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室借阅管理规定
1.目的:为了方便员工业余学习,为了加强图书的存放和借还管理工作,达到知识快速转化为生产力的目的。
2.适用范围:跨日集团公司全体员工。
3. 内容:
3.1、图书室开放时间(每周1、3、5:18:00-21:30,周日18:00-22:30)
3.2、凡公司在职员工均可到人力部办理图书借阅证,押金为20元/人,离职时退还。
3.3、凡本公司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均可到本图书室阅览。
3.4、职工除在阅览室阅读外,每人每次只可借图书一本。
3.5、读者要爱护报刊、图书,不准损坏或在内容上点划、写批。
3.6、借阅人还书时与经办人接交清楚,如有损坏者则据情罚款。若丢失且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买到同样的书,则按原书的3倍赔偿。
3.7、职工阅览规定:
3.7.1、室内报刊一律不外借,阅完后请放回原处。
3.7.2、按公司规定的时间到图书馆阅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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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要爱护图书、桌、椅及室内公共用品,如有损坏、遗失予以原价赔偿。
3.7.4、保持室内肃静和室内整洁,禁止在阅览室内吸烟。
3.7.5、服从图书管理员的指导。
3.7.6、不许在室内的报纸、期刊上乱写、乱画、剪裁,如发现按定价的四倍赔偿。
3.8、职工借书规定:
3.8.1、凡本公司在职员工均可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图书借阅证。
3.8.2、凭本公司发的借书证借书,只限本人使用,不得托他人代借。
3.8.3、每次只能借图书一本,借期为15天,如没有阅读完,可继续办理借阅手续,但续借最长时间不能超过10天,逾期不还者从归还日起按每天2角收费。如有损坏或丢失者,按书价2-3倍赔偿。
3.9、 工具书一律不外借。
3.10、不经图书管理员的允许,任何人员不能私自进入图书室。
3.11、对于故意破坏公司财物的员工,除照价赔偿外,还要进行行政处罚
3.12、本规定从2005年8月12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集团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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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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