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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合同(律师修改房租递增版)

2020-04-18 来源:爱问旅游网


商铺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出租方(甲方):

地址:

法人代表:

电话:

传真:

邮编:

承租方(乙方):

地址:

法人代表:

电话:

传真:

邮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公平、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就乙方承租甲方所有或甲方享有出租权的商铺的相关事宜,达成共识,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商铺概况

1.1甲方将坐落于昆明市北京路延长线 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出租给乙方经营使用;商铺租赁位置详见附件一。

1.2该商铺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第二条 租赁用途

2.1 乙方租赁该商铺只作为乙方经营 (类别/品牌 使用;该品牌原产地为 。

2.2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前,不得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经营范围和用途。

2.3 乙方必须从事合法经营活动,不得做出对甲方或商业街的商誉及名声不良影响的行为。

2.4 乙方在该商铺内不得经营或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禁物品或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并保证甲方不因乙方在该商业区内经营、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受到任何第三方的投诉、索赔或行政处罚。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行政罚款、赔偿或补偿第三方的款项、消除不良影响支付的费用等)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全额追偿。

2.5 租赁期间,乙方应自行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合法经营所需的全部证件,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如因乙方未办理上述证件或未按期缴纳税费给甲方造成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行政罚款、赔偿或补偿第三方的款项、消除不良影响支付的费用等)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全额追偿。

2.6 租赁期内,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运营管理制度、物业管理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

第三条 租赁期限和移交日期

3.1 租赁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3.2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将该商铺移交乙方使用。

3.3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商铺。乙方需继续承租的,应提前 60 日向甲方提出续租申请,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商铺租赁合同;乙方未提前 60日 申请,甲方有权另行对该商铺招商。

第四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4.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该商铺第一年度租金(起始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合计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上述租金不含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推广费及其他有偿服务收费。

4.2自第 3 年开始,该商铺租金每 2 年递增一次,每次递增幅度为 % ,即第三年度租金=第一年度租金+(第一年度租金× % ),以此类推。

4.3 房屋租金以先支付后使用的原则进行支付,每年支付一次。本合同签订之日 3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一年度租金;之后每一年度租金,乙方应在上年度已付租金期限届满前30日支付给甲方。

4.4 乙方可以现金或银行支票或汇款形式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到账之日为乙方的实际付款日;甲方指定如下银行账户为租金收款账户。

收款单位:

开户行:

账号:

4.5 本协议中,甲乙双方约定的租金金额为优惠价格,该价格不含税费,乙方如需正式发票,应自行承担税款,由甲方代缴;乙方应先将税款支付至甲方收款账户,甲方收到税款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正式发票。

第五条 商铺租赁押金和其他费用

5.1 为确保本合同下各款项、费用按时足额缴纳,确保乙方的经营、服务质量以及按时开业,乙方同意向甲方缴纳租赁押金。乙方发生违约行为时,甲方有权直接从租赁押金中扣除违约金或罚款;租赁押金不足时,乙方应在接甲方通知后10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2 本合同签订当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商铺租赁押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甲方收取押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租赁关系终止时,乙方无违约行为,且支付完毕租赁期间应由乙方承担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推广费及其他费用后,甲方将租赁押金无息退还乙方;乙方如有违约行为或拖欠应承担费用的,甲方有权在租赁押金中直接扣除。

5.4 租赁期间,乙方同意按该商铺建筑面积向 公司 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每月每平方米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每月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物业管理费按 年 (年/月/季)支付,与租金支付时间相同。

5.5 为保证乙方按时足额支付物业管理费,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 3日内 向 公司 支付物业费押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物业公司收取物业管理费押金后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租赁合同终止后,乙方如没有拖欠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煤气费、通讯费等费用,物业公司无息返还物业押金(物业管理费包含公共部位水电气的公摊费用)。

5.6 租赁期间,该商铺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等费用及房屋和设备日常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的水、电、煤气(天然气)单独装表,独立核算,装表费用由 方承担;每月5日前乙方按照读表数向甲方支付上月各项费用,由甲方统一交相关部门(水

底度 ,电底度 ,煤气底度 )。

5.7 乙方可以现金、银行支票或汇款形式向 公司 支付水、电、煤气、通讯等费用,费用到账之日为乙方的实际付款日。

收款单位:

开户行:

账号:

5.8 甲方双方约定由乙方负责办理该商铺的财产一切保险和责任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保险范围包括:甲方拥有产权或租赁权的该商铺、设施、设备;乙方拥有的家具电器设备等。若乙方未购买财产一切保险及责任保险,造成双方的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即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的损失予以赔偿。

第六条 商铺使用、管理和维修

6.1 租赁期间,乙方应当合理使用并爱护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备,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及有关房屋使用、管理和维修的规定。

6.2 乙方保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合法经营,遵守《商业街物业管理规约》,保证不在该商铺内从事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事情;乙方房屋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如果乙方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受到政府部门的处罚,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全部损失,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6.3租赁期间,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商铺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物业公司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6.4 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商铺及其附属设备处于正常的使用状态,甲方及物业公司对该商铺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通知乙方。甲方及物业公司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

6.5 乙方对该商铺进行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物业公司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同意的,乙方应自行报批,自行承担费用,并在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实施,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的管理维修由乙方负责。

6.6 甲方由于商场改造的需要,临时占用乙方租赁的商铺,乙方应充分配合。甲方应以书面形式提前 20日 告知乙方,其中约定临时占用的时间及给予相应的经营期限延期或其它方式的合理补偿,乙方不得拒绝。

第七条 物业管理

7.1 乙方同意并接受甲方所委托的 公司 负责包括商铺所在小区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事项。

7.2 甲方制定的《商业街物业管理规约》等有关管理规定及物业公司依据本合同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乙方应遵守。甲方及 公司 保留不定时制订、引进、修改、废除任何其认为经营和维持商业街所必要的一切规章制度的权利,该规章制度由甲方或 公司 向乙方做出书面通知后即生效后,乙方应予遵守。

7.3 不论 公司 是否专门规定,甲、乙双方现就下列事项特别约

定如下:

7.3.1 乙方有权在该商铺入口处或其门上(指定位置),设置经甲方同意的形象招聘或LOGO。

7.3.2 除非甲方事前同意外,乙方不得占用正义教育局任何进出口、楼梯平台、通道、大堂或其他公共区域,也不得将货品、道具或POP等其他任何东西摆设或堆放在该商铺之外。

7.3.3 甲方或物业公司有权在不发出通知的情形下,清理及处置乙方在商业街公共区域内留下或未处理好的任何装箱、纸盒、垃圾或其他任何各类性质的障碍物,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必须向甲方赔偿由此而引起的所有损失、开支或费用。

7.3.4 未得到甲方或物业公司书面同意前,乙方不得在该商铺、窗框、玻璃外墙、玻璃或墙壁外面涂漆、喷漆、使用或黏贴任何东西、物件或悬挂霓虹灯广告。

7.3.5 在租赁期内,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以固定物料或不透明物品遮挡该商铺的橱窗以及面对外街、走廊、行人通道或入口大堂的橱窗玻璃。

7.3.6 乙方必须使用甲方指定的货物装卸区、出入口处及货物电梯,并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装卸货物。

7.3.7 乙方应自行承担费用,保证商业街营业时间内,该商铺营业标志、店面和窗户保持照明。

7.3.8 除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可在本商铺内经营餐饮行业外,乙方不得在该商铺内预备

食物或饮食,亦不得使用器具煮或加热任何食物。

7.3.9 乙方不得在该商铺内居住或容许他人居住。

7.3.10 乙方必须把商铺的普通垃圾、废物、以甲方或物业公司指定的废物箱盛载,在甲方或物业公司指定的地点倒卸。

7.3.11 乙方应在商业街的正常经营时间内进行商业活动。

7.3.12 在营业时间内,乙方应保证形象照明的开启和完整。

第八条 经营条款

8.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该商铺的营业报表,并于次月5日前提交上月报表,甲方有权在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前提下核实营业报表的真实性,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承诺将确保所获知的营业数据的保密性,在未经乙方同意的前提下,不得在本合同规定之外使用该相关数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除外)。

8.2 乙方应服从甲方对商业街营业时间的安排,未经甲方事先通知,不得在正常营业时间内或甲方确定的延长营业时间内无故停止营业、撤离派驻人员或商品。

8.3 乙方同意积极响应并配合甲方组织的各类推广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配合商业街内的大型活动、室内推广活动、广告积分活动等),并接受甲方对活动现场的管理。乙方应配合甲方对整个商业街进行的推广活动的时间安排。

8.4 除有特殊情况外,凡甲方核准的甲方或其他关联企业发行之购物卡或其它各种VIP

贵宾卡、会员卡,乙方应与甲方进行协商相关折扣和结账事宜。协商一致并以书面确认后,乙方应配合使用。

8.5 为求经营发展,甲方举办之各种经营活动(包括展览、展示、抽奖、表演、赠品、赠券、积分等),乙方同意配合并分担费用或提供赞助,分担金额由甲乙双方另外约定。

8.6 乙方承诺在开业期间举办开业活动,活动方案及活动时间须经甲方相关部门审批。

8.7 乙方不得在商业街公共区域内进行任何兜售、招揽活动;亦不得分发各种宣传性的小册子及广告资料,经甲方或商业街管理公司同意的除外。

8.8 乙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必须明码标价,商品或服务价格的制定及商品标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昆明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8.9 如因乙方的商品质量或服务引起的消费者直接向甲方提出修理、更换、退货或其它正当合理的要求时,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况,直接做出修理、更换、退货或其它合理的决定,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8.10 乙方应确保该商铺内商品的货源充足,避免发生商品脱销现象。

8.11 乙方不得聘用甲方辞退或者从甲方辞职的员工。

8.12 乙方应与自己招用的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并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保证合法用工;乙方员工在工作过程中伤亡或导致任何第三人伤亡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如导致甲方先行垫付费用或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全额追偿。

8.13 乙方应以符合其品牌形象的风格和方式布置该商铺店面玻璃及陈列橱窗,在收到甲方对其展示提出反对意见的书面通知后,应立即改变有关摆设。

8.14 乙方不得在该商铺或商业街内进行拍卖或类似的促销活动(经甲方同意除外)或利用不道德或不合法的商业手法进行商业活动。

8.15 除根据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该商铺而生产、制造、加工物品外,乙方不得在该商铺进行生产、制造或加工任何其它货物或商品。

第九条 商铺的返还

9.1 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之日返还商铺;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本合同到期年度日租金的 3 倍向甲方支付该商铺占用期间的使用费至实际返还商铺为止(按照逾期天数累计计算)。

9.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交付时原状或装修现状返还该商铺(属于乙方的家具、电器等设备由乙方负责搬出该商铺),乙方返还商铺时,应经甲方及物业公司三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9.3 租期届满或合同解除当日,乙方应将商铺内自己所有的商品、家具、电器等物品全部搬出;如合同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后超过15日乙方仍未将自己的物品搬出商铺的,视为乙方主动放弃上述物品的所有权;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有权处理或变卖上述物品,所得款项作为房屋的清洁费及甲方的劳务费,全部归甲方所有。

9.4租赁期满,乙方交还的房屋及房屋内的设施严重损坏缺失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赔偿,若乙方拒绝维修或赔偿,甲方有权将相应的维修费、赔偿费从乙方缴纳的押金、保证

金中扣除;如押金、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相应的维修赔偿费用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另行追偿补足。

第十条 商铺转让与转租

10.1 租凭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商铺;但甲方转让时应告知第三方,该商铺处于出租状态。

10.2 租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所承租的商铺全部或部分转租、转借或调换给他人使用,也不得以与他人合作经营的形式变相转租、转借商铺。如乙方违反本条约定,乙方所得收益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六个月租金的违约金(按照当年度租金计算)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1.1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1.1.1 甲方提供的商铺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乙方不能实现租赁目的。

11.1.2 甲方原因导致该商铺延期交付且超过15日的。

11.2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约合同:

11.2.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所承租的商铺全部或部分转租、转借或调换他人使用,或以与他人合作经营、入股等形式变相转租、转借商铺的;

11.2.2 因乙方原因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11.2.3乙方接收商铺后,超过30日未开业的;

11.2.4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11.2.5 逾期支付租金、物业服务费、水电费等按照本协议应该由乙方承担的费用或未能及时补足租赁押金任意一项累计超过30日的;

11.2.6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11.2.7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对服务进行装饰、装修的;

11.2.8未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相应的维修责任的;

11.2.9 未经甲方同意,在经营期间内以任何借口在一个月内擅自歇业,关门累计两天;或一个季度内擅自歇业、关门累计三天;或擅自撤场的;

11.2.10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本合同约定的经营项目和内容;或张贴非经营性文字或图片及发生其他行为以致严重损害商业街的良好形象和声誉;或发生其他严重违反购物中心管理制度行为并且未在甲方要求限期内予以纠正;或发生违法经营行为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第十二条 甲方违约责任

12.1 租赁期间,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向乙方支付当年度租金水平六个月的租

金作为违约金;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12.1.1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该商铺的。

12.1.2 甲方交房后,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乙方无法继续实际享有该商铺的使用权,且逾期30日仍未予以改正的。

12.2 租赁期间,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房屋主体结构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乙方违约责任

13.1 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已经缴纳的租金不予退还,同时乙方还应当向甲方支付六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按照违约当年的租金水平计算);如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13.1.1 乙方有本合同第十一条第11.2项所述行为的;

13.1.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变动房屋结构,或有其他损坏房屋行为的;

13.1.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进行房屋装修、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或装修方案未取得甲方认可的;

13.1.4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单方无故解除本合同的;

13.2 乙方如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房屋租金或其他应该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甲方有权按逾期未付金额的10%向乙方收取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按照13.1的约定处理。

13.3 乙方应当支付给甲方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甲方有权在收取的房屋租赁押金、保证金中予以直接抵扣。

第十四条 特别约定

14.1 乙方承诺参与缔结遵守《商业街物业管理规约》《安全防火责任状》等商业街相关管理公约和管理规定,服从甲方及物业公司管理,按时向物业公司缴纳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电话费、通讯费、物业管理费、垃圾漕运费。

14.2 如该商铺发生销售或产权转让,乙方同意与该商铺新产权人签订租赁协议。新产权人应继承本合同的各相关条款,如乙方承租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商铺的,乙方应与全部新产权人签订租赁协议。

14.3 为了整体经营效益,甲方会适时对商业街进行统一规划和调整,但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乙方尊重上述调整并接受此安排。

14.4 乙方对商业街经营政策及经营方式已有全面了解,对其经营风险已有充分的认识,因此,乙方享受经营成果并同时承担经营风险。

14.5 公司 作为物业服务的提供方,不影响本合同中甲、乙双方的主体地位和相关权利义务,不因此为甲方或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15.1因不可抗力导致该商铺不能正常使用或不能继续使用时,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或损失。

15.2本合同所指的不可抗力为自然灾害(如:地震、海啸、暴雨、火灾、台风、火山喷发等)、战争、罢工、政府行为(如:拆迁、变更规划等)等,甲乙双方不能控制或不能预见的事件。

第十六条 政府征用或拆迁

租赁期间,本合同约定的租赁物如遇政府征用或拆迁,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房屋,剩余租期内的租金,甲方据实退还乙方。此时本合同终止,甲方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其它条款

17.1 乙方自愿放弃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商铺的权利。

17.2 甲乙双方保证在本合同中列明的电话、地址为自己的有效联系方式;一方可以通过短信或邮件的形式,向对方送达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通知或法律文书;一方通过上述方式向对方送达,无论对方是否收到,均视为有效送达。

17.3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或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费用,甲方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暂停乙方的水、电、煤气(天然气)供应,直至乙方付清应付款项及逾期违约金。

17.4 甲乙双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为身份证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17.4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补充条款和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17.5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意按合同约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17.6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商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守约方为诉讼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及其他维权费用。

17.7 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四份,甲方持三份,乙方持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为签字页,无合同正文————————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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