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一般规定
1.1.1工程启动验收完成并具备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条件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申请。
1.1.2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组的组成及主要职责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组应由建设单位组建,由建设、监理、调试、生产运行、设计等有关单位组成。
2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组主要职责应包括下列内容:
1)应组织建设单位、调试单位、监理单位、生产运行单位编制工程试运大纲。
2)应审议施工单位的试运准备情况,核查工程试运大纲。全面负责试运的现场指挥和具体协调工作。
3)应主持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交接工作。
4)应审查工程移交生产条件,对遗留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
5)应办理交接签证手续,签署符合本规范附录E要求的“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鉴定书”。
1.2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
1.2.1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光伏发电工程单位工程和启动验收应均已合格,并且工程试运大纲经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组批准。
2与公共电网连接处的电能质量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
3设备及系统调试,宜在天气晴朗,太阳辐射强度不低于400W/m2的条件下进行。
4生产区内的所有安全防护设施应已验收合格。
5运行维护和操作规程管理维护文档应完整齐备。
6光伏发电工程经调试后,从工程启动开始无故障连续并网运行时间不应少于光伏组件接收总辐射量累计达60kW·h/m2的时间。
7光伏发电工程主要设备(光伏组件、并网逆变器和变压器等)各项试验应全部完成且合格,记录齐全完整。
8生产准备工作应已完成。
9运行人员应取得上岗资格。
1.2.2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主要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应审查工程设计、施工、设备调试、生产准备、监理、质量监督等总结报告。
2应检查工程投人试运行的安全保护设施的措施是否完善。
3应检查监控和数据采集系统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4应检查光伏组件面接收总辐射量累计达60kW·h/m2的时间内无故障连续并网运行记录是否完备。
5应检查光伏方阵电气性能、系统效率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6应检查并网逆变器、光伏方阵各项性能指标是否达到设计的要求。
7应检查工程启动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是否整改完成。
8工程试运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完成。
9应确定工程移交生产期限。
10应对生产单位提出运行管理要求与建议。
11应签发“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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