存等;销售台帐应如实记录销售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台帐和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保存二年备查。
7、严禁向无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购买易制毒化学品,严禁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的单位和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严禁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的日期、品种、数量范围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禁止使用现金
1 / 1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