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劳动法诉讼时效
劳动纠纷诉讼时效又有普通时效和特殊时效之分,普通时效为两年。特殊时效方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情形的,诉讼时效为1年。因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期限为4年。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以下为详细解释,劳动纠纷诉讼时效参考民事诉讼时效内容: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二、劳动诉讼时效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劳动法停薪留职规定
所谓停薪留职,是指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保留其身份,离开单位,从事政策上允许的个体经营。
停薪留职是80年代初的事物,《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退职办法处理。停薪留职人员在从事其他收入的工作时,原则上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金,其数额不低于本人原工资的20%。
劳动法停薪留职具体规定如下
(一)停薪留职的对象
停薪留职的对象,主要是企业中富余人员、企业的科技人员、技术工人以及其他职工要求到我省城乡创办、领办企业特别是到乡镇企业、贫困地区从事科技开发、承包、兴办开发性企业的,也可以停薪留职。
(二)停薪留手续的办理
1.要求停薪留职的职工,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单位批准。企业与批准停薪留职的职工应签订停薪留职合同,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备案。
合同由双方共同商定,其内容应当包括停薪留职的期限(不超过3年)、停薪留职期间工资和劳保福利待遇的处理、工龄计算以及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等。
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所在单位按违反劳动纪律处理。
2.停薪留职职工在合同期满后,仍回原单位复职,原单位无法安
排的,可以按照省劳动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劳动制度改革,为企业安置部分富余人员的意见》(劳计字[1992]第161号)处理,如果原单位并入其他单位或已撤销的,由合并后的单位或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安排,无法安排的,也按照省劳动局劳计字(92)第161号文件规定处理。
(三)停薪留职期间有关问题的处理
1.工资待遇问题在停薪留职期间停发工资、奖金和各种津贴、补贴(包括房贴)等,本人标准工资作为档案工资保留。
2.劳保福利待遇问题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不享受原单位的各种福利待遇、劳保津贴和劳动保护用品。
3.工龄计算问题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等,缴纳的可以计算连续工龄,不缴纳的不计算连续工龄。其缴纳的数额(含个人缴纳部分),不少于职工在停薪留职前月工资总额的25%,职工停薪留职期间或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符合退休年龄时,由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
4.工伤事故处理问题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被聘用的,正常死亡或
伤亡或发生伤亡事故,由聘用单位负责处理,造成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其各项费用由聘用单位负责。
职工停薪留职后自谋职业的。如发生正常或意外伤亡事故的,一律作为非因工处理。其抚恤费用原单位按有关规定发给。
5.职工在停薪留职合同期满要求继续停薪留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向原单位申请,经批准后续订停薪留职合同;如在合同期满后又未办续订手续的,15天内不回原单位报到的,原单位可以除名。
6.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被司法机关送去劳动教养、被判刑的,原单位可以按辞退或开除处理。
(四)有关规定
1.职工经企业批准停薪留职的,其在原企业的工资总额,可以由原企业留作工资储备金使用。
2.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要求调动工作的,原单位应当支持。如属于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的专业技术人才,必须双方协商,经企业同意的,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3.经批准停薪留职的职工,不得私自带走原单位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成果,对私自带走技术资料或科研成果的,或因私自带走技术资料和科技成果给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职工和受益单位应当赔偿。
4.经批准停薪留职的职工,不得私自带走原单位的工具设备特别是精密仪器,一经发现,由原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送交当地司法部门处理。
5.对批准停薪留职的职工,原单位应当帮助安置好他们的家属生活,如住房、子女上学等,不能歧视。
6.执行停薪留职合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仲裁机构协调处理。
7.本通知不适用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停薪留职可参照执行。
工作总结
劳动法小时工资计算
劳动法小时工资计算
【工资 折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第二条规定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十一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 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 (月计薪天数 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 12月=21.75天 【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计算方法为:
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小时工资 1.5(倍) 实际延长小时 休息日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日工资 2(倍)
法定节假日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日工资 2(倍)(注:本人原工资不扣减)
劳动法计时工资的适用范围
由于计时工资是直接以劳动时间计算报酬,简单易行,便于计算;同时,由于各种劳动均可以用劳动时间来计量,所以计时工资的适应性强,实行范围广泛,任何部门、任何单位和各类工种、岗位均可采用。其中,最适用于以下行业、企业、车间、工种、岗位:
1. 机械化、自动化水平较高、技术性强、操作复杂,产品需要经过多道工序、多道操作才能完成,不易单独计算个人的劳动成果的行业和工种。
2. 主要为生产第一线服务和从事辅助工作,其劳动量不便于用产品产量准确计量的工人和服务人员。
3. 劳动量不便于统计计量的企业行政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等。 4. 产品、经营项目和生产条件多变的企业。
由于计时工资按照劳动时间支付工资,因此,能够促进职工提高出勤率和提高技术业务水平,保证劳动的质量。但是,它在体现按劳分配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主要是计时工资一般与等级工资制联系在一起,侧重以劳动时间的长短计算工资,不能准确地反映劳动强度和职工个人实际提供的劳动成果,劳动报酬与劳动量之间往往存在着不相当的矛盾。就同等级的各个劳动者来
说,他们在相同的劳动时间内付出的劳动量有多有少,劳动质量也有差别,而计时工资难以体现这种劳动差别。因此,随着企业内部改革的深化和进一步搞活企业内部工资分配,需要把计时工资与其它工资形式有机地结合起来,以利于全面地考核职工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把职工的工资与其实际付出的劳动量紧密联系起来,以更好地体现按劳分配原则。 劳动法计时工资的优点
1)计时工资制主要取决于劳动者本人技术业务水准或本人所在岗位(职务)相应的工资标准,而不直接取决于工作物或劳动对象的技术业务水准。
2)计时工资制强调员工本人的技术业务水准的高低,因此,有利于员工努力学习科技文化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技术业务水平和劳动熟练程度,提高劳动工作质量。
3)内容和形式简便明确,有较大原稳定性,因此便于计算和管理。
4)计时工资不致使员工工作情绪过度紧张,且工资收入水平取决于既定的工资标准,有较大的稳定性,因此对员工收入、生活水平、及身心健康有较大的保障性。 劳动法计时工资的管理完善
为了正确、有效地实行计时工资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必须加强管理,并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计时工资制。
1.必须严格地按照编制定员和业务技术标准,为实行计时工资制的每个职工确定岗位、职务或者评定技术(业务)等级,建立健全考勤制度,对职工的实际工作时间进行严格的监督与统计,同时,还应对职工的技术(业务)水平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支付计时工资时做到奖优罚劣、奖勤罚懒,以更好地体现按劳分配原则。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职工树立正确的劳动观点,增强主人翁责任感,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努力完成任务。
2.进一步改进计时工资制,把计时工资制与一定数量的定额任务紧密结合起来。具体办法是,对工人规定劳动定额,对干部规定岗位责任制与工作量任务。凡完成任务者,可以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对未完成任务者,按一比例减发计时工资。 3.将计时工资制与其它工资形式以及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紧密结合起来。在实际工作中,比较普遍的办法是在实行计时工资制的同时,辅之以必要的奖励制度,对提供超额劳动的职工给以必要的补偿和鼓励;另一种办法是把计时工资制与浮动工资制或定额工资制结合起来,根据职工实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浮动发放计时工资。此外,计时工资还应同建立健全以承包为主的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结合起来,使职工的计时工资不仅取决于
本人在一定工作时间内创造的劳动成果,还取决于企业的经营成果。职工付出同样的劳动,企业盈利,其计时工资额就可以高一些;企业亏损,其计时工资额就要降低一些。这样,就可以更好地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分配原则,有利于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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