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容貌标准
京政管字[1999]18号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城市容貌管理,建设清洁、优美、
文明的现代化首都,依据《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八条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凡在城市中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筑物或者设施应当符合本市城市规划和城市市容的要求。
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艺术、风格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
城市道路(包括主干道、次干道、街巷及其两侧)和公共绿地、广场、居住小区等公共用地范围内无未经城市规划等部门依法批准搭建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第三条 张挂标语、张贴海报、启事、招贴等印刷或书画的各种宣传品和设置宣传牌、车站牌、路标牌等或带有广告性质的各种招牌、旗帜、气球、实物模型等各种宣传标志,应当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期限、方式、地点张挂张贴和设置,并要书写规范、字迹清晰,保持整洁、美观、完好。 建筑物、构筑物、各种设施以及树干上无涂写、刻画或张贴、张挂的残留物。
第四条 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以及
商店名称字号、楼房幢号、路名牌、门牌等,用字应当规范、工整、醒目,保持整洁、美观、完好,无字迹残缺。户外广告的布置形式和高度,不妨碍观瞻,并与周围景观谐调。 第五条 户外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牌等照明设施必须保持设施和功能完好,能完整显示光亮。
第六条 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综合整治范围内的临街建筑物应当做到在阳台、平台、外走廊无堆放物;窗外无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无搭建的挂台、雨棚等。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超过护栏高度。
搭建或封闭阳台,应当统一设计、统一施工,保持整齐美观。
在临街建筑物上安装的空调制冷设备,应当保证安全、整齐美观。临街室外安装的制冷设备,其托架底端与地面高度不低于2.50米。
第七条 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前的分界,应当采用下列形式:绿篱、花坛、栅栏、透景围墙、半透景围墙。围墙的高度不超过1.60米。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设置的围档,应当封闭严密、完整、牢固、美观,高度不低于1.80米。二环路以内沿街工地的围墙不得使用编织布、苫布等软质材料。长安街(木樨地路口以东至永安西里丁字路以西)沿街工地的围墙应使用金属板材。
施工现场内应有排水设施,运输道路要平整坚实、畅通,经常保持整洁卫生。运输车辆不带泥沙驶出现场。工程竣工后,施工的剩余材料、工程弃土和其他杂物,应当及时清理干净,做到场光地净。
第九条 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运输流体和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
第十条 确因需要并经批准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堆放的物料及搭建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在堆放、搭建期间必须设置围档,保持周围环境卫生。
第十一条 主要大街和重点地区无零散摊点。经批准取得营业执照的各种流动售货车、零散摊点应当自带清扫工具,随时收集废弃物,保持经营点3米范围内整洁。 第十二条 沿街商店必须齐门售货,其设置的遮阳篷帐,应当整洁美观,不得妨碍交通,影响市容。
商店门前应当保持整洁,无存放货物、箱筐和其他物品。在瓜果蔬菜旺季,经批准临时增设的街头销售网点应当按规定设置密闭垃圾容器,保持周围环境洁净。
第十三条 集贸市场、小商店市场、早市、夜市等场所应当设置密闭垃圾容器和公共厕所,保持市场内和摊位的整洁。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和绿地应当保持整洁,无痰迹、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无垃圾、
渣土、污水、粪便;无枯萎的树木和树枝。
第十五条 在城区和近郊居民区内无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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