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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

2023-04-05 来源:爱问旅游网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

一、外派学习及学术交流

(一)科主任应结合科室业务发展、人才培养及人员晋升情况,在保证临床工作正常运作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安排本科人员外出学习和参加学术交流。

(二)科主任每年年初要仔细阅读国家、省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下发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文件,选择合适的项目,安排适当的人员参加学习,原则上首选省内、市内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确有需要才选择省外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出省参加学术(交流)会议,原则上只能是全国性的本专业学术年会。

(三)初级职称医护人员原则上在科内、院内学习,不外派参加学术会议。

(四)外派学习,由本人申请,科主任、医务科或护理部、科教科和分管院长审查批准。学习结束后,由科室组织学术汇报活动后方可报销,同时作为科内业务学习登记。

(五)本院行政职能部门外出学习参照相应的职称标准执行,指令性学习任务除外。

二、继续医学教育学时和学分管理 (一)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时和学分制度;

(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按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分为Ⅰ类学分

和Ⅱ类学分两类。I类学分为国家级和省级两级,Ⅱ类学分分为市级和医院举办的学术活动、科室业务学习、自学等。(具体按照XX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计算);

(三)学分的具体计算方法按照省、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三、继续教育证书和考核管理

(一)卫生技术人员统一使用省人事厅印制的“继续教育证书”,新来医院的卫生技术人员向科教科上交小一寸相片,由科教科编号办理“继续教育证书”;

(二)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年度考核和晋升周期复验考核制度,年度验证时间定于次年3月份,晋升周期复验时间为每年8月份;

(三)考核标准: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习时数累计不少于20学分;中级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习分数累计Ⅰ类学分不少于5分、总分不少于25分。(按省、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四)考核结果为完成和未完成两种。 四、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及实施

(一)各科室把年度科内业务学习计划登记在科研教学登记本中,以备累计学时计算;

(二)凡拟申请举办国家、省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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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须填写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请表,由科教科审核并统一向上级推荐;

(三)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承担者须有高级职称,省级、市级医学教育项目承担者须有中级以上职称;

(四)科教科每年除举办上级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外,每年组织全院性学术活动不少于24次,各科室业务学习由各科室组织;

(五)经上级部门审核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科教科协助项目承担科室做好项目举办的各项工作。项目举办后,由项目承担者将该项目实施情况写成书面总结上交科教科,及时上报上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五、经费管理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实施,原则上是“以会养会”,项目结束后进行单项结算,从结余经费中提取30%奖励承办科室及有关工作人员;

(二)科教科每年年初统计发放继续医学教育学习代用劵,金额按照初级300元/人、中级500元/人和高级800元/人,重点学科上浮20%,发放到科室统筹管理,重点学科多发20%,科室统筹安排,超过部分,费用自理。学会委员及以上任职参加相应学会年会可免代用劵;

(三)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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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以法人名义进行,捐赠资助财物必须由医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严禁医院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接受捐赠资助,严禁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严禁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严禁将捐赠资助资金用于发放部门福利。

六、处罚

(一)不能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医护人员按照相关文件考核为不合格,不得晋职晋升;

(二)科室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完成率低于85%不得参与重点学科申报;

(三)违反规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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