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SOUTHOFCHINATODAYNO.04,2010(Cumulatively,NO.154)
我国同性婚姻立法浅探
刘婧琪
(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
甘肃
兰州
730000)
[摘要]随着社会的开放发展,群众对于维护人权的呼声越来越高,同性恋群体日愈扩大,维护同性恋者的权益问题相继被各同性恋者的权益在我国长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本国提上议程。我国由于传统封建思想的千年禁锢以及法律体制不完善等原因,
文就全世界同性恋历史的发展,国内同性恋群体的权益的保障,立法障碍等问题探讨我国同性婚姻立法必要性及立法思考。
[关键词]同性恋;同性婚姻;立法必要性[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190-(2010)04-0229-02
一、同性恋的历史认识
1869年德国医生Benkert首先提出了homosexuality(同性恋)一词,是指对异性不能做出性反应,却被与自己性别相同的人所吸引。我国著名的李银河教授在《同性恋亚文化》一书中认为同性恋这一性取向是指“以同性为对象的性爱倾向与行为”,而同性恋者则是“以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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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性爱对象的个人(男人或女人)”。早
至此,同性恋在全球大部分国家中删除。
完成了非罪行化非病理化的过程。而与这一非罪行化非病理化过程相伴产生的还有部分国家对同性恋者结合的合法化。
1989年,丹麦的《家庭伴侣法》在国会全票通过,《家庭伴侣法》明确规定同居伴侣依法可以进行登记,并且在继承、住房津贴、退休和离婚方面享有与异性婚姻相同的权利。挪威在1993年,瑞典在1994年也通过了相类似的法案。荷兰则于1997年将同性恋者之间的关系定为同居伙伴关系,但在2001年4月颁布《开放婚姻法》,使其国内的同性恋者完全享有与异性恋者相同的所有权益及法比利时也于2003年6月1日正律地位。
式实施法案,成为继荷兰之后第二个对同性恋者和异性恋者进行相同保护的国家。法国于2000年1月,德国于2000年11月,芬兰于2001年10月都通过了类似的法律给予同性恋者不同程度的法律保护。在2005年6月30日,西班牙成为世界上第三个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2005年7月,加拿大上议院最终通过了同性婚姻法,结束了历时四年的加拿大草案风波,从此,加拿大同性婚姻法正式完成全部法律程序,成为世界上继荷兰、比利时、西班牙之后第四个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而在美国,自200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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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同性婚姻立法的必要性
我国自春秋时期起便有了关于同性恋的记载,人口数量众多,且同性恋数字呈上升趋势。据2004年12月中国卫生部门的一项研究调查显示,我国处于性活跃期的男性同性恋者,约占我国男性人口数量的百分之二至四,也就是说,中国约有五百至一千万男性同性恋者。而这一数据不过是6年前的官方公布的男同性恋者数量,随着社会发展及人权的倡导,我国同性恋群体正在不断扩大,由此不难推测,我国的男女同性恋者占有我国人口总数一定的比例。如何维护同性恋弱势群体的权利的问题日益严重。
(一)维护公民权利的要求
“中华人民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
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人格尊严是人身为社会人存活的重要因素之一,马斯洛需要层次中也显示了其重要地位。但同性恋者作为社会另类的弱势群体长期受到他人的歧视,“出柜”后甚至得不到起码的人格的尊重,还要遭受身心的伤害。而有关政府部门觉得同性恋群体的活动影响社会秩序,导致同性恋者常常过着不为人知的“地下”生活。
平等权是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平等权从法律上说,首先是指公民依法与其他公民平等地享有多种权利;
THEORYDISCUSSION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就有诸多关于同性恋的记载。在古希腊时期,男同性恋一而在古代中国,“分桃而食”度成为流行。
的故事,龙阳君为魏王“拂枕席”,汉哀帝为董贤“断袖”等类似记载也为数不少。我国著名心理学家潘光旦曾得出结论:“前汉一代几乎每一个皇帝都有个把同性恋的对象,或至少犯一些同性恋倾向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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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这一现象在人类社会中存在了几千年,而各个时代对其看法亦是各在公元4世纪的罗马,国家将同不相同。
性恋行为定为违法行为。公元19世纪西方国家认为同性恋是一种心理疾病,同性恋被认为是一种性心理障碍。也就是在这一时期,德国医生首次提出了ho-mosexuality这个词。1994年世界卫生组织正式将同性恋从“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名单上删除掉。而我国也在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于2001年4月20日颁布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中把同性恋从精神疾病名单
理
论探讨
16日,佛蒙特州众院以76票对69票通过了允许同性恋者结婚的议案后,许多州也相继通过了类似的议案[4]。
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作者简介]刘婧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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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指国家及其政府对公民的各项权合法结合或者将同性结合纳入传统婚姻利的行使都应实施同等的待遇与保障[5]。结合等方式来应对这问题,规范社会秩虽然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但由于社会大序。我国虽然目前尚未有关于同性婚姻众的观念等问题我国同性恋群体长期受的相关法律法规,但并不代表同性婚姻到不公平待遇,同性恋一旦公开表明自立法在中国不可行。“中国的法律从来没己的性取向便会遭到周围人的歧视,失有讲述同性恋是非法的,因此在一定意去亲友朋友,而工作也会出现诸如被辞义上说是承认的。在去年人大法律工作退的不公平现象。从纯粹的理论角度来委员会征求意见时,我曾经提了同性婚说,作为我国公民的一分子,同性恋者与姻的看法。今年的人大会,我也写了提所有的自然人一样,在法律人格上是平案,委托给了一位人大代表。其实在中等的,不应以任何特定事实如性取向方国,人们对同性恋并不是特别反对,我遇面的个性差异而被剥夺[6]。
到过最激烈的言论也不过是恶心而已。导致性关系混乱,猥亵、强暴其他同中国的同性恋群落是一个特殊群体。”性恋者等问题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性2001年,李银河教授在一次接受媒体的伴侣的不固定。同性恋同是公民,也应同采访,针对《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等的依法享有与他人结合并受到法律保准(第三版)
》颁布把同性恋从精神疾病障的权利。法律允许的婚姻关系对同性名单中删除的事情时这样说到。
恋者来说比一般人更重要,由于受到来自社会,传统,伦理等方面压力,同性恋三、我国同性婚姻立法的障碍者比一般人更渴望得到肯定,而法律认及思考
可的婚姻权可以明确同性恋者的社会地位,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一系列权利义务(一)我国同性婚姻立法的障碍关系如领养权继承权。
导致我国同性婚姻立法难以进行的(二)维护社会秩序的要求
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一般认为同性恋根据1991年至1992年上海中医院者没有固定的性伴侣,且性行为混乱,致和一些香港学者在上海对2190例大学使一些传染性疾病包括艾滋病传播加生的调查发现,男女大学生有过同性恋剧;其次,在主流文化影响下,同性结合行为的分别占男女大学生总数的8.3%、有违伦常。传统思想认为婚姻除了是双9.2%[7]。我国的同性恋数量在总人口中方为获得法律认可的关系而产生的行占有一定的比例,这部分人群的社会活为,另一个重要功能是繁衍子嗣传宗接动对社会安定有着重要的影响。在主流代,而同性之间结合无疑无法否定了这文化观念冲击下,同性恋这一社会亚文一可能,因而无法被接受;再次,同性恋化并不能得到很好的理解。绝大部分同行为影响社会秩序。不少同性恋者由于性恋者得不到包括亲人在内的周围人的背负着违背社会伦理的心理负担,而发理解和体谅,也致使了部分人产生自残生诸如自残自杀的自我伤害及欺骗,暴自杀甚至暴力侵犯伤害他人的行为,严力伤害他人等行为。更有甚者在公共场重伤害自身及他人。同性恋者自杀,被他进行性行为,卖淫等活动,败坏社会风人攻击,没有固定伴侣而性行为混乱,卖气,严重破坏社会安定。最后,有些人错淫,强暴事件屡见不鲜,而有关部门对这误的认为同性恋父母会对孩子产生不良类事件熟视无睹甚至因此对同性恋者采影响导致下一代无法像正常人一样成取强制管理手段的行为反而加剧了类似长。这些人认为同性恋不仅会通过基因事件的发生,严重损害了同性恋者的权遗传给下一代,由其所抚养的孩子(包括益,影响社会秩序。
领养)也会受影响导致性取向不正常。
社会需要相关的法律来保护同性恋(二)我国同性婚姻立法的思考群体的权利并同时规范他们的行为。随综合目前全球对同性结合立法的情着同性恋问题越来越严重,全球各国都况来看,主要有三种方式。首先是以荷兰纷纷采取措施如制定专门的允许同性间
和比利时为代表的把同性结合与异性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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姻放在同一高度进行保护的称之为同性婚姻;其次是如英国,丹麦等将同性结合关系定位民事伴侣或家庭伴侣,给与了一个非婚姻的新的民事关系;最后还有法国的模式,将同性结合设立为同性恋结合双方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法律保护的是双方之间的契约。
考虑到我国国情,同性恋在国内尚未被接受,大部分人群对其的抗拒心理还十分严重。
基于这种情况,我国在借鉴国外立法模式,考虑同性婚姻立法的时候必须明确一些问题。
首先,必须保障同性恋者同其他公民一样平等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隐私权,婚姻权等。任何组织单位与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歧视,侮辱,不得泄露有关其同性恋的各种包括姓名照片病历等私隐信息。
其次,同性伴侣的身份确认。就如同异性结合亦需要一定条件,对同性结合要件也应该作出一定的规范:如对年龄的限制,异性婚姻规定男女双方的年龄分别不得低于22和20周岁,同性结合亦可参考异性婚姻做出年龄限制;对于有亲属关系也要作出限制,对于有直系血缘关系及旁系三代以内的亲属关系的同性恋者不得缔结同性婚姻关系;经检测确定患有医学上不宜结合的疾病的同性恋者同样不得缔结同性婚姻关系。
再次,明确缔结同性婚姻关系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参考文献]
[1]李银河.同性恋亚文化[M].北京:中国友谊出版公司,2002.6
[2]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济南: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
[3]李昌道.加拿大“同性婚姻”草案的风波[J].法治论丛,2004.1
[4]韩德培.人权理论与实践[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442.
[6]刘韬.从人权法看中国的同性婚姻合法化[J].法制与社会,2009.7
[7]刘达临.中国当代性文化〔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199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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