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权:合理行使与依法规制
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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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卷第1O期 2014年1O月 教师教育论坛 Teacher Education Forum Vo1.27 No.1O 0ct.2014 ●专题(主持人教师权益及其法律保障● 谭晓玉) 【主持人语】教师既享有宪法规定的普通公民的基本权利,也享有法律规定的 教师职业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对教师权利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教育 教学权、学术研究权、管理学生权、报酬待遇权、参与管理权和进修培训权等权利。这 些法定权利,在现实中是否真实享有?能否依法行使?实践中,教师合法权益难以实 然享有、无法依法行使的情况时有发生。有权利,就有救济。“有权利而无救济,非权 利也。”只有建立起完善的教师权利救济保障机制,充分保障教师的各种权利,才能解 除教师的后顾之忧,使之更好地履行职责。 本专题刊发的三篇文章,从教育法学理论与司法务实两个层面探讨了教师权利 的实际享有、依法行使、法律保障,回答了“教师享有哪些权利?如何行使这些权利? 寻求什么途径得以保障?”这些教师广为关切的问题。《教育惩戒权:合理行使与依法 规制》一文,解答了广大中小学教师最为关切的、在管理学生过程中最为棘手的难题: 依法管理与违法惩罚;《教师工伤保险权研究》一文,从司法务实角度解析了教师在履 行职务期间受伤、致残、致死,如何寻求法律救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问题;《章程 视野下的大学教师权利体系建构》一文,从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角度,探讨了通过大学 章程的制定,构建高校教师权利保障体系的建议。 教育惩戒权:合理行使与依法规制 谭晓玉 (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法制研究与咨询中心,上海200032) 摘要: 教育惩戒权是教师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正常秩序,保障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针对违 反学生行为规范、破坏学校纪律的学生行使的管理权,是教师依法管理学生的专业职权。惩戒权的行使,是 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的客观要求,是教师履行法定职责的必要手段。管理学生需要惩戒但应规范。惩戒权的 肆意行使必须限制,惩戒权行使的方式必须规制,使惩戒权的行使制度化、规范化。 关键词: 学生管理;教育惩戒;合理行使;依法规范 中图分类号:G40—01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2O95—5995(2014)1O—OO05一O6 如今,教师越来越难当,学生越来越难教。一 化教师与学生及其家长之间的矛盾。而惩戒则成 了教师不敢触及的“高压线”,唯恐被冠以“体罚学 方面,教师要面对越来越多调皮捣蛋难以管束的 学生,另一方面,又要面对种种管理“禁令”和社会 生”之恶名。加上媒体对体罚学生造成伤害事件 的屡屡曝光,惩戒成了教师闻之噤若寒蝉、不敢逾 越半步的“雷池”。[1]实际上,这是对教育惩戒权的 舆论的苛责,陷入左右为难、束手无策的尴尬境 地:要么对学生放任自流,哄着学生过日子;要么 将体罚当作发泄私愤的手段。前者导致教师放任 认识偏差,把教师依法管理与违法体罚画等号。 失职和学生桀骜不驯;后者造成学生身心伤害,激 收稿日期:2014--09—28 作者简介:谭晓玉,男,新疆石河子人,中国教育学会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博士,主要研 究方向:教育政策与教育法制。 ・ 5・ 第27卷第1O期 2014年1O月 教育惩戒权 Vo1.27 NO.10 Oct.2014 一、学生管理中惩戒与体罚之分野 必然表现为不同的方式与强度。可以罚“心”,可 以罚“体”,可以“自”罚,也可以“他”罚,可以“恶” 罚,也可以“善”罚,所以“惩戒”内含“体罚”元素。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 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 《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 体罚是惩戒的极端方式。它以折磨和损害学生身 心来实施惩治,是古代常用的、当今极少数国家仍 然保留的教育方式。随着社会的发展、学校民主 化进程的推进及人权保障运动的兴起,现代社会 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都 明令禁止体罚,显然,教师不得体罚学生,这是不 容置疑的。[2]那么,对屡次违反校纪班规、严重干 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该不该严加管 束、施以惩戒?对此给予肯定的回答,也是不容置 疑的。因为,惩戒权是国家赋予学校和教师依法 管理学生应有的职权;惩戒权的行使,既是建立现 代学校制度的客观需要,又是教师履行法定职责 的必要手段之一。 惩戒,顾名思义,就是通过惩治过错来警戒。 惩治是手段,警戒是目的。其内涵有二:一是对已 违犯规定的行为实施惩治,以帮助过失者认识错 误,警戒其本人或他人不再重犯类似的错误;二是 为了警戒将来,事先对应该怎样做和不能怎么做 进行必要的规定,明确指导并告知违犯规定不能 做的事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惩戒是一种常规的 教育手段,是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强制性纠正,是在 学生身心能承受的前提下采取的教育措施,能起 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惩者,以正其心也。”让违 纪学生知道哪些“高压线”不能碰触。 惩戒和体罚有着本质的不同。惩戒出于爱, 体罚囿于恨;惩戒是尊重,体罚是羞辱;惩戒是纠 错的艺术,体罚体现的是教育的无能。惩戒以不 损害受罚者的身心健康为原则;体罚则以“治”人 为出发点,往往损害受罚者的身心健康。惩戒的 目的是帮助学生认识错误,悔过自新,使之“不愿” 再犯错;体罚则使学生惧怕皮肉之苦,从而“不敢” 犯错。二者尽管都是通过施罚使学生身心感到痛 苦,但惩戒中的“痛苦”使学生幡然悔悟,而体罚中 的“痛苦”带给学生的则是身伤心碎。惩戒能使学 生最终心悦诚服地改掉错误,且能增进师生感情, 而体罚往往使学生对教师产生抵触情绪,激化师 生对立,甚至导致更严重的违规行为。 惩戒就得给予一定的处罚。所以“惩戒”内含 “惩罚”元素。但如果是为惩罚而惩罚,只强调惩 治本身,不以“警戒其不违反”为出发点和目的,不 是一种积极的“教育”,而是消极的“教训”。惩戒 的绝大多数国家先后通过立法禁止体罚。教师肆 意行使惩戒的权力受到约束和限制,作为惩戒极 端方式的体罚遭到禁止和废除。现代学校,不是 不要惩戒,更不是取消惩戒,而是限制惩戒,规范 惩戒,主张一种善意、适度的惩戒。[3] 教师应针对不同学生的不同情况,从对学生 负责、对孩子成长有利的角度去设计惩戒的教育 方式l_4 ;要惩戒有因、惩戒有度、惩戒有爱,在对学 生实施惩戒时,不应受感情因素的影响,不应把工 作、生活中的不悦情绪发泄到学生身上;不应受权 威观念的影响而要求学生无条件服从;不应受到 思维定式的影响,应依据自己以前对学生的印象 加以判断,避免自己在盛怒或情绪冲动时以惩戒 之名行体罚之实。 惩戒作为教育的一种必要的辅助手段,不可 或缺。问题的关键是怎样惩戒,把握一个怎样的 “度”。如果教师随心所欲,就可能失去惩戒的教 育意义。教育工作者要付出更多的爱心,谨慎适 度地使用惩戒权。“惩”即惩处、惩罚,是手段; “戒”即戒除、防止,是目的。在教师的惩戒活动 中,手段与目的应紧密相连,往往通过给学生身心 施加某种影响,使其感到痛苦或羞耻,激发其悔改 之意,从而达到矫正的目的。惩罚的目的就是让 受惩罚的人明白自己的错误,并且对自己所犯的 错误承担后果。 对学生采取不作为的消极姿态,一味采取纵 容、溺爱、表扬等所谓“人性化教育方式”,是教师 对本职工作的渎职,对学生智力及身心健康发展 无益。正在成长中的孩子,犯错误是不可避免的。 用恰当的惩戒手段让学生明白“没有规矩不成方 圆”的道理,知道哪些界限是不能逾越的,这是学 校应负的责任,也是学生身心健康成长之需要。 教师应该在“温柔”教育方式无效、正面教育 方法无果的情况下行使惩戒权。只表扬、鼓励,不 批评、惩戒,同样违背教育规律。过于强调“爱”的 第27卷第1O期 2014年1O月 教师教育论坛 Teacher Education Forum Vo1.27 No.10 0ct.2014 教育,把“爱”片面理解成“微笑教育”,不能对学生 和能力得到充分发展。 说一句重话,教育就会变成“溺爱教育”。教师如 果凡事皆顺着学生,家长纵容,教师“强颜屈尊”, 《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 专业人员,学校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学业 指导,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力。教师使用惩戒权, 既是基于教师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强制性权 力,也是教师职务权利,是教师在履行教育教学职 不敢对小树苗适时“剪枝修理”,是“爱”孩子还是 “害”孩子?“小树不修不成材”,惩戒在教育中起 着“修剪”的功能:劝善、警示、激励。 惩戒学生,要让学生体验到惩戒背后的关爱, 务行为中特有的权力,体现的是在教育教学活动 应以“小惩”促“大戒”。[5]惩戒越少用越好。经常 受罚的学生对惩戒会变得近乎麻木、无动于衷,频 繁无度的连续惩戒会引发学生心理疲惫和消极适 应,导致漠然视之的心理防卫,造成惩戒的失败。 如果较轻的惩戒手段能激起学生的羞愧和悔悟 感,促使学生改正错误和缺点,应优先采用;如果 不能达到使其改过自新的目的,再考虑适当增加 惩戒手段的严厉性。高超的惩戒,不是简单粗暴、 无视学生自尊心地让其“出洋相”,而是针对不同 时间、场合、错误程度以及违纪者个性特点等,机 智灵活地选择不同的惩戒方式,努力将惩戒的副 作用降到最低限度。要罚之有方,罚之有度,罚之 有情。能寓惩戒于尊重、教育、关怀、希望、激励之 中,像春风化雨,落花护泥,滋润学生的心灵,促其 自由健康地成长,那才是教育的艺术。 二、教育惩戒权是教师管理学生的应有 职权 所谓“教师的权利”,是教师依法享有的某种 权能和利益,表现为教师作为权利享有者能够做 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 出一定行为的资格。教师惩戒权,是教师为维护 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秩序,保障教育教学活 动的正常开展,针对违反学生行为规范、破坏课堂 纪律学生行使的一种教育管理权。[6]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 法》)对我国教师现阶段权利做了具体规定,主要 包括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管理学生权、报酬 待遇权、参与管理权和进修培训权等六项权利,教 育惩戒权属于管理学生权。学生管理权体现的是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导地位,教师有权对 学生因材施教,针对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等方面 的发展给予指导;教师有权对学生的品行和学业 成绩给予及时、客观、公正的评价;教师有权运用 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科学的管理方法使学生的个性 中师生之间的管理关系,同时又体现师生之间的 教育关系。 教育关系决定了惩戒的目的是教育学生,管 理关系则表明惩戒过程中师生之间的不对等关 系。学校基于法律上的规定和教育行政机关的授 权,对在校学生的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和管理享 有一定的管理职能,而教师作为国家教育职能的 直接执行者和家长教育权的委托行使者,则是这 一管理职能的实际履行者。教师惩戒权,反映的 是学校与学生之间以命令与服从为特点、具有明 显强制性的管理行为。学校受教育行政机关的授 权,在对学生的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和管理上享 有一定的管理职能,教师惩戒权就是学校与学生 之间以权力服从为基本原则,以管理与被管理为 主要内容的体现。 学校为达到教育目标,有权制定有关规则来 约束学生的行为,学生应当遵守。在对学生日常 行为的管理上,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权力运行 的纵向关系,学校是规范者、指导者,可以对学生 提出各种要求,强制学生遵从。在学校管理学生 的活动中,学校是国家和社会的化身,学校把国家 社会对学生的要求以各种行为规范形式传达给学 生,要求学生约束自己的行为,对不遵从者予以惩 戒,把学生行为限制在各种规范允许的范围内。 在学校管理学生活动中,学校考虑的是学校教育 目标的实现和教育秩序的维持,注重的是整体利 益的维护而不是迁就极少数学生的个人嗜好和习 惯。学校管理措施体现的是学校教育管理活动的 现实需要,其施行不以学生的同意或者接受为前 提条件,不以学生意志为转移。 现代学校教育是公共教育,是国家教育,教师 是社会的代言人,代表国家的意志和社会的要求 对学生实施教育,促使学生按照社会的规范和要 求逐步社会化,培养他们成为遵守社会规范的合 格公民。这使得教师在教育过程中必须保持特有 第27卷第1O期 2014年1O月 教育惩戒权 Vo1.27 No.10 的权威和地位。当学生的行为与社会规范相矛盾 或抵触时,教师拥有国家所赋予的管理控制权,对 学生的违规行为做出否定性惩戒,以避免违规行 为的再次发生,促进合乎规范行为的产生和巩固。 学生的成长也必须经过一个从他律到自律的过 程。作为成长发育尚未成熟的学生,首先必须接 受外在的由教师代表社会所给予的强制规范,促 使其完成个体社会化过程。惩戒是遏止个性的过 分膨胀、矫正其非社会性行为的必要手段。因此, 教师的惩戒权也是教师以社会代言人的身份对未 成熟的学生进行引导和矫正的权力。教师惩戒权 是教师履行教育职责的必要保证。 现代课堂教学活动是在一个稳定的组织结构 中的集体教学,集体活动必然要有共同遵行的规 范,这就必须形成一套固定的组织模式和制度化 的管理、教育手段。教育活动的正常进行需要这 些制度和管理手段的维持,对违规者进行必要的 惩戒,是制度化教育中完成教育目标和任务的保 证。正是集体化的、规模化的教育活动要求统一, 赋予了教师维持统一活动正常进行的权力。在课 堂中,每个学生享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某个学 生的“权利”诉求,而损害大多数学生的权利。班 级管理规则是为保证全体学生的利益和权益而制 定的,违背这一规则,就必须受到惩戒。 教师应该尊重学生,但尊重学生并不等于纵 容学生,放任学生。教师承担指导者角色、社会代 言人角色、集体管理者角色,若没有惩戒权,就无 法得到实现。不能借口体罚的存在而否认教师拥 有惩戒权。要承认惩戒的合理性,同时以法律的 手段对其加以界定和限制,杜绝教育中惩戒权行 使的随意与滥用。 如前所述,现代社会的绝大多数国家先后通 过立法禁止体罚。教师肆意行使惩戒的权力受到 约束和限制,作为惩戒极端方式的体罚遭到禁止 和废除。在美国、英国、日本等西方国家,惩戒权 是以法律的形式被规定为教师的专业权利之一, 对教师惩戒权的形式会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L7] 美国有的州明确规定教师惩戒权的范围及限定, 诸如言语责备,可以是直接的口头批评,也可以是 间接的言语暗示;剥夺某种特权,对学生参加课外 活动的某些权利加以限制,正常的教学活动不属 于剥夺的范围;留校,对违规学生,放学后将其扣 ・8・ Oct.2014 留在学校一段时间,一般不超过半个小时,留校期 间可以安排参加一些惩罚性活动;惩罚性转学;短 期停学,通常是1O天;开除是对严重违规者的处 理方法,校方在开除学生时必须保证其实质公正 和程序公正,任何违反正当程序的开除都是无效 的,限制校方的随意开除行为。r8]英国教师1986 年以前可以对学生施以必要的管教,社会默许体 罚的存在,1986年后,英国法律明确规定不准体 罚学生,但保留了教师的惩戒权:罚写作文;周末 不让回家,陪值班老师值班;面见校长,让校长惩 罚;停学等等。E1本教育法规定:校长和教员,根 据教育上的需要,可以按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 学生进行惩戒,但不许体罚。 我国教育法规明确规定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 体罚,但对什么是体罚,体罚的形式、范围、适合哪 些违规行为等都缺乏明确的界定和具体的说明。 同时,对教师是否具有惩戒权,具体有哪些惩戒权 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导致一些学生或家长把 合理的惩戒误以为是体罚或变相体罚,让教师在 学生管理中左右为难。 学校教育中的惩罚功能是通过“惩戒”手段, 发挥劝善、警示、激励的教育功能,使学生学会“对 自己的行为负责”,起到防微杜渐、惩前毖后的作 用,在“小错”时就受到必要的惩戒,可以尽量避免 学生将来犯“大错”。一味地坚持“正面引导,说服 教育”,将教育集中在正面教育的狭窄区域,只能 使教育工作走向片面。学生长期听到的是顺耳的 话、正面鼓励的话,就会无法正视逆境,看不到自 己的不足和缺陷,对今后的成长可谓百害而无 一利。 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往往以管理方式出现,因 惩戒双方“权”“义”不对等,带有强制性,教师在具 体行使惩戒权的过程中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 此可能会出现“惩戒过度”,侵害被惩戒学生的合 法权益,因此,教师如何行使惩戒权事关“合法”与 “违法”的问题。[9]教师依法享有惩戒权,但更要依 法行使惩戒权。教师惩戒权的行使不得以侵害学 生权利,甚至牺牲学生合法权益为代价。在行使 惩戒权时,在注重惩戒效果的前提下,应最大限度 地体现学校的教育职能。既不能容忍姑息个别学 生的越轨行为而使多数学生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 障,也不可在维护多数学生权益的良好愿望下使 第27卷第1O期 2014年10月 Teache1"Education Forum 教师教育论坛 Vo1.27 No.10 0ct.2014 个别违反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 害,对其身心发展造成负面影响。这就要求教师 在行使惩戒权时应合法、合理、公正。教师惩戒学 变相体罚,但没有涉及其他的惩戒形式,尤其是对 一些有争议的惩戒形式,如责令学生站立、离开教 室、罚抄作业或跑步、闭门思过、不准参加某种课 生的直接依据——校纪校规首先必须合乎法律的 规定,不能超越法定的权限范围,应始终尊重学生 外活动等,没有做出明确规定,造成法律适用的 空白。 人格尊严和各项权利,惩戒违纪违规的学生,不得 污辱其人格,损害其身心。教师行使惩戒权,针对 基于此,如何规制教师合理行使惩戒权至关 重要。上自国家立法机关,下至学校办学主体,无 的只能是学生的越轨行为本身而不能是学生个 人。惩戒是为了教育学生,戒除其不符合社会规 范的行为,促使其合范行为的养成,任何出于发泄 个人情绪、私愤,明显对学生权利造成损害的行为 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惩戒。教师惩戒权的行使, 不仅惩戒的内容要合情、合理、合法,而且在行使 惩戒的过程中也必须符合规范的程序要求。必须 明确学校中谁具有惩戒学生的主体资格,哪些属 于校长才能行使的惩戒权,哪些是教师能行使的 惩戒权,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实施惩戒权,如何把握 惩戒的“度”。 三、教育惩戒权的行使应当制度化、规 范化 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区分依法惩戒与违法体 罚很难。当学生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或严重干扰学 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时,教师基于公益的考虑,对 学生的基本权利加以必要限制时,难免超越惩戒 的合法尺度,加之教师管理风格各异,学生个性差 异很大,学生违纪犯规形式多样,更何况我国目前 对学生行为的管理和教育应采取何种方式,法律 上并无明确具体的规定,教师惩戒权的合法性没 有明确被我国现行法律认可,合法性仍是一个广 为争议的话题。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 确规定教师是否具有惩戒权,尚不能为学校惩戒 制度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认定我国教师拥有惩 戒权,是通过其他法律条款推断出来的。 《教育法》规定,学校有权对学生进行学籍管 理,实施奖励和处分;教师具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发 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的权利;《义务教 育法》及其实施细则、《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师 法》规定,禁止对学生体罚和变相体罚。上述法 律,确认了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权,而处分是惩戒的 一种形式。但规定明显不全面,比较模糊,没有明 确确认教师的惩戒权。法律中虽明确禁止体罚和 论是制定教育法律法规,还是制定校纪班规,均应 从维护学校利益、保障教师权益、保护学生权利各 方面考虑,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具体规定对违纪 犯规学生的惩戒权,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依 法惩戒。[ . 通过规制,确定惩戒权使用的基本原则。惩 戒只能作为一种教育措施,谨防为惩戒而惩戒。 具体实施惩戒时应把握两个原则:惩戒与尊重相 结合;惩戒与说服相结合。 通过规制,规定惩戒的范围。教师惩戒权的 行使要有范围限制,不得超出法定的合理界限。 惩戒主体要明确,谁拥有合理的惩戒权,有多大的 惩戒权。惩戒对象要明确,惩戒对象只能是学生 特定的违规或越轨行为。惩戒措施要明确,惩戒 措施本身要合理,要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有利于 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对违规行为的处分轻重要 合理,根据行为的危害程度,给予不同程度的 惩戒。 通过规制,确保惩戒权的行使公正、合理、合 法。校纪班规的制定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超越 法定的权限范围。规则的制定与实施必须以尊重 学生为前提。校纪班规不仅要在形式上合法,而 且要在内容上具有公正性,不得违背常理。合乎 教育目的,遵循教育规律,符合学生身心发展规律 及其特点,充分考虑不同情境、不同学生的个别差 异,并符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通过规制,明确规定惩戒是为了教育学生戒 除其不符合社会规范的行为,促进其合范行为的 养成,针对的只能是学生的越轨行为而不是学生 个人。惩戒的客体只能是具有一定违反规则性 质、对教育教学活动具有破坏性的、不惩戒无法继 续教育或者不利于学生本人及其同伴发展的学生 行为,禁止任何出于发泄个人情绪、私愤,明显对 学生权利造成侵害的行为。 通过规制,可以认定教师惩戒过度产生的侵 ・ 9 ‘ 第27卷第1O期 2014年1O月 教育惩戒权 VoL 27 NO.1O 0ct.2014 权行为的范围。最主要的是,规制可以规定教师 2009(1):69一 75. 在行使惩戒权时自由裁量的限度,拥有多大自主 决定权,避免惩戒权的滥用,造成对学生权利的 侵害。 规制教育惩戒权还有一个作用,就是明确过 度使用惩戒造成学生权益侵害的救济方式与途 径,健全和完善学生申诉制度,保障学生救济途 径。对学生申诉范围、内容、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1]谭晓玉,等.教育惩戒,在雷池边缘行走[N].中国教育报, 200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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