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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型业务集成合作协议

2022-10-17 来源:爱问旅游网
基本型业务集成合作协议

(应用托管类)v1.0甲方:乙方: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

公司有限公司鉴于: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

有限公司是经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本省(区、市)范围内提供移动话音、数据和多媒体业务的电信网络运营公司;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经营中国法律成立并存续有效的一家中国公司。

的,依照

为充分发挥合作双方在各自领域的资源优势,为中国移动的集团客户提供基于移动终端的集团客户信息化及行业应用解决方案,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定义1、

中国移动:指甲方及甲方下所的三十一个主营移动通信业务的公司。2、

业务集成商(ServiceIntegrator,简称SI):是由中国移动认

1证,帮助中国移动面向集团客户提供集团产品和功能服务的合作伙伴;业务集成商在此过程中负责营销、产品开发与集成、售后服务的全部或部分环节。3、

集团客户:指以单位名义与中国移动签署协议,订购并使用中国移动通信产品和服务,并在中国移动建立起集团客户关系管理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4、

应用托管中心(ApplicationDataCenter;简称ADC):是指中国移动为集团客户(主要为中小企业客户)提供基于移动终端的托管式行业应用解决方案的业务中心。5、

应用托管业务(ADC业务):指通过甲方评审,入驻到甲方应用托管中心,以中国移动名义提供给集团客户的托管式行业应用解决方案。6、

功能费:指集团客户因使用某项应用托管业务功能而按期(按月、按季、按年等)支付给中国移动的费用,由中国移动向集团客户出具相关发票。

第一条合作内容描述

(一)甲方负责的工作范围1、

提供应用托管中心运营所必须的基础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场地、机架、电源、传输通道、维护操作地点等。2、

提供完善的GSM/GPRS移动通信系统,配置业务正常运转的局数据。

23、负责应用托管中心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黑白名单管理、内容审核、业务质量监控、日常拨测、业务优化、权限管理、数据备份、专家客服监控、集成过程监控、业务统计分析等。

4、5、6、

应用托管业务的计费、收费及结算服务。直接与集团客户签署应用托管业务服务协议。

负责解决因网络、业务资费等甲方原因引起的集团客户咨询和投诉。

(二)乙方负责的工作范围1、

结合集团客户的需求,根据不同的行业特性,制定行业推广计划书。2、

应用托管业务的宣传和促销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宣传,制作产品资料,组织路演活动、业务推介会、集团客户体验活动等工作。3、

筛选目标客户群,开展目标客户需求的收集、整理与分析工作,并与客户达成应用托管业务初步购买意向。4、

获取集团客户资源,促成集团客户与中国移动签署应用托管业务服务协议。5、

提供应用托管业务所必需的应用服务器、相关软件及软硬件升级等工作。6、

负责应用托管业务的开发集成工作。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A、目标集团客户的需求分析、制定研发方案和开发计划、程

3序编写、质量控制、产品测试及上线。

B、结合集团客户实际需求进行上线业务的二次开发工作,保证给集团客户提供功能持续优化的应用托管业务。

C、将所开发的应用托管业务在应用托管中心中进行集成安装工作。保证应用托管业务测试上线流程符合甲方的应用托管中心相关制度与管理办法。

D、配合甲方网络设备的升级进行相关接口升级工作。7、

负责其应用托管业务的售后服务工作。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远程故障处理、7×24小时专家级客服、上门故障排除、客户定期巡检等内容。8、

协助甲方面向集团客户决策人、关键人、联系人等进行客户关系管理工作,增加客户粘性,降低离网率。

第二条1、

甲方权利与义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营业执照、资信证明及银行帐户等与业务合作相关的资料。

2、甲方有权在征求乙方意见的基础上统一制定功能费的收费标准并制定应用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和相关业务规范,对应用托管业务的发展行使监督和管理的权利。

3、甲方有权制订相关的业务集成管理办法、考核条款、客户服务标准和文件,并要求乙方遵守和执行。甲方将按以上管理规定

4对乙方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采取相应措施。4、

甲方有权对乙方新增及变更的应用托管业务进行审核。对乙方未经甲方审核通过即擅自开通的业务,甲方有权依据业务集成管理办法追究相关责任。5、

甲方在受理因乙方责任引起的集团客户投诉时,对于需要向投诉客户退还的功能费,有权先代为垫付,再从与乙方结算金额中扣除相关费用。6、

对于任何影响甲方网络运行安全的不正常的超负荷的通信流量,甲方保留限制其通信流量的权利;当出现紧急事件时,为保护集团客户的合法权益,甲方有权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采取中断通信接口等措施。7、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行业应用网关接口规范和相关技术协议标准,并配合乙方调通应用托管业务的应用服务器与甲方行业应用网关的通信接口。8、

甲方若实施系统调试、维护、升级或其他可预见性的,可能造成业务中断的变动操作,应提前7日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乙方,包括具体的中断原因、时间和周期,并由甲方负责向集团客户声明。9、

甲方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支付业务集成支撑费,具体支付方式见本协议第四条。

10、以甲方的应用托管中心管理平台、行业应用网关与乙方应用托

管业务应用服务器的接口为界,甲方负责其自身一侧的所有设

5备及网络平台的日常维护,确保这些设备和网络能正常提供服务。

11、甲方对有关网络通信问题引起的用户咨询、申告和投诉承担责

任,同时还应接受应用托管业务中产生的各种非网络通信问题引起的用户咨询、费用查询和投诉。确立首问责任制,对需要乙方配合解决的问题妥善转交乙方处理,并负责对处理情况进行跟踪及用户回访。

第三条1、

乙方权利和义务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行业应用网关接口规范和相关技术协议标准,并要求甲方配合调通应用服务器与行业应用网关的通信接口。

2、乙方在甲方指导下,有权与甲方共同协商确定所提供应用托管业务的功能费收费标准。

3、对于甲方内部制定且已正式发布的,对乙方业务发展具有直接影响的信息,乙方享有知情权,但涉及国家及甲方企业机密的信息除外。

4、乙方有权获得甲方根据本协议支付的业务集成支撑费作为相关服务报酬,具体支付方式见本协议第四条。

5、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其进行商机报备的集团客户,按照甲方业务集成管理办法中的商机报备原则予以一定时限的保护。

6、乙方有权对甲方网络质量和其他服务质量进行投诉。

67、乙方应保证应用托管业务的稳定运行,保证与甲方联络渠道的7×24小时畅通。

8、乙方若需要新增或变更应用托管业务,应在变更前通过SI管理系统提交给甲方,待甲方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变更。

9、乙方须遵守甲方制订的业务集成合作管理办法、考核条款、客户服务标准和文件的相关规定,并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10、乙方若实施系统调试、维护、升级或其他可预见性的,可能造

成业务中断的变动操作,应提前七个以上工作日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甲方,包括具体的中断原因、时间和周期,并有义务配合甲方告知集团客户。

11、按照首问责任制,乙方对非网络通信问题引起的用户咨询、申

告和投诉应承担责任,同时还应接受集团客户针对该业务产生的各种网络通信问题引起的用户咨询、费用查询和投诉。对需要甲方配合解决的问题妥善转交甲方处理,并负责对处理情况进行跟踪及用户回访。

12、乙方在调试系统时,不得影响甲方现有网络的正常运行,未经

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进行大流量的测试,对由于乙方原因对甲方及甲方集团客户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13、乙方须严格管理网络端口和相关帐号权限,若因乙方管理不善

导致的后果,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4、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利用甲方的品牌和渠道单方面向甲方

7集团客户提供未经甲方认可的其他服务。

15、乙方有义务辅助甲方安排培训课程、提供培训教材;面向集团

客户的使用人员、系统管理员、系统日常维护人员等定期开展不同层面的培训工作

16、以甲方应用托管业务管理平台与乙方应用服务器接口为界,乙

方负责其自身一侧的所有设备的维护,确保设备正常提供服务。对因乙方原因而造成的应用托管业务故障,由乙方负责解决;对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对甲方及甲方集团客户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7、乙方保证在其应用托管业务中所提供或使用的服务不违反国家

的有关政策、法规,不损害集团客户的利益,不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如乙方违反前述义务而引起的索赔、纠纷及诉讼,均由乙方负责,且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和甲方集团客户造成的一切损失。

18、乙方按照其获得的收益自行承担相应的税赋。

第四条1、

费用支付

本协议所涉及的业务功能费以中国移动与集团客户签订的应用托管业务服务协议中定义的实际功能费资费为准。

2、乙方承担第一条第(二)款全部工作内容,甲方将70%的实收业务功能费作为业务集成支撑费向乙方支付。

3、在乙方提供的集成支撑服务出现问题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根据

8业务集成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扣减应支付给乙方的费用,扣减的费用分摊到下季度,按月进行扣除。4、

应用托管业务集成支撑费由甲方按月向乙方统一支付。原则上,费用支付依据甲方提供的业务统计表为准。若乙方对业务统计表有疑义并出现争执且争议款项超出应付帐款的5%时,甲方先依照本方业务统计表进行支付,直至双方达成共识后,存在差额的,甲方应将差额及实际支付月应付款一并补齐支付给乙方或从乙方的实际支付月应付款中进行相应的扣减。若未超出应付帐款的5%时,甲方则根据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乙方支付业务集成支撑费。5、

应用托管业务的计费周期为每自然月的1日至当月最后一天。甲方在每月15日前需将第上上个月实收业务统计表交至乙方。若乙方每月15日仍未收到业务统计表,则有权向甲方追溯原因,甲方需在乙方追溯原因五个工作日内检查原因并承递乙方结果。若乙方按时收到业务统计表并无异议,则乙方应将开具的合法发票递交至甲方,甲方在收到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以转帐方式将款项支付给乙方。乙方银行帐户信息为:户名:开户行:帐号:

第五条知识产权

91、应用托管业务的知识产权归属:(A、甲方所有;B、甲乙双方共有;C、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2、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任何文件、信息和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规范、测试规范、用户信息)的知识产权属于甲方。

3、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及甲方利用乙方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甲乙双方共有。

4、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共同完成的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另行协商确定。

5、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上述属于甲方的知识产权以任何方式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事项。

6、乙方应确保所提供的业务集成支撑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数据资料、计算公式、测试方法、软件、报表等的使用与提供)不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1、

保密条款

为本协议之目的,“专有信息”指在乙方为甲方提供业务合作运营服务过程中一方从另一方(“披露权方”)得到的披露权方开发、创造、发现的、或为披露权方所知的、或转移至该披露方的、对该披露权方业务有商业价值的信息。专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电脑程序、设计技术、想法、专有技术、工艺、数据、业务和产品开发计划,与该披露权方业务有关的客户的

10信息及其他信息,或披露权方从他方收到的保密信息。双方理解,信息披露权方拥有并将拥有专有信息,而这些专有信息对该披露权方是非常重要的;甲、乙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产生了双方之间的与专有信息有关的保密和信任的关系;2、

未经信息披露权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应对任何专有信息保密,除为正常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之目的外,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或向任何第三人披露这些专有信息。3、

甲、乙双方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将双方的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披露给任何第三方。第七条1、

违约责任

若有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另一方有权终止协议。

2、若因一方违约造成对方不良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则对方有权追究该方责任,要求其消除影响、作相应的经济赔偿,并有权终止协议。

3、因各种非网络问题导致的投诉,索赔纠纷,乙方应负一切责任。如果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第八条不可抗力

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发生的后果不能防止或不可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遭受经济损失或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

11时,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损失不承担责任。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将事件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应于15日内提出事件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政府部门开具的有效证明文件。按照事件对协议的履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或终止协议。第九条通知和送达1、

本合同项下需由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讯应以中文书面作出,并采用专人递送、特快专递或传真方式发至另一方的下列地址。特快专递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双方将按如下规定确定通知被视为正式送达的日期:

1)以专人递送的通知应在接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

2)以特快专递发送的通知,发往同城的,自交寄日起第二日视为送达,发往国内其他地区的,自交寄日起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地区的,自交寄日起第五日视为送达。发往上述地区以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自交寄日起第七日视为送达;

3)以传真发送的通知,以发件方发送后打印出的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2、3、

双方地址与联系方式如本合同签署页。

本合同项下的通知自送达之日依据本合同约定发生效力。

第十条1、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

12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

因为本合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都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3、

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各自省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4、

在任何争议期间和/或对争议仲裁期间,除争议所直接涉及的条款外,任何一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条款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同时,应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第十一条本合同的效力、变更、解除及其他1、

本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自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开始生效,有效期二年.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生效的,则从其规定。本协议期满前30天内双方不提出终止协议的,则本协议自动延期一年。

2)本合同对每一方的权利义务继受人和合法受让人均具有约束力;但是,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无论是通过法律运作、证券或资产的销售、合并或其他方式)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任何企图在违反本条规定情况下进行的转让均无效。

3)任何一方未行使其于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得构成或被视为该方对这些权利或其它权利的放弃或丧失。

4)如果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或规定被认为非法或不可执行,则除这些条款和规定以外的其他条款的效力和可执行性不得因此而受到影

13响。

5)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含补充合同)构成本合同双方之间就本合同项下之合作所达成的全部合同,并替代本合同双方以前或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做的任何口头交流、声明或合同。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仅得以经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的书面补充合同进行,否则此合同不得更改。

6)本合同将保持其效力直到各方已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并且本合同各方之间的所有付款和索赔已结清。2、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任何一方都有权利提出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2)一方要协议变更合同的,应该提前十五日向对方发出通知,然后进行协商;未经协商擅自变更合同的,该变更无效。

3)本合同生效后,除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提前中止、终止或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规定的,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金额百分之二十(20%)的违约金,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本协议及附件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授权代表人:签字日期:

年月日

有限公司乙方:授权代表人:签字日期:

公司年月日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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