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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综合素质测评方法细则

2023-03-09 来源:爱问旅游网
******综合素质测评

方案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科学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学生测评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协调发展,引导学生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合作、学会学习,培养人格高尚、学有专长、能力突出、知行统一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按照中发[2004]16号文件的要求,遵循“一切为了学生成人成才,为了一切学生成人成才”的育人理念,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设定的测评指标既是评价学生的基本依据,又是学生发展的导向目标。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记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尽可能科学合理地反映学生的实际素质状况。

第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包括基本素质、课程学习成绩、创新素质与实践能力等三个方面,三部分所占比例分别为10%、65%、25%,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

第五条 凡我校注册在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不含当年入校新生),均应依据本办法以班级(或同年级同专业)为单位进行测评。

第六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按学年度进行,每年9-10月份开展测评工作。

第七条 大一学生一学年需要参加3个讲座类活动、5个志愿类活动、5个文体艺术竞技类活动;满足以上条件者才有资格参加综合素质测评,此外完成上述条件者,B1、B2、B3、B6、B7计完成计分标准第一项,加5分为基础分。

(注:作为活动考勤,可印发盖章用活动参与手册,其样式见志愿服务手册) 第八条 此次参加测评的所有活动和奖项,应在2016年9月17日—2017年9月13日范围内参与获得

第二章

基本素质测评(F1)

第八条 基本素质是指学生在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修养、学习态度作风、组织纪律观念、身心健康素质等方面应当具有的符合高等教育要求和时代特征的基本品质,是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及其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综合体现。

第九条 基本素质测评包含以下五个测评项目,每个测评项目给定20分基准分,五个项目共100分。

(一)思想政治表现(A1)

1.热爱祖国,维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

2.政治上积极上进,自觉学习马列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关心时事,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相关活动,自觉加强政治修养,以上两项计17分;

3.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培训、野平团校以及青年马克思主义学习小组(以下简称青马)成员加分作为本条目外附加分项,与职位加分可重叠,加分详情见表1。在本学期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者,该项记零分。团校、青马具体管理办法详见《******团校管理条例》。(入党

积极分子、团校、青马不重复加分,按最高取值。)该项计3分。其中入党积极分子如考核合格但因没有补课未获得结业证书,仍算作第62期培训班成员。团校二期还未结业,不参加此次测评。

表1: 团校、青马加分标准 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 团校、青马学习小组 (二)道德品质修养(A2)

1.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举止文雅,文明礼貌,爱护公物,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2.诚实守信,谦虚谨慎,乐于助人,办事公道;

3.热爱劳动,热心公益,讲文明,讲卫生,爱护环境,不奢侈浪费。 (三)学习态度作风(A3)

1.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标明确;

2.学习勤奋、认真,不无故旷课,不迟到,不早退;

3.注重课外自学和阅读,学习习惯好,考试不舞弊,以上三项计17分; 4.成绩在班级前五名者,计3分。 (四)组织纪律观念(A4)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

2.关心集体,积极参与各项集体活动,自觉维护集体荣誉,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不做损害集体利益和荣誉的事;

3.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按时熄灯就寝,不喧哗、打闹,不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休息,不损毁宿舍设备,不违章使用电器,不留宿外人,不晚归,未经许可不在校外住宿。

(五)身心健康素质(A5)

1.体魄健康,自觉锻炼身体,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和体育竞赛活动,体育达标成绩合格;

2.具有心理卫生的基本知识,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心理调节能力,能正确对待困难和挫折,情绪稳定,达观向上,人际关系和谐;

3.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4.认真参加并完成军训。

第十条 基本素质测评采取在基准分基础上分项减分的方式进行。结合日常管理记录和测评小组评议,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减分,减分后的结果为该项最终得分,每项累计减分不超过20分。

(一)思想政治表现方面:无故不参加校、院、年级组织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或党支部、班集体、团支部组织的其他集体政治学习,如:党校、团校旷课,经查实,减5分/次。

(二)道德品质修养方面:不讲社会公德、故意损坏公物或破坏环境的,经查实,减5分/次;因不负责任、不讲诚信,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的,经查实,减5分/次;所在寝室在卫生检查中不合格的,减5分/次。 凡有考试舞弊者(注:以学院教务办出具的通告为准),此项计零分。

(三)学习态度作风方面:无故旷课减5分/次;上课迟到、早退减3分/次;不按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的,减2分/次。

(四)组织纪律观念方面:此项针对学生行为违纪方面减分。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减

组长 3 2 成员 2 1 20分/次;记过处分减15分/次;严重警告处分减10分/次;警告处分减5分/次;受到校、院通报批评的,减3分/次。未经审批同意,擅自外宿的,减15分/次。未经审批同意组织或参与集会、游行的,减20分。其他违反校纪校规的情况,学院可酌情扣分。

(五)身心健康素质方面:没有事前请假,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校、学院、年级或班级课外体育锻炼、心理健康教育等活动的,经查实,减3分/次。

第三章 课程学习成绩测评(F2)

第十一条 课程学习成绩测评以班级为单位,按学年度进行计算。

第十二条 课程学习成绩是指学生本学年度内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不含辅修课程)的学习并考核的成绩。成绩评定均采用百分制记分。若课程成绩评定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的,则分别换算为90、80、70、60分和50分。

第十三条 中期水平考试的课程学习成绩,不作为测评课程纳入测评范围(分子、分母都不计入)。

第十四条 学生所修课程如出现补考,课程学习成绩应按补考前实际考试成绩计算。补考后的课程学习成绩不能纳入学年的测评。经审批同意缓考的课程进入考试当学年度测评。

第十五条 课程学习成绩用F2表示,为纳入测评的各门必修课、限选课(即公共必修课、专业选修课,校公共选修课不纳入测评)的学分与各科目单科成绩的乘积之和,再除以各课程学分之和。

第四章 创新素质与实践能力测评(F3) 第十六条 职业技能类(B1)

(1)测评内容:学生参与各种职业技能培训等活动的情况;参加英语水平考试(CET、PETS、托福、雅思、GRE等)或其他语言类水平考试、计算机水平考试、普通话水平测试、GYB创业培训、SYB创业培训、获得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加分项目要求是学生在完成基本教学要求外,通过自主学习获得的资格证书。

(2)计分标准:①基本技能方面:积极参与学校、学院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等相关活动者,加5分。②技能提升方面:证书等级由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测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结业证书获得的难易程度予以认定,参照表1加分。同一项目同一学年以最高分计,不累计加分。

表1: 职业技能类加分标准 国二/普通话一乙/CET六级/国家机动车驾驶资格证/国三公共营养师、心理咨询师、教师资格证、健康管理师 2 等级 省一/普通话二甲/四级 国三/普通话一甲/雅思、托福、GRE、BEC等 GYB创业培训 SYB创业培训 计分

1 4 1 2 第十七条 学科竞赛类(B2)

(1)测评内容:学生参与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活动及获奖情况。

(2)计分标准:

1、参与学科竞赛活动的方面,认真参与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活动者,加5分

2、学科竞赛获奖计分标准依照表2,不同项目获奖可累计加分,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等级的奖励,只计最高分;团体竞赛获奖,对其中起主要作用者,按相应标准计满分,起次要作用者,按相应标准减半计分。

表2: 学科竞赛加分标准 等级 国家级 获奖结果 特等奖 一(金奖) 二(银奖) 三(铜奖) 优秀奖、鼓励奖、入围奖 第十八条 科技学术活动类(B3)

(1)测评内容:学生参与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活动及获奖情况;在公开出版的合法学术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获国家发明专利等。 (2)计分标准:

1、科技学术活动方面:认真参与学校、学院组织的科技学术活动者,加5分。

2、科技学术获奖方面,同一成果获得不同级别奖励,以最高分计,不累计加分。具体标准如下:

参加课外科技活动(包括大学生“挑战杯”竞赛、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大学生电子科技竞赛、“杨树达”奖、科技创造奖,其他政府部门、专业学会组织的科技、学术类竞赛)、各类研究成果获得奖励,以及获得创新性试验计划科研立项等。按表3加分。其中科研立项加分为整个团队加分。

表3: 科技活动加分标准 获奖成果 等级 特等奖 一(金奖) 二(银奖) 三(铜奖) 优秀奖、鼓励奖、入围奖 科研立项 发明成果 国家级 20 15 12 9 5 10 省(部)级 15 10 8 5 2 8 校级 8 6 4 2 1 4 院级 5 3 2 1 0.5 2 20 15 12 9 5 省(部)级 15 10 8 5 2 校级 8 6 4 2 1 院级 5 3 2 1 0.5 获国家发明专利每项加为15分 在公开出版的合法学术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按表4加分。所有论文加分应有出版刊物作为证明材料,录用通知原则上不作为评分依据;不同论文按篇数累计加分,被转载的论文按转载最高级刊物计分;集体合作论文前两名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刊物级别由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委员会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认定。

表4: 学术论文加分标准

期刊类别 核心期刊 作者类别 (省级及以上) 独著 合著(第一、二作者) 合著(其他作者) 12 8 4 一般期刊 (校级及以上) 8 6 3 合法的内容学刊物 (院级) 4 2 1

公开出版学术、文学、艺术等著作的,按表5加分。不同著作可累计加分,合著者按作者实际承担的工作量计分。

表5: 出版著作评分标准 学术著作 10万字以上 独著 合著 主编 参编

第十九条 文学艺术创作与宣传报道类(B4)

(1)测评内容:学生参与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文学创作活动的情况;在合法媒体上通过文字、视频、图片等形式发表文学、艺术、宣传报道作品。 (2)计分标准:

①文学创作活动方面:认真参与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征文比赛和向媒体(院级媒体包括***院网、《医学生》工作室报纸、******微信公共平台、文学社杂志、***广播站、湖师青梅医医相伴栏目)积极投稿者,每篇计1分(同一次征文比赛同一作者只计算一篇文章,获奖计2分),满分5分。

②记者队成员负责院内活动宣传报道,投稿在院级以上(不含院级)按表6加分,评论团成员宣传报道投稿按表6加分(无职位分),矢车菊编辑队成员投稿文学社杂志不计分,投稿其他平台按表6加分。一学年平面设计部部长、副部长海报基本工作量每人40张,超出海报张数按每张0.5分计,一学年平面设计部干事海报基本工作量每人30张,超出海报张数按每张0.5分计,满分累计不超过15分。

③文学创作与宣传报道发表方面: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委员会根据作品质量、媒体级别和权威型,依据下表的评分标准确定具体媒体发表作品的分值。所有作品加分应附有相关证明(广播站播送的稿件由广播站做统一证明),不同作品可累计加分,同一作品只记最高分;集体合作作品的第一作者(有三名则前两名为第一作者)记满分,其他作者按表6相关项目计分(不记老师),满分15分。

表6: 宣传报道加分标准 除大学生在线大学生外的其在线 他国家级媒体 医学生报纸/文学社杂志/***微信、青梅公共平台 15 12 12 8 10万字以下 10 8 8 5 10万字以上 12 10 10 6 文学、艺术等著作 5万字以上 7 5 5 3 1万字以上 4 3 3 2 1万字以下 3 2 2 1 项目 省级媒体 地级市公开发行媒体 ***校网/新闻网/校报 ***星网/翔网/心扉报 ***院网 第一作者 第二作者

8 6 7 6 5 3 3 2 3 2 2 1 1.5 1 1 0.5 第二十条 社会工作类(B5):

(1)测评内容:学生担任学生干部、学生助理、朋辈心理辅导员等。 (2)计分标准:

①能够积极主动承担工作任务、创造性的完成开展工作,并因个人业绩突出的原因,收到学校及其以上的表彰,或者所管理的部门被评为先进集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下表计分标准计分,兼任多项职务的学生,原则按其最高职务计分,不累计计分。

②在本年度学生干部考核中被评为优秀,可得该职务满分;在学生干部考核中被评为良好、合格按表7要求计分。

③在本年度学生干部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者,该项记零分。

表7: 学生干部任职加分标准

校、院“三会一中心”各部门干事、勤工助学校,院“三校、院“三干事、宿会一中心”会一中心”管会干各部门负各部门副事、学生责人、社团部长、社团年级部社团理理事长,学副理事长,长、党支事、矢车生党支部社团副理部助理、菊编辑负责人、年事长兼团学生助队、学习级主席、年支书、勤工理、宿管委员、副级团副、班助学第二会各部班长、心长、团支部负责人、年门副部理委员、书记、宿管级副主席、长、记者组织委会第一负年级办公队成员 员、宣传责人、勤工室主任、宿委员、青助学第一管会各部志协小组负责人 门负责人 长、生活委员、文娱委员、体育委员、宿管委员 8—6 8 7 6 6—4 6 5 4 5—3 5 4 3 4—2 4 3 2 项目 校、院团委学生副书记、学生会主席、学社联主席、青年传媒中心主任 校,院学生会副主席、学社联副主席、青年传媒中心副主任 朋辈心理辅导员、寝室长、 标准分 优秀 良好 合格 10—8 10 9 8 9—7 9 8 7 2—0 2 1 0 上述表格分数为一学年加分,一学期只计入一半分数 第二十一条 社会实践类(B6):

(1)测评内容:学生参与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活动情况;在校、院五四评优中受表彰情况;或者拾金不昧、见义勇为、舍己救人、艰苦奋斗等方面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的个人或集体,以及在其他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中受到学院以上表彰的,获得优秀团队或先进个人称号的,获得相关单位表彰或书面表扬、或者撰写调研报告、时间报告等的。 (2)计分标准:社会实践活动方面:积极参与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社会实践活动者,加5分。社会实践获奖方面:按表8加分。受到学院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特别是各种协会、社团、网站所设奖项)级别需由相应的学校主管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认定证明。撰写社会调研报告、社会实践报告获奖的第一、二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同学事迹获得表彰的按最高级别表彰计分,不累计加分。③对于讲师团、义诊队、爱心服务队、礼仪队、艺术团、播音员队,参加团体活动者一次计0.5分,累计不超过5分。

表8: 社会实践加分标准 社会实践团队 优秀团队 负责人 成员 负责人 成员 先进个人、积极分子 撰写的调研报告、实践报告获奖 表彰或书面表扬 国家级 6 4 8 4 8 8 8 省(部)级 校级 4 2 6 3 6 6 6 3 1.5 4 2.5 4 4 4 院级 2.5 1.5 3 2 3 3 3 年级 1.5 1 2 1 2 2 2 班级 (社团) 1 0.5 1.5 0.5 1.5 1.5 1.5 各部门内部评奖评优不予加分

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学校大型活动志愿服务或者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的参与人员,依据校团委下发的《***青年志愿者服务手册》,根据学生本人在测评年度参加经学院认证的志愿活动级别和志愿服务次数,按表9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表9:社会志愿服务加分标准

次 数 (需有青工部 证明) 每次

班集体、班级学生党支部(指建立了学生党支部的班级、下同)、团支部、个人等取得突出成绩受到学院以上组织的表彰并授予荣誉称号的,主要指校级/院级先进学生党支部;校“十佳”/校级/院级“五四”红旗团支部等集体荣誉;校级“十佳”/校级/班级先进班集体,其班级所有成员按表10加分;

表10:先进集体评分标准

小组志愿活动 0.2 院级、年级志愿活动 0.4 项目活动 片区志愿活动 0.8 校级及以上志愿活动 1 0.5 团队负责人 团队成员 个人

校级“十佳”表彰 4 3 4 校级表彰 3 2 3 院级表彰 2 1 2 第二十二条 文体艺术竞赛类(B7):

参加各类文体艺术竞赛获奖者,包括国家级、省级、校级部门组织或认可的艺术展演或竞赛、各级各类体育竞技比赛、辩论赛、校级的“师大之星”评选、“未来教育家奖”评选等综合素质型的竞赛活动,按表11加分。同一项目以最高分计,不累计加分。如没有区分几等奖只有排名,请咨询各班班长或者团支书,将疑问上报到年级。

表11:文体竞赛、综合素质型竞赛加分标准 项目 一等奖 集体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一等奖 个人奖 二等奖 三等奖 鼓励奖、纪念奖、入围奖 国家级 10 8 6 8 6 5 4 省(部)级 8 6 5 6 5 4 3 校级 6 4 3 5 4 3 2 院级 4 2 1 3 2 1 0.5 社团、年级(竞赛类) 2 1 0.5 1.5 1 0.5 0.5

第五章 附则

第一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开始生效,******可根据实施情况对条例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二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联合共青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条 创新素质与实践能力测评按年度计算。原则上由学生本人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并自评得分,经班级测评小组初审后,报学院审核。

第四条 创新素质与实践能力测评采用记实加分的方法,分项累加,由此累计所得总分即为创新素质与实践能力总评分(记作F3),其计算公式为: F3=B1+B2+B3+……+B7

其中,B1、B2、B3……B7分别表示创新素质与实践能力各测评项目的评分值。

第五条 创新素质与实践能力测评按学年度进行计算。创新素质与实践能力的成果,一般应由学生本人提供证明材料并自评计算得分,经班级测评小组进行核查评分后,报学院审核。

第六条 在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中弄虚作假、虚报成果的,经核实后扣除所获得的评分,并可视为基本素质测评不合格。

第七条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将作为专业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奖学金评定及推优入党的重要指标依据。

2016级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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