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时代家庭养老的现状与未来
作者:罗杰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31期
【摘 要】对秦皇岛市246户老人养老方式的实证调查显示,家庭养老仍然是目前中国内地最基本的养老方式,但其存在精神赡养缺失、老年人生活照护缺位、经济供养不足等困境。传统家庭养老模式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我国养老模式的发展进路须借助于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制度性安排,须得到国家政策、司法制度、经济制度的保障;基层组织应为家庭养老提供第一线的制度支持;充分发挥家庭的监督作用,利用传统文化道德的约束作用鼓励养老方式的改变。
【关键词】家庭养老;实证调研;秦皇岛 一、中国传统家庭养老模式制度变迁
中国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是一种环环相扣的反馈模式,其养老理念和养老方式的基本特征是“养儿防老”。在经济供养方面,家庭养老是以家庭为载体的代际之间的经济流转;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抚养与赡养是代际之间取予的互惠平衡范式。中国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可视为家庭内部形成的天然养老基金,其不断经历并重复着缴纳、积累、增值、给付的过程。 目前,养老模式主要有二: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其中,家庭养老是一种非正式的养老制度安排。在该制度之下,家庭成为提供养老资源、承担养老职能的主要实践者。基本内容包括对老人的经济保障、生活照护、精神抚慰。随着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历史演变,家庭在形式、规模、观念等方面亦发生了变化,进而使得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开始向现代养老模式变迁。在传统的农业社会中,家庭既是生产和消费的基本单位,又是生育、储蓄、扶养、抚养、赡养职能的承担者。该种制度安排之下的家庭可以利用内部既存且紧密的人际关系进行代际间的分工协作,节约交易成本。此外,家庭养老还具有一项非常重要的功能——精神抚慰:首先,老年人曾经对家庭做出的贡献,从生产、生活中汲取的丰富经验使得其在传统家庭中具有指导的“权威”意义,由此能够受到家庭成员的尊重;其次,老年人生活在熟悉的家庭环境之中,晚辈子孙膝下环绕的天伦之乐使得其能感受到来自家庭的安全感和归属感,精神上能够感受愉悦和获得抚慰。
家庭规模和家庭观念在人类进入工业社会后上均发生了颠覆性变化。养老制度安排亦开始从传统模式过渡到现代模式。第一,青年的家庭成员利用自身拥有的劳动禀赋离家寻找工作,家庭结构开始趋于松散;第二,家务劳动性质发生转变,市场的多元化使得传统家庭诸多功能开始具有社会化的发展趋势;第三,女性观念的解放,生育率降低,家庭结构小型化。因此,家庭组织形式的变迁必然要求养老制度安排发生变化,养老模式亦因此必须得到改革。 二、秦皇岛市家庭养老现状实证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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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制度是人类影响最广泛的社会制度,兼具着民族共同性,承载着历史传承性。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持续实施,个人价值观和家庭观的嬗变,家庭养老模式正在面临一场制度性的外生因素的冲击,养老问题日益凸显。
秦皇岛地处河北省东北部,经济处于全国中等水平,但其居民的养老观念却显得开放和多元,机构养老和社区养老体系的初步建立已开始逐渐成效,养老保险走在一些同级别城市乃至全国的前列。至2011年,秦皇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在全省率先实现了全覆盖。城乡居民参保率为91.27%,发放率为99.8%。对海港区300户养老状况的调研显示:家庭养老246户,占被调查户数的82%;社区养老19户,占被调查户数的6.3%;机构养老35户,占被调查户数的11.7%。
在246户家庭养老具体方式的选择上由高到低依次为:老人独居,子女供养占39%;老人与一个子女共同生活占24%;老人由多个子女轮流供养占27%;多个子女中只有一个赡养父母占6%;自立养老占4%。该数据表明,秦皇岛市在家庭养老具体方式的选择上相对比较传统保守。
由此可见,我国老年人口规模大,老年人口增长速度快,高龄化日益突出,人口老龄化与经济发展不协调等特点决定了我国解决养老问题难度大,任务重,特别在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下,由于在经济支持、角色定位、情感慰藉、生活照料等方面存在养老与“啃老”、父权制婆家与标签化娘家、同住冲突与分住缺憾等矛盾,同时也面临因意外伤亡而导致的养老断裂风险。具体问题如下:
(一)经济供养不足。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主要是指赡养人对无经济收入或收入较低的被赡养人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经济供养不足是家庭养老问题面临的不可忽视的问题之一。根据调研显示,子女不支付父母的赡养费(包括多子女中,只有一个成年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情形,不包括自立老人的养老问题),秦皇岛市246户家庭养老的老人中,老人由多个子女轮流供养有66户,占27%;多个子女中只有一个赡养父母有15户,占6%。两者合计有85户,其中认为子女给付赡养费不足胡哦不及时的有6户,占7%。另有10户老人自立养老,无需子女给付赡养费。
(二)精神赡养缺失。精神赡养,一般指在家庭生活中,赡养人理解、尊重、关心、体贴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在精神上给予其慰藉,满足其精神生活的需要,使其愉悦、开心。 精神赡养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前者主要指为老人提供必要的精神生活的物质保障、对老人进行亲情慰籍。比如为老人提供必要的娱乐方式或场地并给付相应的费用等。后者主要指对老人不造成精神上的痛苦。比如对老人不实施暴力、不限制老人再婚、参加各种社交活动等。
在秦皇岛市家庭养老存在的主要问题中,精神赡养缺失占据首位。其中,高达63%的调查对象认为老人与子女交流不畅,子女对老人关心不足。独居自立的农村老人均认为子女在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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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和精神上均少有赡养。与子女共同居住125户中(老人与多个子女之一共同生活的有59户,老人由多个子女轮流供养的66户),与子女经常产生矛盾的有27户,占22%。这些老人普遍感到心里负担比较重,心情不佳,认为与子女共同生活养老并非是自己理想中的养老方式选择。另外,家庭养老老人的休闲活动相对丰富,但总体来说仍然以如下三项为主:与同龄老人聊天的占65%;看电视、打电脑的占48%;下棋打牌的占22%。
精神赡养缺失不仅会降低老年人的幸福指数,还会引起老年人在身体、生理及心理出现不同程度的问题,严重者还会威胁其生命,后果不堪设想。
(三)生活照护缺位。按照国际通行的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量表(ADLs)“吃饭、穿衣、上下床、上厕所、室内走动和洗澡”六项指标,一到两项“做不了”的,定义为“轻度失能”;三到四项“做不了”的定义为“中度失能”;五到六项“做不了”的定义为“重度失能”。完全失能老年人中,84.3%的为轻度失能,中度和重度失能的比例,分别为5.1%和10.6%。在秦皇岛市家庭养老存在的主要问题中,子女对老年人日常生活照护缺位的79户,占32%。其中主要是集中于空巢家庭和自立养老家庭中。总体来说,在老人与子女共同生活和老人由子女轮流供养的情形下,子女对老人的生活照护尚未缺位,但却普遍存在照护不周的问题。在79户日常生活照护缺位的老年人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有13户,占16%。这些家庭中的老人主要依靠邻居或亲友帮扶。
根据调研显示,60岁以上的老人身体和认知均已经开始呈现弱化的趋势,部分老人已经患有不同程度的慢性疾病。随着年龄的增加,老年人的记忆能力也已开始退化,容易陷入迷茫困惑的状态,而处于这种情形之下的独居老人随时都有可能遭受伤害。因此,对老人提供基本的日常生活照护,甚至是长时间的看护是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和生命安全的需要。 三、中国传统家庭养老模式不可替代
从既有的实证调研可以分析,中国传统家庭养老模式正在经历着一场变革。在中国由机械团结社会向有机合作社会转变中,家庭养老面临着诸多困难。然而,作为中国传统养老模式的家庭养老在大时代变迁过程中仍然是主流,其凸显的养老功能和能力不容忽视。
(一)促进家庭成员的代际交流。家庭不仅能够使老年人获得安全感,还能满足落叶归根的老年心理。“家,强调了父母和子女之间的相互依存。它给那些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以生活的保障。它也有利于保证社会的延续和家庭成员之间的合作。”“在父母和孩子之间并不计较经济贡献上的平等问题”。因此,绝大多数老年人更渴望从子女处获得精神慰藉。
(二)规避社会养老金管理风险。相对于家庭养老而言,社会养老成本较高,社会所承担的养老风险,特别是社会养老金管理的风险问题不容忽视。社会保障职能的完整实现还有待于我国养老成本和风险的合理过渡。另一方面,基于中国传统的强大的道德伦理的内在力和凝聚力,现行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均提倡“尊老爱幼”,因此,改革后的家庭养老模式实为现阶段过渡到社会养老的必然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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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挥家庭职能与核心价值。家庭职能中最重要的一项则是养老育幼,该职能不能也不会被家庭之外的因素所替代。也就是说,尽管传统家庭养老功能会随着社会的变迁得以演进,但是这种演进的过程也仅仅是对原有家庭形式的一种补充而已。因此,过分强调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或者企图以社会养老完全替代家庭养老的观点既不符合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的自然规律,也忽视了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和国民心态。 四、银发时代家庭养老模式未来走向
我国进入银发时代以后,养老问题日益凸显,养老现状令人堪忧。如何养老是人类社会自产生起就面临的一个基本的制度安排问题。2013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积极发展老龄事业,加快建设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努力让城乡老年人都老有所养,幸福安度晚年。”2013年两会召开前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作为指导“十二五”时期我国社会养老服务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我国《宪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这是对东方反哺模式的法律解说。
养老模式的转换并非是单一地将家庭养老模式向社会养老模式的转换,而是指家庭养老方式从传统向现代转换。无论社会养老模式如何被“现实化”和“理想化”,至少在现阶段,家庭养老的功能都是社会及社会养老不能完全替代的。因此,我国养老模式的发展进路须借助于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制度性安排:
第一,中国家庭养老保障模式,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均须得到国家政策、司法制度、经济制度的保障。老年人的受赡养权不仅是亲情的直接体现,更是人权理念与法律制度的必要要求。的被子女赡养的合法权益要切实受到法律制度的保护。其不仅能够实现家庭财富的代际转移,也能合理解决养老问题。
第二,基层组织应为家庭养老提供第一线的制度支持。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正逐渐向多元化的现代家庭养老模式转化,具体的养老方式多种多样:居家养老、机构养老、乡村养老、异地养老、售房入院养老、售后回租养老、租房入院养老、招租托老、合居养老、集中养老、遗赠托老等。在调研中发现,47%的老人希望家庭养老,其他在无法获得家庭养老的状况下退而求其次选择机构养老或遗赠托老。因此,基层组织应根据老年人不同情况提供多种形式的制度支持。例如:对与老人共居的家庭给予各类收费的适当减免;尽可能提供各种有偿或无偿的上门助老服务;对子女在异地且无法同老人居住的家庭兴办多元化的养老院等社会服务机构。 第三,充分发挥家庭的监督作用,利用传统文化道德的约束作用鼓励养老方式的改变。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用非正式力量弥补政府或司法机关等正式组织力量在外部监督方面的缺陷。这种天然的组织资源对于协调解决家庭养老的矛盾具有监督和激励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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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亦君.失能老年人照护困扰中国家庭[J].中国青年报,2001(5). [2] 费孝通.江村农民生活及其变迁[M].敦煌文艺出版社,1997.
基金项目:本文系河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河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
作者简介:罗杰(1982.02- ),女,四川德阳人,博士,燕山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讲师,研究方向:家事法、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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