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准备】:
准备工作的充分与否,将直接决定活动的成败,直接影响活动的效果。为了使活动能充分、有序、规范地进行,笔者组织学生做了以下准备工作。
1.案例准备。
这是最基础的准备工作之一。为了贴近学生实际,笔者和学生共同搜集典型案例,为了使庭审的内容更加贴近现实,笔者和学生精心设计了案例的前因后果,上网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条文,反复修改控辩双方的控辩内容,并聘请法官进行了审阅和修改。
2.角色准备。
角色准备是最基础的准备工作之一。在学生自愿报名和学生推荐的基础上,确定了扮演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原告、被告、原告代理人、被告辩护人、证人及记者的十余名同学;同时,为了增强参与者的角色感,笔者组织参与者提前演练多次:从审判长的威严、代理人的有条不紊、辩护人的有理有据、原告的心灵创伤、被告人的无知和悔恨、记者的侃侃而谈等,都力求做到惟妙惟肖。从单独演练到综合彩排,参与的同学都非常认真和重视。
3.道具准备。
为了使模拟法庭营造出一种真正的法庭气氛,模拟在法学院模拟法庭进行。
4.其他准备。
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设计了整个庭审过程。包括案例的采用,法律条文的运用,起诉书、辩护词、判决书的规范化以及记者的问题等一切串词。同时考虑到很多观众(同学)是第一次参与模拟法庭活动,所以可能会因各种因素出现诸如喧哗、鼓掌、喝彩等情况,这在真实的法庭中是不允许的,因此,教师提前强调了法庭中应注意的问题:观众席上不能出现说话、走动、鼓掌、喝彩等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以保证良好的法庭秩序。
【主持人】:书记员 王甜甜
【活动程序】:
1. 教师简要讲述法庭的布置、法庭中各人员的位置、法庭审判的作用及基本过程,然后宣布进入模拟法庭。
2.书记员主持,在对庭审的内容做了简要介绍之后,切入法庭现场。
3.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不许大声喧哗,不许随意走动,不许随意提问,要遵守法庭纪律。”然后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4. 审判长、审判员入庭。书记员宣布:“全体请坐!”
5. 审判长宣布庭审开始。先后传原告、被告及辩护人出庭。
6. 审判长(员)宣布并进行法庭控辩。包括:
(1)原告代理人发表控诉意见;
(2)控辩双方进行法庭辩论。
7. 审判长(员)宣布并进行法庭调查。包括:
(1)控辩双方提供证据(物证);
(2)证人出庭作证(人证)。
8. 审判长(员)要求原告、原告代理人、被告、被告辩护人做最后陈述。
9. 审判长宣布:“现在休庭,由合议庭进行合议,30分钟以后进行宣判!”
10. 记者在法庭做现场采访。5分钟后,法官入庭。
11. 审判长做最后宣判,退庭。
【活动效果】:
1. 使学生树立了依法办事的意识。
通过这次活动,使学生真切地认识到: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既不能忍气吞声,更不能非法报复,必须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培养了学生严谨规范的作风。
法律是法庭审判和辩论的唯一依据,非常严谨;法庭又是一个严肃规范的场所,不允
许自由散漫。通过这次活动,也使学生明白了:在我们今后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也应该培养严谨规范的作风。
3. 培养了学生团结协作的精神。
模拟法庭是一项集体性的活动,需要各个角色(学生)之间、角色(学生)和观众(学生)之间密切配合,通力合作。通过这次活动,使学生深刻地认识到:在今后的社会实践中,要成就一项事业,不能有自私自利之心,要有团结协作的精神。唯有如此,才能为集体做出贡献,同时实现自身的社会价值。
【附件材料】:活动准备材料
一.布置法庭所需材料
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可以请求换人。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三. 张液市甘州区梁家墩镇中心学校模拟法庭起诉书
被告人刘杰,男,199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张液甘州区人。被告人因抢劫案于2012年4月3日被张液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张液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刘杰抢劫一案由张液市公安局侦察终结,于2012年4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杰伙同刘鹏,魏小杰,经事先商量,携带水果刀一把等作案工具,于2012年4月1日晚10时许在本市梁家墩路口,拦住一周霞回家的道路,此时,刘鹏站在周霞外侧,随后三人均拿出水果刀分别顶在周霞颈部、腰部等处,采用手按等手段,抢得周霞身上人民币100多元,当周霞反抗欲逃离时,被告人刘杰,刘鹏,魏小杰及在其腰部及左臂各刺一刀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刘杰处,追缴现金110元,匕首1把(均暂存本院)。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杰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在道路上抢得钱物,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为严肃法纪,维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及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敬礼
张液市甘州区梁家墩镇中心学校模拟法庭
检察员 马跃凯
2012年3月17日
四.被害人证言
2012年4月1日晚6时许,在梁家墩路口,被告人等三人去梁家墩路口,从背后抓住我,其中一人持刀抵住我的脖子,那人也持刀抵住我,后被那人及同伙抢去现金110元,在他们欲用胶布封我嘴时,我挣扎并欲离开现场,那人在我的腰部捅了一刀,外面的人也在我手臂上捅了两刀,我逃离现场并向公安机关报警。
被害人:周霞
2012年3月17日
五.《刑法》263条、《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
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根据法律规定,①应判处被告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②被告人对周霞实施暴力威胁手段,对周霞身体、精神造成极大伤害。且社会危害性较大,致使十月底该区居民不敢夜间单独外出。③被告人还很年轻,理应通过自己的合法收益,获得幸福美好的生活,但被告人企图不劳而获,走上犯罪道路。为教育犯人,为严肃法纪,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予以严惩。
六.《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规定
1.通过对证据概念和种类的规定,对进入庭审程序的证据材料予以合理的限制。刑事
诉讼法第24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要求和限制包括实质意义和存在形式两方面内容,“从实际意义上看,具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属性是判断其是否具有证据资格的唯一标准,不具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属性,即没有作为证据的资格;从存在形成上看,证据被限定为法定的形式,不具有法定形式的材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证据材料只有同时具备法定的实质案件和形式案件,才得作为证据使用。”另外,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是一客观属性,还表明能够进入庭审程序的证据必须同案件的待证事实有关联,否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对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证人证言做出必要的限制。刑事诉讼法第47条明确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它不但有利于保障控辩双方对证人质证权的实现,更为重要的是它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作为定案依据的证人证言的真实性,通过将在庭外制作的调查证人笔录排除在证据之外,最大限度地保障判决的公正性。
3.对证人资格的限制规则。为了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人的资格做出了限制性的规定,即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的“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刑事诉讼法之所以做出上述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这些人由于感觉器官或者精神上的障碍,或者由于年龄关系,对于客观事物分不清是非,不能正确反映,不能正确表达思想,所以不能提供对查明案件事实有意义证言”,因而不能作为证人。
4.仅凭口供不能定案的规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
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上述规定不是对证据可采性的限制,而是对口供的证明力的限制,即不承认口供对案件事实有独立和完全的证明力,禁止将被告人的口供作为有罪判决的惟一依据,而要求必须有其他的证据予以补强。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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