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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静电管理制度

2023-07-05 来源:爱问旅游网
防静电安全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防静电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系指在易燃、可燃液体的装卸、输送、调合、采样、检尺、测温及设备清洗过程中防止产生静电和易燃、可燃液体储罐、汽车罐(槽)车、鹤管、管线、人体等已有静电的消除。不包括雷电、杂散电流的防护和固体、气体、粉尘的防静电。

第三条 应消除以下静电引燃的条件: 1.有静电电荷的产生;

2.有足以产生引燃性放电的静电电荷的积聚;

3.有合适的火花间隙,使积聚的电荷以引燃的火花形式放电; 4.在火花间隙中应有可燃性液体的蒸气——空气的混合物。

第四条 根据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对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列于表1中。

表1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类 别 A 甲 B A 乙 B A 丙 B 闪点>120℃ 甲A类以外,闪点<28℃ 28℃≤闪点≤45℃ 45℃<闪点<60℃ 60℃≤闪点≤120℃ 名 称 液化烃 特 征 15℃时的蒸汽压力>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 可 燃 液 体 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进入储罐和槽车时,电阻率等于或小于108Ω·m者不受本规定约束。

第五条 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进入贮罐和槽车时,初流速度不应大于1m/s。当入口管浸没200mm后可提高流速,但最高不应超过6m/s。

1.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含游离水、有机杂质以及两种以上油品混送时的初流速

度亦不应超过1m/s;

2.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经过添加抗静电剂,或有专门静电消除器与静电报警仪同时具备的,流速可为6m/s;

3.当液体输送管线上装有过滤器时,对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的输送,自过滤器至装料之间应有30s的缓和时间。如满足不了缓和时间,可配置缓和器或采取其它防静电措施(见表2)。

表2 进油管与所配缓和器(管)对照表

进 油 管 缓 和 器(管) 流量尺寸,mm 流速m/s 尺寸,mm 流速m/s 管长m m3/h 100 80 2.83 200 0.71 4 100 160 5.66 250 0.91 5 100 200 7.08 250 1.31 5 100 250 8.85 300 0.98 6 150 160 2.52 250 0.91 5 150 300 4.72 350 0.87 7 150 400 6.29 450 0.70 9 第六条 储(罐)、槽(车)装入易燃、可燃液体时,应做到: 1.严禁从储罐上部注入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 2.罐内液体应进行充分脱水后,方可进料;

3.禁止对装过汽油等高挥发性产品的油罐切换注入低挥发性油品;

4.在储罐变更注入油品时,应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置换后测定空气中的油气浓度,使之符合安全规定范围;

5.对于难以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的桶、槽等容器,应严格控制流速和静电接地; 6.收油或注油操作时,应按规定的安全高度和充装系数进行,防止超装。 第七条 调合。

1.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易燃、可燃油品的调合;

2.丙类油品的调合,其中有一个单体组分属于甲、乙类油品时,也不准用压缩空气进行调合;

3.丙A类油品用压缩空气调合时,应控制风压不大于0.343MPa,并注意油品调合温度应控制在低于该油品闪点20℃。

第八条 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的检尺、测温、采样规定:

1.液体进入储罐,经一定的静置时间(见表3),方可进行检尺、测温、采样等作业,但浮顶罐浮舱(盘)已接触油面或装有检尺井的贮罐,不受上述静置时间的限制;

表3 储罐中液体需最少静止时间表

电导率,S/m 储存设备容积,m3 <10 10~50 1 3 5 15 50~500 1 10 60 120 500~1000 2 30 120 240 静 置 时 间,min >10-6 10-12~10-6 10-14~10-12 <10-14 1 2 4 10 2.不准使用两种不同材质(导电性能不同的材质,如金属器具和尼龙绳索)的检尺、测温、采样工具进行作业;

3.凡是用金属材质制成的测温盒和采样器,应使用导电性材质的绳索,并与罐体进行可靠接地;

4.对固定顶油罐或浮顶油罐在未浮起之前进行液体测温和测样时,不应猛拉快提,上提速度不大于0.5m/s,下落速度不大于1m/s;

5.铁路罐(槽)车和汽车罐(槽)车的检尺和测温,应在装载完毕且静置2min后进行;

6.储罐在收料过程中,会聚积大量静电荷,应逐步采用自动检尺、测温和采样设备; 7.工作人员在检尺、测温和采样前,应消除人体所带静电;

8.在检尺口、采样口与活动盖板之间应增加防静电的柔性材料,以防止产生火花; 9.检尺时,应沿检尺槽壁缓慢下尺。 第九条 汽车罐(槽)车装卸规定:

1.汽车罐(槽)车在进行装卸作业之前,应将车体接地;

2.装卸操作完毕,应经过表3规定的静置时间,才能进行提升鹤管、拆除接地线等作业;

3.汽车罐车浸没装油速度应满足下式关系: VD≤0.5

第十条 小型容器盛装易燃液体规定:

1.不准使用绝缘材料的桶在作业现场盛装易燃液体;

2.禁止用绝缘体吊挂容器盛装易燃液体;

3.金属制桶盛装易燃液体前,桶体、漏斗和注油管嘴应接地; 4.桶灌注油品,宜采用导电胶管(材料电阻值<104Ω)。

第十一条 为防止人体带静电产生电击或放电,引起可燃性物质着火、爆炸等事故的发生,作业前应消除人体静电。

第十二条 为使人体所带静电安全泄入大地,在0类危险区新建装置应按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验收相应消静电安全设施。宜将地面做成导静电性地面,其电阻率应在106Ω·m左右为宜。

储罐梯子入口处,应在已接地的金属扶栏上留出0.5-1m长的裸金属面,或设静电消除器,作为手握接地体。静电消除器应定期测试接地电阻,以保证其良好的接地性能。

第十三条 防止人体带电危害,着装应注意: 1.在爆炸危险场所不应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和鞋靴; 2.在爆炸危险场所不应穿脱衣服、鞋靴,不准梳头;

3.除雨天和在积水场所进行作业时可穿着橡胶雨衣和高统皮鞋外,均不应在爆炸危险场所穿用;

4.人工清洗油罐和刷槽车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雨衣、导电胶靴。 第十四条 清洗盛装易燃、可燃液体设备、器具的“六不准”: 1.不准使用汽油、苯类等易燃溶剂进行设备器具和地面的清洗; 2.使用液体喷洗容器时,压力不应大于0.98MPa;

3.不准使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管线的清扫;

4.应用所采样的同类油品对采样器进行清洗,清洗用过的和剩余的样品不准倒回罐内;

5.在易燃、易爆场所不准使用化纤材质制作的拖布、抹布来拖擦物体和地面; 6.不准在一个容器内同时采用人工和机械两种方法清洗。

第十五条 接地是防静电中最基本的措施,主要是将设备或管道等金属导体与大地进行电气上的连接,使金属导体上的静电泄入大地,与大地接近同电位。应做到:

1.在“接地连接”的各导体之间,接触应牢固可靠,确保电气通路的完好性; 2.如接地连接系统有断裂点,在从事恢复性工作前,应确保断裂点周围的环境内没有易燃、易爆物质;

3.在对接地连接系统的维护工作中,应重点检查螺栓紧固接点,及时更换腐蚀了的

垫片;

4.静电接地系统的电阻值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5.每年应对各固定设备接地电阻进行一次测量,并建立测量数据档案,如果被测设备电阻值不符合规定,立即检修;

6.在可能产生静电的场合,移动设备(工具)的接地线装拆工作应该做到: (1)在操作或移动之前,将接地线装设好;

(2)操作结束后,应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方可拆除接地线;

(3)装拆接地线的接点位置应离开易燃、易爆危险部位,也不应在装卸作业的下风向。

7.如对设备、管道等进行局部检修,会造成有关物体静电连接回路断路时,应事先做好临时性接地,检修后应及时复原,并重新测定接地电阻值。

第十六条 下列场所或情况应做静电接地:

1.凡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2.生产装置上所带有的静电会危害生产或使人体遭受静电电击时。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不需要另做静电接地:

1.当金属导体已与防雷保护、电气保护接地系统有可靠联接时,可不另做静电接地; 2.当金属导体间有紧密的机械连接,在任何情况下,金属接触面都有足够的静电导电性时,可不另做静电跨接;

3.管道系统中当金属法兰采用金属螺栓或卡子紧固时,一般可不必另装静电连接线,但应保证至少有两个螺栓或卡子间具有良好的导电接触面。

第十八条 静电接地连接系统总泄漏电阻值应不大于106Ω,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00Ω。静电接地连接系统的金属(包括带电金属体本身)已与其它用途的接地网共用时,接地的电阻值可由其它用途的接地要求来确定。

第十九条 接地连接应依照下述方法:

1.接地连接的支、干线与接地体等处,应采用螺栓紧固法相连接;

2.在设备或管道的金属体的一定位置上设有专用的接地连接端板,在“端板”与接地支线之间,加挠性跨线用螺栓紧固法连接;

3.对移动式设备及工具类可应用电池夹头、鳄式夹钳、专用连接夹头、碟形螺栓等连接器械与接地支、干线相连接;

4.设备、管道用金属法兰连接时,其接触电阻不大于10Ω,可以认为接触面之间有足够的静电导通性,在一般情况下,可不另装跨接线;

5.接地对象不是金属体时,应在接地物上装设紧密结合的金属体再进行接地,此种“间接接地处”应避免受机械振动、摩擦和拉压等损害。

第二十条 设备、管道上静电接地连接点位置的选择: 1.不受外力伤害; 2.便于检查维修; 3.便于与接地干线相连; 4.不妨碍操作;

5.不易形成和积聚危险性混合物的地方。 对设置供接地用的接地连接端板的要求:

1.设备外壳(包括设备支座、耳座)裸露而预留出的金属表面; 2.设备、管道上的金属螺栓连接部位;

3.焊于设备、管道外壳或支座上的接地端板(或螺栓)接地连接端板材质应与被焊母材相同,端板截面应不小于40mm×3mm,如设备有保温层,则端板应伸出保温层外60mm。

第二十一条 对接地干线和接地体的具体要求:

1.装置区的电气保护接地干线,可作为静电接地的干线使用,而设备、管道的静电接地线不应利用电气设备专用的零线;

2.当没有电气保护接地干线可利用时,应专门设计和安装静电接地干线和接地体; 3.静电接地干线在装置内应呈环状布置,不同标高的接地干线之间应有两处相连,在每一装置区(包括装卸栈台)的相对侧的适当位置上最少各设一组独立的接地体,并与干线相连接;

4.静电接地干线可接到其它用途的接地板上去,但不应与一类防雷保护的接地极共用,其间距应符合防雷规范;

5.孤立设备及室外管道的接地点,应根据需要设置接地体; 6.接地干线和接地体所用材料按表4选择;

表4 接地干线和接地体所用材料表

名称 扁钢 地上/ mm 室 内 室 外 25×4 40×4 地下/ mm 40×4 圆钢 角钢 钢管 φ8 φ10 φ13 50×50×5 Dg50 7.雷电引流线不应用于静电接地。 第二十二条 对接地支线和跨接线的选择:

1.“接地支线”和“跨接线”应使用有足够机械强度,且能耐腐蚀的金属导体; 2.固定设备的接地支线可选用截面不小6mm的圆钢、截面不小于12mm×4mm的扁钢或截面不小于4mm2的多股铜芯电线,大型移动设备选用截面不小于10mm2铜芯软绞线或橡套铜芯电缆。一般移动设备选用截面不小于4mm2多股铜芯电线作接地连线;

3.振动和频繁移动的器件,应选用截面不小于4mm的可挠铜芯绞线作接地连线。 第二十三条 罐、塔等固定设备接地时,应考虑如下情况:

1.如罐、塔等固定设备的金属壳体已作防雷接地,则此设备可不另做静电的接地连接;

2.罐、塔等孤立设备的金属体用螺栓固定于混凝土基础上,或有一部分埋设于地下,当其接地电阻小于100Ω时,不再为防静电另作接地体;

3.在装置区的静电接地干线,应设专用接地体或将静电接地线接到其它用途的接地极上(一类防雷设施除外);

4.罐、塔等设备原则上要求在多个部位上进行重复接地,接地端板位置不应装在物料进出口附近;

5.储存易燃液体的浮动式金属罐顶,应用挠性跨接线与罐体相接,不应少于两处,跨接线须选用截面不少于25mm2的软铜绞线;

6.凡使用称重式计量仪表的储罐,上罐及伸入罐内的绳缆均应用金属导管,并安装牢固,罐内钟罩应做接地连接;

7.储罐的采样井应与罐体相跨接,在采样操作台上设有接地端板,以便采样器导电绳索、检尺工具接地用,接地端板位置应在操作口的上风向,可在操作口两侧各设一处,以便操作前根据风向决定接地点;

8.轻质燃油储罐等内壁需涂防静电油漆时,油漆电阻率应小于108Ω·m。 第二十四条 对可燃介质管网系统接地的要求:

1.装置区内的管道可通过与工艺设备的金属外壳的接地,取得接地的条件; 2.管网内的泵、过滤器、缓和器等应设置接地连接点;

3.管网在进出装置区或室外直线管道每隔100m左右处,应与接地干线或专设的接

2

地体相连;

4.在平行金属管道间可利用管架上焊接连接端板,进行静电挠性跨接,亦可利用固定支座进行跨接接地;

5.

以便跨接连接;

6.跨接线选用多股6mm2铜芯线或25mm×4mm扁钢,长度为管间距适当裕度,裕度不小于100mm,屏蔽线选多股10mm2裸铜软绞线,跨接螺栓为M10;

7.工艺管道与伴热管间除利用绑扎用金属丝作跨接外,伴热管进汽口及回水口应与工艺管道支座相跨接;

8.金属管已装设阴极保护的区段,不应再作静电接地。 第二十五条 装卸栈台的接地系统:

1.易燃、可燃液体的装卸区的管道、设备及支架、建(构)筑物的金属体和铁路钢轨(作阴极保护者除外)应连接成电气通路并接地,还应构成接地网;

2.铁路钢轨的轨端跨接和接地连线应参照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 3.储罐至码头之间管线应按本规定有关条款进行防静电接地;

4.栈台至装卸油船之间和管线不作电气联结(包括跨接电缆),应在装油管线上设(105~108)Ω的绝缘法兰或装设绝缘管段;

5.在栈台梯子入口处,应设人体静电消除器。每个鹤位平台处应设置接地端子,罐(槽)车用带有接地夹的软金属线与接地端子连接。

第二十六条 移动设备实施接地措施:

1.用于储运易燃、可燃液体的中、小型移动设备均应实施防静电接地;

2.铁路罐(槽)车和铁路钢轨应连接成电气通路并接地,各个铁路罐(槽)车应按有关规定定期测试接地,并确保达到良好状况;

3.汽车罐(槽)车车体应设有接地连接端板,该端板和罐(槽)体应连接成电气通路,同时,汽车罐(槽)车不宜采用金属链条接地线,而采用140Ω~200Ω的导电拖地带;

4.临时情况下汽车罐车充装易燃、可燃液体,汽车罐车与铁路罐(槽)车、储罐应用带有接地夹的软金属线连接。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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