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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试题

2024-01-06 来源:爱问旅游网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30分)

1、以婚姻法命名的规范性文件,在传统法学中称为( D )。

A、狭义的婚姻法 B、广义的婚姻法 C、实质意义的婚姻法 D、形式意义的婚姻法

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称为( B )。

A、包办婚姻 B、买卖婚姻 C、变相买卖婚姻 D、借婚姻索取财物

3、在我国古代,普遍通行、历久不衰的结婚方式是( D )。

A、事实婚 B、法律婚 C、宗教婚 D、聘娶婚 4、根据《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对执行该条例之前形成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封建婚姻关系,凡不主动提出解除者,( A )。

A、应予维持 B、应宣布无效 C、应立即解除 D、应限期解除

5、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 B )的除外。

A、军人一方有过错 B、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 C、军人无过错 D、军人配偶有过错

6、我国《婚姻法》第43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 B )。

A、必要帮助 B、适当帮助

C、一定期限的经济帮助 D、一定数额的经济帮助

7、按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D )。

A、自行恢复 B、不再恢复

C、经生父母同意恢复 D、是否恢复由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协商确定 8、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涉外离婚的准据法是(C )。

A、原告本国法 B、被告本国法 C、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D、子女出生地法

9、伯、叔、姑与侄、侄女的关系,按照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是( C )。

A、一亲等的旁系血亲 B、二亲等的旁系血亲 C、三亲等的旁系血亲 D、四亲等的旁系血亲

10、复员军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部队带回的回乡生产补助费,属于

( B )。

A、夫妻共同财产 B、复员军人个人财产 C、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的按共同财产处理 D、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1、公民在下列哪些情况下不能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 D )

A、已有子女 B、未满35周岁 C、已收养了一名孤儿 D、本人患有精神病

12、甲乙夫妻双方协议离婚,乙委托丙去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代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依我国法律,丙( B )。

A、可以代理 B、不能代理 C、在甲乙双方同意下可以代理 D、在取得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可以代理

13、2001年4月28日公布的《婚姻法》修正案于( C )实施。

A、1980年10月1日 B、1981年1月1日 C、2001年4月28日 D、2002年1月1日

现行婚姻法修正案的颁布时间是 【 A 】 A.2001年4月28日 B. 2002年4月28日 C.2001年4月27日 D. 2002年4月27日

14、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 B )权益的原则判决。

A、无过错方 B、女方

C、抚养子女的一方 D、经济困难的一方

15、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 A )的权利。

A、付给扶养费 B、提供经济帮助 C、进行扶养 D、给予经济补偿

16、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 D )请求撤销该婚姻。

A、街道办事处 B、公安机关 C、检察机关 D、人民法院

17、当未成年人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 C )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A、未成年人本人 B、父亲 C、父母 D、亲戚 18、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 B )的成立而消除。

A、送养关系 B、收养关系 C、法律关系 D、法律事实 19、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B )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A、可以 B、应当 C、不必 D、有权 20、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C )。

A、提出复婚申请 B、办理复婚手续 C、进行复婚登记 D、办理结婚手续

21、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 C )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A、未成年时 B、成年后 C、在必要时 D、在任何时候 22、离婚时,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 B )。

A、平分 B、保护 C、保留 D、分割

23、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 A )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A、所在单位 B、调解委员会 C、公安机关 D、街道办事处 24、发现已经登记结婚的男女一方有配偶,( D )有权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A、任何人和组织 B、当事人本人

C、当事人的近亲属 D、当事人本人、其近亲属和基层组织

25、此次《婚姻法》修改借鉴了国外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首次确立了离婚( A )。

A、损害赔偿 B、精神损害赔偿 C、责任追究 D、财产赔偿

26、新中国成立以来公布了( C )婚姻法。

A、1950年一部 B、1980年一部 C、1950年和1980年两部

D、1950年和1980年以及2001年4月28日共三部

27、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无效的案件,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 D )调解。

A、应该 B、有权 C、不得 D、可以 28、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是( D )。

A、登记结婚 B、婚姻关系延续8年以上 C、婚姻关系延续10年以上 D、双方有约定

29、婚姻法修改后正在( C )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

A、起诉 B、一审 C、一、二审 D、一、二审、再审

30、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 B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A、三个月内 B、六个月内 C、10个月内 D、一年内

32、婚姻法领域里的财产关系是以( A )。

A、人身关系为基础的 B、思想关系为基础的 C、阶级关系为基础的 D、感情关系为基础的 33、按照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兄弟姐妹是( C )。 A、一亲等直系血亲 B、二亲等直系血亲 C、一亲等旁系血亲 D、二亲等旁系血亲 34、自己同公婆的关系是( C )。 A、直系血亲 B、旁系血亲 C、直系姻亲 D、旁系姻亲

35、我国《婚姻法》第31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B )。

A、如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B、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C、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D、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36、婚姻家庭关系之所以不同于其他社会关系,是因为它具有( D )。

A、伦理属性 B、社会属性 C、人身属性 D、自然属性

37、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对( C )原则的必要补充。

A、计划生育 B、婚姻自由

C、男女平等 D、一夫一妻

38、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生活费和教育的( C )。

A、一半 B、一部分 C、一部或全部 D、全部

39、父母双方对( C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 应考虑该子女意见。

A、2周岁 B、8周岁 C、10周岁 D、16周岁 40、继父母收养继子女,需具备下列哪些条件?( A )

A、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 B、继父或继母无子女 C、继父或继母年满30周岁 D、继 子女不满14周岁

41、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C )

A、当事人处以600元罚款

B、通知法院判决结婚或复婚的当事人离婚 C、撤销婚姻登记

D、对离婚的当事人责令其补办复婚手续 42、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 B )无效。

A、自当事人知道之日起 B、自始

C、自宣布无效之日起 D、自被撤销之日起 43、( D )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A、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B、继子女 C、养子女 D、非婚生子女

44、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 A )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A、有 B、没有

C、在一定条件下有 D、在一定条件下没有

45、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 A )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A、探望 B、接管 C、照顾 D、领回

46、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 B )应当予以制止。

A、所在单位 B、公安机关 C、政府部门 D、人民法院

47、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 )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

A、任何公民 B、受害人

C、受害人亲属 D、受害人的利害关系人

48、2001年4月28日公布的《婚姻法》修正案于( B )实施。

A、1980年10月1日 B、1981年1月1日 C、2001年4月28日 D、2002年1月1日

49、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 D )。

A、第三者 B、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有过错一方和第三者 C、离婚诉讼中另一方当事人 D、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50、人民法院审理宣告无效婚姻案件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 D )。

A、可以调解 B、不得调解 C、应该调解 D、不适用调解

51、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得依法( A )。

A、强制执行 B、进行制裁 C、予以拘留 D、予以罚款 53.现代法律把亲属分为 A.配偶、血亲、内亲 C.配偶、血亲、姻亲

【 C 】

B. 配偶、血亲、妻亲 D. 配偶、血亲、外亲

54.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的区别是 【 C 】 A.是否采取强制手段 B. 是否违背当事人的意愿 C.是否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 D. 是否使用暴力 55.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为 A.男22周岁,女20周岁 C.男25周岁,女23周岁

【 A 】

B. 男21周岁,女20周岁 D. 男20周岁,女18周岁

56. 行使撤销婚姻请求权的法定期限为 【 B 】 A.六个月 B. 一年 C.18个月 D. 二年

57. 甲于1990年与乙结婚,1991年以个人名义向其弟借款10万元购买商品房一套,夫妻共同居住。2003年,甲乙离婚。甲向其弟所借的钱,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 C 】

A.由甲偿还 B.由乙偿还 C.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D.主要由甲偿还

58. 不属于继父母子女关系终止的情形的是 【 D 】 A.继父母子女一方死亡 B. 协议解除 C.诉讼解除 D. 继子女成年 59.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 【 B 】 A.三十周岁 B. 三十周岁以上 C.四十周岁以上 D. 四十周岁 60.1980年《婚姻法》所调整的家庭关系不包括 A.祖孙关系 B. 兄弟姐妹关系 C.表兄弟姐妹关系 D. 夫妻关系

【 C 】

61. 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中的法定过错不包括 【 B 】 A.重婚 B. 通奸 C.姘居 D. 实施家庭暴力的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基于下列原因而发生( ABD )。

A、结婚 B、出生 C、寄养 D、法律拟制 E、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2、导致婚姻终止的法定原因有( BD )。

A、配偶失踪 B、配偶死亡 C、配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D、离婚 E、宣告婚姻无效 3、血亲的配偶包括( ABE )。

A、女婿 B、儿媳 C、妻兄 D、妯娌 E、弟媳 4、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履行下列职责(ABCE )。

A、办理婚姻登记 B、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C、依法处理违法婚姻 D、对婚姻纠纷进行仲裁(法院的) E、宣传婚姻法,倡导文明婚俗

5、对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的子女是指( ABCD )。

A、婚生子女 B、非婚生子女 C、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D、养子女 E、虽已解除收养关系但曾对养父母尽过扶养义务的养子女 7、导致父母子女关系终止的法定原因有( BE )。

A、失踪 B、被宣告死亡 C、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D、当事人宣布脱离父母子女关系 E、自然死亡

8、姻亲是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BCD )。(只有三种)

A、配偶 B、配偶的血亲 C、血亲的配偶 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E、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9、在我国,有效的离婚证件有( ABCD )。

A、离婚证 B、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C、离婚判决书 D、离婚调解书 E、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 10、对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的子女是指( ABCD )。

A、婚生子女 B、非婚生子女 C、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D、养子女 E、虽已解除收养关系但曾对养父母尽过扶养义务的养子女。

11、与1950年婚姻法相比,1980年婚姻法在原则规定中,增加的内容有( CE )。

A、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B、保护儿童合法权益 C、保护老人合法权益 D、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E、实行计划生育

12.在下列情况下,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AB )。

A、收养人虐待未成年养子女的 B、收养人遗弃未成年养子女的 C、收养人配偶一方死亡的 D、被收养的子女已成年的 E、送养人送养时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困难条件消失的

13、王某与周某结婚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周某婚后即辞去工作在家奉养公婆,照顾小孩。王某长期在外地工作,后与李某同居,周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周某的下列哪些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A.由于自己为家庭生活付出较多义务,请求王某予以补偿

B.由于自己专门为家庭生活操持,未参加工作,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约定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的协议显失公平,归于无效 (仍然有效)

C.由于离婚后生活困难,请求王某给予适当帮助

D.由于王某与他人同居导致双方离婚,请求王某给予损害赔偿(ACD)

14、王某与赵某2000年5月结婚。2001年7月,王某出版了一本小说,获得20万元的收入。2002年1月,王某继承了其母亲的一处房产。2002年2月,赵某在一次车祸中,造成重伤,获得6万元赔偿金。在赵某受伤后,有许多亲朋好友来探望,共收礼1万多元。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BC)

A.王某出版小说所得的收入归夫妻共有 B.王某继承的房产归夫妻共有

C.赵某获得的6万元赔偿金归赵某个人所有 D.赵某接受的礼品归赵某个人所有 (夫妻共有) 1. 婚姻家庭法的性质 【 ABC D 】

A.实体法 B. 部门法 C.国内法 D. 身份法 E.基本法

2. 姻亲包括 【 ABC 】

A. 血亲的配偶 B. 配偶的血亲 C. 配偶血亲的配偶 D. 配偶的姻亲 E. 血亲配偶的血亲

3. 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包括 【 ABC 】

A. 禁止包办婚姻 B. 禁止买卖婚姻 C.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D. 禁止重婚 E. 禁止轻率结婚

4.婚姻无效的原因包括 【 ACD 】

A. 重婚的 B. 因胁迫结婚的(此为撤销婚姻) C.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D. 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E. 因欺诈结婚的

5. 我国现行《收养法》规定的送养人包括 【 ABE 】

A. 孤儿的监护人 B. 社会福利机构 C. 孤儿的亲属 D. 医院 E.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

1、亲属不都是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一般都是亲属。对

2、我的姻亲的后代必然是我的姻亲,我的血亲的后代并不一定是我是血亲。错

3、王强是王远的堂兄,王丽是王远的姨表妹,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王强和王丽是可以结婚的。对

4、在我国,签立婚约的男女双方,如都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其婚约可承认其法律效力。错

5、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均即自行恢复。错 6、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责任到子女成年时为止。错

7、外国法中,非婚生子女可通过认领和准正的方式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对 8、一方要求离婚,须持经单位调解无效的证明,人民法院才可以受理。错(不是必经程序)

9、在我国,如女方怀孕后流产,人民法院认为她的身体状况各方面许可,可以受理男方的离婚要求。错

10、义绝是我国封建社会特有的一种强制离婚制度。如果夫妻之间,夫妻一方与他方的一定亲属件,双方的一定亲属间发生了法律所指明的事件,便认为夫妻之义当绝,双方必须离婚。对 11、当事人请求法院撤销其婚姻的诉讼时效期限与我国民法规定的诉讼时效相同。 错

12、当事人现在的婚姻状况如果属于无效婚姻条件的,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婚姻无效。错

13. 夫妻间一方单独以他方违反忠实义务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错(当事人仅以他方违反忠实义务为由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分),现

行婚姻法是将忠实作为提倡性条款规定在总则中,而不是将其作为夫妻的实体权利、义务予以确认。)

14.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错

(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后继承或受赠所得的财产,除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15.我国现行婚姻法不禁止继父母与继子女结婚。 错

(继父母与继子女不能结婚(2分)我国婚姻法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

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2分)父母子女之间这种直系血亲之间的禁婚规定也同样适用于形成抚养教育的继父母子女之间。)

16.女方在怀孕期间,不得离婚。错

(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3分),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1、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享有请求另一方给予经济补偿的权利。( 错 )

(理由分析: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享有请求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而不是补偿的权利)

2、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能在结婚后一年内提出。

判断:( 错 )

(理由分析:司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只要婚姻无效的情形存在,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均有权提请宣告无效。)

3、根据我国现行婚姻制度,男女凡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一律都不是非法同居关系,也不受法律调控,属道德调整范畴。( 错 )

(理由分析:如有配偶者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持续同居生活之行为即为我国婚姻法明令禁止,直接受法律调控,尽管婚姻法修改及新司法解释的出台否定了非法同居的称谓,但对上述行为仍是纳入法律体系内加以调整的。)

4、按照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旁系血亲没有一亲等,最少是二亲等。( 对 )

(理由分析:自己与亲生兄弟姐妹属于血缘关系最近的旁系血亲,其亲等数按照罗马法的计算标准来计算,其结果为二,故题设观点正确)

三.简答题

1. 婚姻无效与婚姻可撤销的联系与区别

答: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联系是 (1)性质相同。婚姻无效和撤销都是对违法婚姻的处理,不是对合法婚姻的解

除;(2分)

(2)法律后果相同。无效和可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2分) 它们的区别是

(1)形成的原因不同。(2分) (2)请求权行使的期限不同。(2分) (3)请求权行使的主体不同。(1分) 程序不同。(1分

2. 结婚的要件有哪些?

必备条件(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分)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2分)

禁止条件(1)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2分)

(2)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2分) (3)禁止有配偶者结婚;(2分)

3. 简述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

答:亲属关系主要包括配偶关系、血亲关系、姻亲关系。(2分)配偶关系发生的原因是结婚;(1分)血亲关系发生的原因是出生和法律拟制;(1分)姻亲关系的发生是血缘和结婚。

4.简述夫妻法定财产制的主要内容。

答:分个人所有财产制和夫妻共同财产制。(2分)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劳动收入和其他合法所得;(1分)个人所有制是指个人在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以及在婚后因人身赔偿所得或赠予继承中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2分)

5.简述收养成立的法律效力。

答:1、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产生拟制直系血亲关系,(2分) 2、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形成拟制直系或旁系血亲关系, (2分)3、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1分) 6.简述可撤销婚姻的原因和法律后果。

答:原因为一方受胁迫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2分)其法律后果为受胁迫的当事人在结婚后一年内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在恢复人身自由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撤消该婚姻。(1分)被依法撤消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之间不产生夫妻关系。(2分) 7.简述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答: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计划生育原则。(每个原则1分) 8.简述收养的特征

答: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1分)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1分)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关系的长辈对晚辈之间;(1分)收养设置的拟制血亲关系,可以依法设立或解除。(2分) 9.简述无效婚姻的原因

答:重婚的;(1分)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1分)存在法定禁止结婚的近亲关系的;(1分)婚前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2分) 10.简述婚姻契约与民事契约的区别。 答:婚姻契约与民事契约的区别主要是①婚姻须具备一定的方式或仪式,②婚姻当事人不得自行变更或终止婚姻,③因婚姻可使当事人之间发生身份关系,④因婚姻所发生的权利义务不得转让,⑤缔结的目的不同,⑥一方要求解除婚姻无违约责任,⑦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多是强制性的规范。(答满5个区别即可得5分)

11. 结婚的公益要件

(1)公益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结婚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关要件。(1分)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3分) (3)禁止近亲结婚。(3分) (4)禁止重婚。(3分)

12.兄、姐对弟、妹承担扶养义务的条件

(1)弟、妹须未成年,即不满18周岁且无独立生活能力。(4分) (2)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3分) (3)兄、姐有扶养能力。(3分)

四.案例分析:

1.郁钧与方琪结婚多年,但夫妻感情始终不好。2004年5月,郁钧所在单位破产,郁钧未找到新的工作,单位承诺的破产安置费16000元又迟迟没有发放,全家生活十分窘迫,一贯追求高质量生活方式的方琪见状便提请离婚并对郁钧单位发放的破产安置费提出了分割要求,郁钧同意离婚但他认为方琪因嫌弃自己家贫而要求离婚,破产安置费自己并未取得且是单位补偿破产给自己带来损失的一项财产,方琪无权要求分割。

请问我国《婚姻法》17条第五项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哪些财产?如果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该项破产安置费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答:《婚姻法》17条第五项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3分)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工资金;(3分)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3分) (4)婚姻期间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3分) 根据上述规定,尽管本案双方争议的16000元破产安置费是郁钧尚未取得的财产,但其属于“应当取得的”财产,故仍属夫妻共同财产。(8分)

2. 张某出生后不久其生父死亡,母亲李某独自抚养张某到十岁时,与同厂的单某结婚。单某比李某小8岁,对继女张某非常疼爱,不但与李某一起供养、照料张某的生活,还经常给辅导张某功课。后李某在张某17岁时被确诊乳腺癌晚期去世,张某此后一直与单某共同生活,感情很好。多年来没有父亲又失去母亲的张某非常珍惜现在的生活,对继父也产生了一种很特殊的感情,希望能够一辈子跟继父一起生活,或者嫁给继父。21岁时,苏某向当地一家媒体的热线电话咨询,想知道没有任何血缘联系的继父与继女是否可以结婚。 问: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的张某与其继父可否结婚,为什么? 答:张某与其继父单某不能结婚。 2分本案中单某与李某结婚时,张某只有10岁,其后张某与母亲、继父一起生活,继父单某承担了对继女张某的抚养教育义务,并在李某死后还继续抚养张某到其成年,故张某与单某已经形成了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5分

《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此,父母子女这种直系血亲之间的禁婚规定也同样适用于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3分

3.王某诉与李某离婚一案中,牵涉到一笔3万元的借款问题双方纠缠不清。原来,王某出交通事故自已负主责并且受伤,在赔款后无钱治伤而以个人名义向朋友谢某借款3万元。现双方因感情问题,王某起诉与李某离婚,庭审中双方对此笔贷款应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各执已见,王某主张此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因自已出事故所借,应属夫妻共同债务;而李某则主张此是王某以个人名义之借款,所借款项并非家庭生活和夫妻共同所用,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属王某个人债务。 问,此笔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答:该笔借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分

1993年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4分 作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相互扶养和扶助的义务,这就是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生病或受伤,另一方都负有帮助救治的义务,因此而负债务当然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4分

4. 苏某出生后不久其生父死亡,母亲刘某与同厂的何某结婚。何某比刘某小五岁,性情温和,喜欢小孩,对继女苏某非常疼爱。刘某在苏某16岁时患病去世。何某与苏某相依为命,日久生情。渐渐的苏某产生一种想法,希望嫁给继父,于是向一家律师事务所询问。律师的答复是可以结婚,理由是现行《婚姻法》并没有禁止继父继女结婚。

请问:依照我国婚姻法规定,苏某和何某能否结婚?请给出理由 答:1、继父母与继子女不能结婚(3分) 2、多年的抚养教育,已经使苏某与何某形成了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4分) 3、我国婚姻法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4分)

4、父母子女之间这种直系血亲之间的禁婚规定也同样适用于形成抚养教育的继父母子女之间。(4分)

5、婚姻法中关于禁止结婚的近亲属范围的规定,不单单是考虑是否有直接的血缘关系,影响后代的健康;另一个考虑的重点是人们的伦理道德观念,直系血亲之间不得通婚在我国是社会公众都接受的伦理观念,而法律是人们能够容忍的伦理道德底线。(5分)

5. 张某(女)与陈某1996年5月结婚,婚后感情一直不好,在一起生活才3个月,张即回娘家居住。后张被陈某的姐姐请回家,与陈某共同生活,但双方仍口角不断,且动辄以拳头相见。2001年11月,张某从集市回家,见房门紧闭,叫门不开,遂破门而入,发现陈某与另一女人躺在床上,张气愤已极,上前厮打,但被丈夫毒打了一顿。张某气愤之下,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称自结婚以来,陈某从不喜欢自己,且酗酒打人,并乱搞两性关系,双方感情完全破裂,要求离婚。陈某辩称,自己与张婚前并不认识,是在父母的逼迫下才与其结婚的,结婚时自己只有19岁,比张小4岁,是父母谎报年龄给自己办理的结婚手续,且双方一直没有感情,故我们的婚姻无效。法院查明,张某和陈某所称均是事实。 问:此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从本案看,陈某虽结婚时未达法定结婚年龄,其婚姻依法应属无效婚姻,但由于其诉讼时已实际达到了法定结婚年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除,故其婚姻有效。(5分)但由于双方婚前婚姻基础不好,婚后又未建立其夫妻感情,且陈某有婚姻过错,现双方均要求解除婚姻,可以认为感情确已破裂,若调解无效,可判决离婚,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根据照顾女方权益和照顾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多分财产给女方。(5分)

6.陈庆生系某单位职工,曾因被怀疑挪用公款而受处分。1995年,陈庆生经人介绍与王惠结婚,1998年初开始,王惠因与陈感情不和要求与其分居生活,并提出今后的财产分别归各自所有,陈同意并写下保证字据。2001年王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陈同意。但在审理离婚的过程中,陈因公受伤并全身瘫痪,获得伤

残补助金20余万元。在陈庆生伤残期间,王惠没有过问和探视,由陈妹陈兰护理和照顾。同年年底,陈庆生死亡。他留下两封信,一封给法院,请求办理离婚手续;一封给自己的工作单位,请求查清自己的问题,并在信中说明自己的一切财产归妹妹陈兰所有,包括自己婚前婚后的所有财产和伤残补助金、死亡抚恤金等在内。为此,王惠与陈兰发生了纠纷。陈兰起诉到人民法院。问:此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首先,陈庆生写给法院要求离婚的信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人已死亡,

不存在离婚问题,因此陈与王的婚姻关系有效。(2分)其次,陈写给单位的信如果查证属实,可以视为自书遗嘱,(2分)陈庆生的财产不应包括婚后的全部财产,其财产的时间段可以划分为:1995年前的婚前财产,1995年至1998年的婚后共同财产,1998年分居后的个人财产,伤残补助金和抚恤金等。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分居期间的财产系约定个人财产,伤残补助金为个人财产,婚后至分居前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2分)至此,陈庆生遗嘱处分自己财产的内容应只包括自己的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应分割后再依遗嘱处分。根据继承法规定,陈的遗嘱内容不违法,应视为有效,其妹妹陈兰可以继承他的全部财产。(2分)此外,死亡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范围,陈庆生无权处分这部分财产,其妹妹不能通过继承方式取得,而应按照抚恤金抚恤的对象分配。(2分)

7. 杨光与龙月萍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1990年结婚,婚后感情尚好,生一男孩。1997年,杨与他人通奸,被妻子发现,双方关系开始恶化,1998年,杨光以夫妻感情不和提出离婚,龙不同意,提出只要杨光能回到自己身边,愿意不计前嫌,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夫妻感情并没有改变,双方互不信任,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口角,甚至动手打架。杨趁龙出差之际,擅自将家中的彩电、空调等出卖,得款后用于个人消费,致使家庭关系更为紧张。自2000年后,杨一直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现在,杨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龙月萍则认为,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夫妻间的矛盾是由于第三者介入造成的,若判决离婚则是鼓励了这种行为,坚决不同意离婚。问: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该案应该依法判决离婚。(5分)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判决离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为感情确已破裂。虽然杨光有婚姻过错,但不能以此作为不予判离的手段,且该案法院已经判决不准离婚后,杨光又提出了离婚,可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考虑杨光与他人通奸及私卖家庭财产的情况,可少分财产。

8.岳某(女,现年52岁,农民)曾于1962年与本乡中学教员赵某某结婚,因婚后久不生育,1967年领养了一子取名赵山,后又生育一女赵英及一子赵才。赵山、赵英成家后均单独居住,岳某与丈夫和最小的儿子赵才共同生活。1991年,丈夫去世,岳某与赵才失去了主要的生活来源,岳某要求赵山、赵英付给生活的费用。赵山认为自己不是亲生儿子,也没有抚养赵才的义务而拒绝。赵英认为自己生活已经出嫁,经济条件也没有赵山好,如只负担母亲的生活费用还可以,但同时承担弟弟的抚养费有困难,而弟弟现有一定的劳动能力。法院查明,赵才现年16岁,某乡中学生,赵山系某乡小学教师,家庭经济条件一般;赵英现为某乡农民,家庭生活较为困难。 问:此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岳某与赵山为养母与养子关系,与赵英为母女关系,根据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子女不履行义务时,生活困难、无劳动能力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故赵山与赵英均不得免除赡养母亲的义务。(5分)赵山与赵才是养兄弟姐妹关系,赵英与赵才是兄弟姐妹关系,根据婚姻法规定,兄

弟姐妹间的扶养关系是有条件的,即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父母死亡或父母无能力抚养能力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赵才的情况属于被扶养的弟妹,赵山具有负担能力,应予扶养,赵英没有负担能力,可以免除其扶养义务。(5分)

9. 王某(女)经人介绍与人相亲但未相中,王某之母见男方家庭条件好,就答应了这门亲事,并向男方要了电视机、VCD等财物,给女儿订了婚。之后,双方家长不断地催他们去领结婚证,王某拖延,被逼无奈只好去领了结婚证,王母遂又向男方索要近万元财物。领了结婚证后,女儿仍不愿举行婚礼,双方家长多次施加压力,最后竟派人将王某看管起来,王某感到无路可走,几次寻短见均获救。最后,王某在他人启发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问:(1)王母的行为是什么行为?

(2)王某的婚姻是否应予维护? 答:(1)根据婚姻法第三条的规定,王母的行为是婚姻法禁止的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同时也是婚姻法禁止的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5分) (2)王某的婚姻应予解除,因为根据婚姻法第二条和第五条的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王某的婚姻的在不情愿的情况下缔结的,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禁止性条件,故应予解除。(5分)

10. 王某与李某系表兄妹,一九八零年王某十九岁时,双方未进行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生一女孩,现年八岁。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闹打架。一九九七年二月,王某被李某打骂后便带着孩子回娘家居住,并宣布与李某脱离夫妻关系。李某多次要求恢复同居,均遭王及其父母拒绝。现王得知李已与同村女青年丁某登记结婚后,便向法院控告李、丁重婚。李、丁认为:王与李是表兄妹,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存在婚姻关系;而李、丁二人的结婚是合法的,应受法律保护。 问(1)王、李是否存在婚姻关系?(2)李、丁是否构成重婚?法院应怎样处理? 答:(1)王某与李某不存在婚姻关系,因为依婚姻管理条例和最高法院关于事实婚姻的司法解释,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应是男女双方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结婚的实质要件,而王某和李某系表兄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故不存在事实婚姻关系。(5分)

(2)李、丁二人不构成重婚关系。因为李与王某不存在婚姻关系,包括事实婚姻关系,而且李与丁依法登记结婚,故后婚有法律效力。(5分)

11. 某私企业主吴有才1980年在北京与李兰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生有一子。1988年吴有才南下深圳经商,与未婚女青年王平同居,并自称未婚。1990年王平提出与吴有才结婚,吴本想离婚后再与王平结婚,但既怕已婚事实败露,影响王平对自己的感情,又怕李兰不愿离婚,离婚之事久拖不决。于是他让自己的企业为自己出具了婚姻状况的证明,伪称未婚,与王平1991年元旦在深圳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生有一女。几年间,吴以生意为借口,南来北往,两边都不知情。1996年,吴有才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死亡,身后留有大笔遗产,李兰到深圳清理吴的遗产时,才发现丈夫又与人结婚了,王平此时也才知道吴有才是有妇之夫,双方发生激烈争执,李兰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和儿子才是合法继承人,并追究王平的重婚罪。

问:(1)吴某的行为如何认定和处理?

(2)此案如何处理? 答:(1)吴某在前婚未解除的情况下以欺骗的手段与他人结婚,构成重婚,但人已死,法律不再追究。(5分) (2)李兰及儿子有合法的继承权。王平因不知道吴某的前婚,属于无过错方,法律也不应追究其责任。王平是重婚中的无过错方,与吴某生活多年,有互相帮助与扶助的关系,可以酌情分得遗产人的身份分得部分遗产。(5分)

13. 刘大妈有两个儿子,两个女儿。1994年丈夫去世时,留下了房屋及果园若干,刘大妈将全部遗产分给了儿子和女儿。大儿子对此心中不满,认为按当地农村风俗,已出嫁的女儿不能分得遗产。1998年刘大妈再婚,与两个儿子约定每半年轮流在两个儿子家居住。在小儿子家住过半年后,刘大妈及老伴搬去大儿子家,然而大儿子不愿承担赡养老人的责任,对两位老人不管不问,不给粮食和水电,刘大妈有病也不给看,老伴因此气愤喝农药自尽。无奈,刘大妈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刘大妈的四个孩子每人每月给刘大妈50元,她的医药费每人负担四分之一。

问:(1)法院对此应如何处理?

(2)刘大妈还可以提出其他诉讼请求吗? 答:(1)法院应支持刘大妈的诉讼请求,根据婚姻法二十一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负给赡养费的权利。(5分)

(2)对大儿子的行为,刘大妈还可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提出遗弃家庭成员的诉讼,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条规定,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和歧视,虽然他们之间没有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必须对刘大妈尽赡养义务,同时不应虐待继父。(5分)

14. 施笃玉与丈夫刘文涛结婚后,一直没有生育,后收养了一个出生仅三个月的孩子。夫妻将孩子抚养到4岁多时,双方因感情不和离了婚。离婚后,按照协议,施每月付给孩子抚养费100元,孩子由刘文涛抚养。当孩子7岁时,刘文涛又结婚了,没想到刘的结婚对象竟是孩子的生母李静。当初,李静与其丈夫因生活困难,无奈将孩子送了人,后来李静也与丈夫离了婚。现在,李静终于又和自己的孩子团圆了。看到这个结果,施笃玉认为,孩子是李静的,自己替她义务抚养了这么多年,现在他们反而成了一家人,心理感到很不公平。因此,她拒绝再支付抚养费,并向法院提出要孩子的生母给其这些年来抚养照顾孩子的经济补偿。 问:(1)试分析施笃玉及李静分别与孩子的关系。

(2)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1)施合法收养了孩子,与孩子的关系构成养父母子女关系;李将孩子合法送养给别人,与孩子不再存在生父母子女关系,但李与孩子的养父结婚,又与孩子共同生活,因此与孩子构成继父母子女关系。(5分)

(2)法院应依法维护施与孩子的收养关系,若施不主张解除与养子的关系,则应继续承担抚养孩子的义务,将来可以要求孩子对其尽赡养义务。若施主动要求与养子解除关系,根据该案实际情况,可以依法解除,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李与其丈夫适当补偿施对孩子的付出。(5分)

15. 杨光与龙月萍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1990年结婚,婚后感情尚好,生一男孩。1997年,杨与他人通奸,被妻子发现,双方关系开始恶化,1998年,

杨光以夫妻感情不和提出离婚,龙不同意,提出只要杨光能回到自己身边,愿意不计前嫌,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夫妻感情并没有改变,双方互不信任,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口角,甚至动手打架。杨趁龙出差之际,擅自将家中的彩电、空调等出卖,得款后用于个人消费,致使家庭关系更为紧张。自2000年后,杨一直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现在,杨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龙月萍则认为,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夫妻间的矛盾是由于第三者介入造成的,若判决离婚则是鼓励了这种行为,坚决不同意离婚。

问:(1)法院是否可以裁决离婚?(2)如果裁定离婚,其财产应如何分割? 答:(1)该案应该依法判决离婚。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判决离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为感情确已破裂。虽然杨光有婚姻过错,但不能以此作为不予判离的手段,且该案法院已经判决不准离婚后,杨光又提出了离婚,可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5分)

(2)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应考虑杨光与他人通奸及私卖家庭财产的情况,可少分财产。(5分) 五.论述题

请比较2001年婚姻法修改前后的主要不同,并加以评价。 答:修改后的婚姻法在基本原则方面增加了夫妻相互忠实义务的规定,同时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内容。在具体制度方面,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对离婚的原因增加了过错离婚原则,对夫妻财产制度方面作了细化,对夫妻财产约定作了明确的规定;增加了违反婚姻法的法律责任较全面的规定,特别是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同时加大了防止和制裁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违反婚姻法的情况。婚姻法还在保护老人合法权益方面作了规定。(10分)

评价(略,10分,根据本人发挥情况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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