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县炉山镇鑫峰煤矿
地测资料、技术报告的审批制度
二0一一年3月
地测资料、技术报告的审批制度
为了实现地测工作质量标准化,提高技术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地质报告
1、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分类的评定和变更应由集团技术部门组织审定。
2、矿井地质报告每8~10年修编一次,由集团技术部门组织审定。 二、矿井地质
1、井田边界煤柱不得任意变更,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由矿编制变更计划。
2、采区地质说明书在两年前委托地质专业,在正式设计前3个月提出,经矿总工程师审批。
3、采区内最后一个工作面停采后三个月内提出采区地质总结,经总工程师批准。
4、掘进地质说明书,回采地质说明书,分别在接到委托书后15、30天内提交,并需经矿总工程师审批。
5、矿井地质、水文地质预报分为年报、季报和月报,如有地质和水文变化时,必须以通知书形式发临时性预报。
6、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预报的评定, 由部内自己评定和统计,上级公司进行抽样检查。
7、回采工作面回采结束后30天提出工作面地质总结,总工程师审定后,妥善保存。
三、矿井水文地质及防治水
1、矿必须编制年度防治水规划,矿组织实施。
2、在水淹区域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进行采、掘工程时,必须在排除积水后进行。如果无法排除积水时,必须制定专门设计和安全生产措施,审批后方可进行采掘,在设计中必须根据冒落带和导水
裂隙的高度等实际考察结果,计算确定隔离煤柱尺寸。
3、探水或排放被淹井巷的积水,都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4、导水断层的防水煤柱,在工作面掘进之前编制设计,由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5、疏放水工程小结、疏放降压开采工作总结及成果报告等,由矿总工程师审查。
四、三量及储量管理
1、储量核减是指储量注销、报损、地质和水文地质损失及储量转入、转出。申请核减储量必须实事求是,凡同一地区应一次性处理,不准划整为零分次处理。
2、申请储量核减的报告由矿提出,储量报损、注销、地质水文地质损失和转出储量由生产技术部地测专业主办,未经核减的块段内,不得进行破坏煤层的生产活动,否则按不合理损失追究责任。
3、一次性核减储量的审批权限必须遵守《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之规定。
4、各种储量报表,须经分管部长、矿总工程师签字,加盖企业负责人印章。
五、矿井测量
1、在进行矿井重大测量工作前,应编制测量设计,经矿总工程师审查。
2、重要贯通测量,应按《规程》要求,编制贯通测量设计书,经矿总工程师审查后。巷道贯通后,应及时进行联测,并进行技术总结,报生产处备查。
3、井巷施工过程中,必须按设计要求测量和挂线,重要贯通,当巷道两头施工至最后一个拐点进入直巷时,及时测量及准备调整资料。
4、贯通巷道掘进过程中,要及时进行测量填图,当岩巷间剩15米(煤巷20米)时,生产技术部地测专业应书面通知有关单位负责人,并书面报告矿总工程师和分管矿长,以便采取安全措施。
5、在巷道掘进过程中,遇相互间空间最短距离小于15米或有老巷、老空等情况时,生产技术部地测专业应及时按保安规程要求,提前书面报告矿总工程师,以便采取适当安全措施。
6、井田技术边界、井巷、地面建筑行物保护煤柱线、回采工作面停采线等报矿总工程师审定后,由地测人员标在日常施工图及有关图上。
7、由地测人员失误造成工程质量、人员安全及仪器损坏等重大事故时,生产技术部地测专业将发生事故的地点、时间、性质、损坏和原因,以书面形式报矿总工程师和分管矿长审查。
8、在施工测量前,应熟悉经矿总工程师审定签字的设计图纸,验算与测量有关的数据,核对几何关系,否则,不能进行标定。
六、“三下”岩移观测
1、工业广场,井筒等永久性煤柱的变更,由矿编制设计。 2、地表建(构)筑物及岩移观测站的设计,经矿总工程师审查。 3、“三下”开采设计、开采地表岩层移动变形预计,由矿编制,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报上级公司审批。
4、“三下”开采及岩移观测资料、总结,不得对外提供,如提供需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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