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工作,加快推动全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用,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和行政效能,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7〕133号)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范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务部门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活动,包括政务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政务信息资源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执行。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本办法也适用其他依法经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执行。
(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门(以下统称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统称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按照国家、省和市政务信息资源标准规范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统筹建设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数据共享交换体系。
(四)完善机制,保障安全。建立完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制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评价机制,加强对共享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五条 苏州市大数据和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市政府办公室(市大数据管理局)为市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
各县级市(区)应加强本地区政务信息资源统筹管理,明确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地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协调解决政务信息资源管理中遇到的重大问
题。
各政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具体推进和落实,负责本部门与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的联通,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向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提供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资源。
第六条 各政务部门应加强基于政务信息共享的业务流程再造、优化、标准化,充分利用政务信息资源,提升政府治理水平,促进民生服务普惠化。
第二章 政务信息资源分类、目录与共享要求
第七条 政务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等三种类型。
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
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
第八条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政务部门间
信息共享的依据。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按资源属性分为基础信息资源目录、主题信息资源目录、部门信息资源目录等类型。
第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市大数据管理局)按照《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要求,制定《苏州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明确政务信息资源的分类、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
市级政务部门按照苏州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要求,编制和维护本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各县级市(区)负责对本地区政务信息资源进行梳理,并参照苏州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要求,编制本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市政府办公室(市大数据管理局)汇总形成涵盖各市级政务部门和各县级市(区)的苏州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十条 市政府办公室(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建立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更新机制。按照“谁编制、谁负责”的原则,市级政务部门负责更新维护本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各县级市(区)负责更新维护本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对本地区各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更新维护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当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时,各地各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本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更新工作。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资源库分为以下类型,建设及共享工作应符合相关要求:
(一)基础信息资源库,包括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市地方法人基础信息资源库、市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库、市电子证照库、市信用信息库等,其汇聚的基础信息资源是政务部门履行职责的共同需要,通过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予以共享。由各基础信息资源库牵头部门分别负责相应的信息资源库建设、目录编制和维护。
(二)索引信息资源库,汇聚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市地方法人基础信息资源库中的基础信息项以及相关信息资源的关联关系和标签信息,是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用的公共支撑数据资源,通过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予以无条件共享。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索引信息资源库建设、目录编制和维护。
(三)主题信息资源库,主要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同组成的主题信息资源汇聚形成,通过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予以共享。由领导小组确定的各牵头部门分别负责相应的主题信息资源库建设、目录编制和维护。
(四)部门信息资源库,由各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采集的政务信息资源汇聚形成,通过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予以共享。由各政务部门负责本部门信息资源库建设、目录编制和维护。
(五)中间信息资源库,主要用于存储多个使用部门共同需求且未在基础信息资源库、索引信息资源库、主题信息资源库中汇聚的信息资源。该类资源经领导小组审核后,由提供部门向全市统一建设的中间信息资源库汇聚,通过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予以有条件共享。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中间信息资源库建设、目录编制和维护。
第三章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
第十二条 苏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是管理苏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实现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线上申请和使用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应按照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要求,依托电子政务内网建设和管理相应的平台。
第十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指导和推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主节点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各县级市(区)可直接使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已建成的共享平台必须作为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分节点,与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主节点对接,实现跨层级数据共享。
第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各政务信息系统应通过电子政务外网承载,当前承载于其他网络的政务信息系统应逐步迁移至电子政务外网。凡需要跨部门共享数据的政务信息系统,必须通过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进行数据共享。
第四章 共享信息提供与使用
第十五条 提供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按法定职责采集政务信息,及时维护和更新信息,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确保所提供的共享信息与本部门所掌握信息的一致性。
第十六条 使用部门应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共享信息,明确部门内部工作人员使用权限,加强共享信息使用的全过程管理。使用部门对从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获取的信息,只能按照明确的使用用途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严禁直接或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凡通过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可以获取的信息,政务部门原则上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复提交。
第十七条 使用部门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向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提出资源使用申请。
(一)属于无条件共享类的信息资源,提供部门应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要求,及时规范地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注册和发布信息资源对应的文件、接口或库表,使用部门通过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进行获取。
(二)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信息资源,提供部门应明确信息资源的共享条件、共享范围和使用用途(如作为行政依据、工作参考,用于数据校核、业务协同等),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注册和发布信息资源对应的文件、接口或库表。在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后,基础信息资源、主题信息资源和中间信息资源由牵头建设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部门信息资源由数据采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于有条件共享类中提供部门不予共享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因履行职责确实需要使用并提出充分理由的,由使用部门与提供部门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本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予以协调,其中涉及市有关部门的由领导小组予以协调。
第十八条 建立疑义、错误数据快速校核机制。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及时反馈提供部门予以校核。校核期间,办理业务涉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受理单位应照常办理,不得拒绝、推诿或要求办事人办理信息更正手续。
第五章 政务信息共享工作的监督与保障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共享工作评价和结果通报机制。市政府办公室(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督促检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落实情况,评估结果纳入绩效考核。市级政务部门、各县级市(区)于每年1月底前向领导小组报告上一年度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情况。
第二十条 政务信息资源安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和政务部门的安全责任。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依照法律以及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统筹建立本级政务信息资源安全体系、标准规范、管理制度等相关安全保障措施。
政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信息资源安全的相关管理制度,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承担本部门业务数据的安全分级分类及数据使用安全工作,制定数据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安全演练。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立即报告本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并做好事件预警与应急响应处置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室(市大数据管理局)依据苏州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相关规定,对市级政务部门落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和网络安全要求的情况进行考核,凡不符合考核要求的,不予下达项目建设和运维计划,市财政局不予安排项目建设和运维的财政性资金。
电子政务项目申请前必须预编形成项目信息资源目录,作为项目实施要件。项目正式投入运行前必须将项目信息资源目录报送至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
各县级市(区)负责对本地区的电子政务项目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项目建设、运维资金和相关工作经费纳入政务部门财政预算,并给予优先安排。
审计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在国家、省和市大数据政策的贯彻落实、政务信息资源共
享中发挥监督作用,保障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推动完善相关政策制度。
第二十三条 市级政务部门、各县级市(区)应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制度,明确目标、责任和实施机构,切实推进本部门、本行政区域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各政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市级政务部门、各县级市(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大数据管理局)通知整改;对于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市政府办公室(市大数据管理局)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政府:
(一)未按要求编制或更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二)未按规定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及时准确提供共享信息;
(三)无故不受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申请;
(四)向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提供的数据和本部门所掌握信息不一致,未及时更新数据或提供的数据不符合有关规范、无法使用;
(五)将共享信息用于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以外的目的;
(六)可共享获得的数据仍重复采集,增加社会公众负担;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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