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汉中市青年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为Hanzhong Young Volunteers Associasion,英文缩写为HZYVA。
第二条 协会是共青团汉中市委领导的,由全市志愿从事社会公益、社会服务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各界青年组成的联合性、非赢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推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提高青年整体素质,为我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作贡献。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共青团汉中市委、陕西省青年志愿者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汉中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办公地点设在共青团汉中市委基层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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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1.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改善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推动青年志愿服务体系的建立,促进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
2.培养青年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年健康成长;
3.为城乡发展、社区建设、扶贫开发、抢险救灾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提供志愿服务;
4.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服务; 5.招募和培训青年志愿者,规划、组织全市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协调指导全市各地、各类青年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
6.开展与各地青年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凡依法成立的县级青年志愿者组织和全市性的专业、行业青年志愿者组织,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并在我市青年志愿者组织登记注册的注册志愿者,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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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3.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参加本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 6.向本协会推荐会员;
7.请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8.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证书和本会章程一份。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2.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协会委托的任务; 3.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4.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理事会可决定接纳为青年志愿服务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士为本协会名誉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大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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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由各团体会员选派和由本协会特邀。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选举理事会;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或终止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召开一次或视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理事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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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履行职责;
6.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为本会的领导核心,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若干人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责。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视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1.理事长职责是领导协会总体工作;主持召开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会议;对协会负责,并受协会监督;负责重大事项和工作的对外部协调工作;指导、帮助并监督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秘书长的工作;代表理事会向理事会议和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副理事长职责是协助理事长做好协会工作,并对理事长负责;理事长不在时,受理事长委托行使理事长职责;了解并掌握各理事的工作动态,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理事长反映并提出可行性方案;管理和指导各理事工作,协调协会内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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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特殊情况需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时,须协会理事长授权、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下设秘书处,在理事长、副理事长的直接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处理日常的事务。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三条 协会秘书处的职责:
1.办理协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的日常工作,为理事长、副理事长负责。
2.负责协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代表大会的具体筹备工作。 3.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4.制订和实施工作计划; 5.招募和培训青年志愿者;
6.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增(递)补和调整协会理事,并报常务理事会确认;
7.受理事会委托,对外可代表汉中市青年志愿者协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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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团体及个人捐赠、赞助; 2.上级组织划拨、奖励; 3.有关部门资助; 4.会员会费;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财务管理
1.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2.建立健全财务帐册,配备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 3.一般项目开支由秘书长审批,大项目开支由理事长审批; 4.每年收支情况向理事会报告,并接受监督审查。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汉中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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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撤消或终止活动,须经理事会通过或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会员提议,并由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好善后工作,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经社团管理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即告终止。
第三十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办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汉中市青年志愿者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第一届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汉中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汉中市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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