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导师”)的工作职责和规范,全面贯彻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建设高质量研究生导师队伍,切实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根据《教育部 发展改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发展的意见》(教研〔20XX〕9号)、《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的通知》(教研〔20XX〕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导师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领导,自觉遵守 与法律,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严格执行教育政策,忠诚教育事业,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第三条 导师作为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应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严谨的治学态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熟知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及培养过程,对硕士研究生的思想、学习、科研、就业及生活进行全面指导,切实履行研究生培养职责。
第四条 导师应按照学校和培养单位的安排,积极参与学校和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宣传、复试、录取及其他有关人才选拔工作,严格遵守考试录取过程中的保密原则、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在考核中要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严格把握人才选拔质量关,不断提高我校研究生招生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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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导师应参与制定所在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并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探索行之有效的教学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六条 导师应做到教书育人,关心研究生的思想动态,全面了解研究生思想政治及身心健康等各方面表现,注重对研究生的品德教育,教育研究生树立远大理想和奋斗目标。
(一)研究生入学后,导师应尽快全面了解其政治思想、业务基础、健康状况和家庭情况,对其进行入学教育,督促研究生认真学习并切实遵守学校关于研究生教育的各项规定;
(二)经常了解研究生思想状况和其他方面的表现,并根据学校要求,做好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
(三)关心研究生生活,定期与研究生谈话,了解情况,切实解决研究生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困难;
(四)对研究生进行遵守学术规范教育,培养他们良好的学术道德。
第七条 导师应以提高研究生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为核心,对研究生进行系统的学业指导。
(一)根据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和研究生实际,在入学后的规定时间内,指导研究生完成个人培养计划和课程学习计划的制定;
(二)指导研究生选课,定期了解其课程学习情况,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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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课程学习;
(三)指导研究生的学科竞赛活动及学术论文写作,积极组织研究生参与本人科研工作,为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发表科研成果创造条件;
(四)定期和研究生见面了解其情况,定期检查课程学习、书目阅读、实习实践及其他培养环节的实施;组织研究生进行学术研讨和学术交流,为研究生定期作专题学术报告;有重要问题及时向学院汇报。
第八条 导师应重视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指导研究生制定切实可行的论文工作计划,对学位论文的选题、开题报告、撰写进行具体指导,根据申请学位资格条件,把握学位论文学术标准,审阅学位论文并指导研究生修改学位论文,对学位论文做出学术评价,并配合学校和培养单位做好研究生学位论文的重复率检测、双盲评审、抽检、答辩和学位授予工作。
第九条 导师应积极承担硕士研究生课程的教学,并按要求完成各教学环节的任务。
(一)服从培养单位的教学工作安排,按照教学计划开展教学活动;
(二)认真执行有关研究生教学的各种规章制度,圆满完成教学任务;
(三)认真做好所担任课程的成绩考核工作,并按照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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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研究生课程成绩管理的规定,及时做好成绩填报工作。
第十条 导师要参与学校的研究生管理,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研究生的各项考核、就业指导等工作。
(一)对研究生在校期间办理请假、出国、休学、退学、延期毕业等事宜进行审核批准后,研究生方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相关申请;
(二)根据学校统安排,做好对研究生的各项考核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三)对所指导的学生的奖惩等提出实事求是的意见,在研究生思想总结、学年鉴定及毕业鉴定中对其各项表现提出如实评价;
(四)在评选研究生奖学金、选派研究生出国访学、助研岗位申请、优秀学位论文、建议不合格的研究生终止学习等工作中,导师有建议权和权;
(五)重视研究生就业工作,引导研究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协助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积极就业。
第十一条 导师出差、出国期间,须落实其离校期间对硕士研究生的指导工作。经同意离校1至6个月者,应将研究生的学习安排情况,报所在培养单位备案;离校7至12个月者,应将研究生的学习安排情况,报研究生处备案;离校1年以上者,应另行增配或更换导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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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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