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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综合运用

2022-03-23 来源:爱问旅游网
最新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综合运用

一、我国实施税收优惠的常见方式

加速折旧、直接减免、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即征即退、减计收入、减免所得、减按税率等举例介绍。

(一) 企业所得税加速折旧利与弊

1.采用加速折旧法,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中加快得到补偿。但这并不是指固定资产提前报废或多提折旧,因为不论采用何种方法提折旧,从固定资产全部使用期间来看,折旧总额不变,因此,对企业的净收益总额并无影响。但从各个具体年份来看,由于采用加速的折旧法,使应计折旧额在固定资产使用前期摊提较多而后期摊提较少,必然使企业净利前期相对较少而后期较多。

2.加速折旧法就是固定资产每期计提的折旧数额,在使用初期计提的多,后期计提的少。从而相对加快折旧速度的一种方法。它又称递减费用法。它有两个显著的特点:第一,在期初几年中提取的折旧额高于后几年,使固定资产的价值在生产期内尽快得到补偿,其后逐年递减,这并不影响固定资产生产期限内提取的折旧总额,只是在不同生产期年度提取的折旧金额有明显差别;第二,期初几年的利润和税金可能减少,但以后会逐渐增多,加速折旧并不影响利润和税金总额,但现有多数国有大中型企业,经济效益滑坡,企业经营者们担心采用加速折旧后会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均采用平均年限法,综合折旧率只有3%至5%左右,由于固定资产折旧率普遍偏低,设备更新困难,阻碍了企业技术的发展,导致企业现金流量短缺。

3.实践中,许多企业的财务人员认为,企业应尽最大可能加速折旧,以减少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这种看法其实并不完全正确.

企业如果不计提折旧,会增加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也会增加许多;如果计提折旧,会加大成本费用减少利润,从

而使所得税减少。

4.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筹划时,除了考虑是否可以采取加速折旧外,选择加速折旧还应考虑其他影响因素,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采取加速折旧须慎重,否则不仅达不到筹划的目的,反而会增加税收支出。

5.税收减免期不宜加速折旧

企业所得税目前实行比例税率,固定资产在使用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这种加速折旧的做法可以递延缴纳税款。但若企业处于税收减免优惠期间,加速折旧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是负的,不仅不能少缴税,反而会多缴税。

例如:……

6.加速折旧应从企业整体利益考虑

如果仅仅从减轻税负的角度选择加速折旧,导致企业出现亏损,使投资者认为企业的盈利能力差,不予注入资金,错失发展壮大的机遇,如同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得不偿失。许多民营企业为了不缴所得税,让报表出现巨额亏损,一旦需要去银行贷款,报表反映的亏损让银行望而却步即是例证。

总之,企业选用加速折旧时,要充分关注税收优惠期、5年补亏期,趋利避害;要运用管理会计的方法,注意税收与非税收因素,进行统筹安排,谋取企业利益最大化。

(二)增值税直接减免帐务与税务处理

1.免征增值税,完全可以不核算免缴的增值税税额,即不必进行会计处理,免税销售收入减销售成本即为企业毛利。不必单独计入补贴收入。 2.税务处理见三份文件.

(三)先征后退、即征即退与先征后返的区别与联系 区别如下:

1.直接免征:直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不必缴纳。如销售

残疾人专用品;

2.直接减征:按应征税款的一定比例征收,目前除了对简易征税的旧货规定了减半征收外,多是采用降低税率或按简易办法征收的方式给予优惠,还没有按比例减征的规定; 3.即征即退:指税务机关将应征的增值税征收入库后,即时退还,比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退税机关为税务机关;

4.先征后退:与即征即退差不多,只是退税的时间略有差异;

5.先征后返:指税务机关正常将增值税征收入库,然后由财政机关按税收政策规定审核并返还企业所缴入库的增值税,返税机关为财政机关。如对数控机床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

联系:

他们是对有实行税收优惠,有退税情况发生的企业实施的一种措施,主要包括大部分出口退税企业、符合退税条件的福利企业、下岗或大学毕业生所创办的企业在国家规定的免税期内,国家或地区鼓励发展的产业在免税期内等情况。

主要是便于管理,就是先按照一般企业照常交纳增值税,等到了退税期,一般是按季度、半年、一年来进行退税的。

五种常见的增值税优惠

增值税优惠主要有直接免征、直接减征、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

直接免征就是直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不必缴纳税款,如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直接减征一般有按应征税款的一定比例征收,例如销售旧货和物品征税的旧货规定了减半征收,还有按一定金额直接扣减,例如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

额抵减。

即征即退是指税务机关将应征的增值税征收入库后,即时退还,比如对软件企业超3%税负的部分即征即退,退税机关为税务机关。

先征后退与即征即退差不多,只是退税的时间略有差异,主要是外贸企业出口一般采用先征后退。

先征后返指税务机关正常将增值税征收入库,然后由财政机关按税收政策规定审核并返还企业所缴入库的增值税,返税机关为财政机关。如对数控机床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

税收返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的第二条第三款中明确规定:“除了税收返还之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 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它们体现了政策导向,但政府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因此不作为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处理。”税收返还是指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所以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属于政府补助,应计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科目,而增值税直接免征、直接减征虽不作为政府补助,但属于企业非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流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应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其他”科目。 直接免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发布《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蔬菜流通环节免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11]137号文将免征对象扩大到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并规定了 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蔬

菜主要品种,同时要求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在会计上分别核算其销售额,否则不予免税。 企业对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法定减免的增值税无需作任何专门的会计处理,企业仅需按照税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正确核算主营业务收入(按照所收款项全额),正确核算进项税额(用于免征增值税的部分不得抵扣,转入相关项目的购进成本)即可。 即征即退

根据《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四)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69号 发文时间:2011-12-01 状态:全文有效

现将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又享

一、纳税人既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也有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和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

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

二、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进项税额

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中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部分=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处理方式的公告》(2011年第5号)同时废止。

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五)查补不得按“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办法退还给企业

(六)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

安置残疾人单位既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

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七)减计收入与不征税收入区别与联系

1.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

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八)项目减免与企业减免区别与联系

(六)税收优惠填报口径。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九)减按税率种类列举与注意事项(如财税【2009】9号)

1.从2009年1月1日后,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有:粮食、食用植物油、农产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等21类货物适用13%低税率。

2.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7)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

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3.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4.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区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以及购进的时间段(以2009年1月1日为界限),按不同的征收率和税率分别适用。

二、运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税务筹划技巧 (一)事前享受优惠规划及例证 1. 【案例】

甲单位发包一建设工程。在工程承包公司乙的协助下,施工单位丙最后中标,于是,甲与丙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总金额为1100万元。乙公司未与甲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丙支付乙公司服务费用100万元。乙公司应纳营业税为100×5%=5(万元)。

问,乙公司应如何筹划以减少应纳营业税? (二)事后补救享受规划及例证

案例:某企业2010年度支出广告费800万元,税法规定允许在税前扣除为200万元;2011年度支出广告费100万元,税法规定允许在税前扣除300万元。即可在税前结转扣除200万元。

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

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第九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筹划:该企业2001年度多支出的600万元广告费可元限期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在申报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时,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申请结转扣除广告费200万元,也可以不申请扣除,继续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其筹划思路与案例一相同。

(三)放弃优惠享受规划及例证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因此,合作社也可以放弃免税,以取得专用发票的使用权。

三、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分析与筹划 (一)进项税额优惠筹划

1.对使用农产品作为原材料的生产企业购进原材料时取得“收购业务专员发票”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更加有利。

2.充分利用购进设备等固定资产作为进项税额的政策。 3.充分农民合作社的优惠政策。 4.“公司+农户”经营模式。

5.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运用。 6.农产品加工企业当一般纳税人划算。 (二)纳税时点延后筹划

充分利用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和销售合同来延后纳税时点,节约资金使用成本。见实例分析:……

(三)销项税额优惠筹划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二、计税依据:(一)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随同产品出租出借的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如果不单独核算,将被认定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如产品价格100万,收取押金1.17万,若单独核算的话;会计记借:银行存款1.17万,贷:其他应付款1.17万,此1.17万不必计提销项税额。筹划节点;单独核算。

2.买一赠一的正确筹划可节税。 (四)增营结合利用筹划 代销与购销的衡量与运用

例:A家电销售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规定:A公司按照B公司规定的市场销售价格销售其生产的洗衣机,每销售1台,B公司返还A公司资金300元,按实际销售量结算。

(五)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合理筹划

旧规定有筹划的空间,新规定堵住了漏洞。 (六)简易计税方式税收规划 通过税负对比,采用最优方式。 (七)资产重组优惠筹划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八)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合理利用

四、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分析与筹划 (一)特殊混合销售行为筹划

某大专院校于2008年11月转让一项新技术,取得转让收入80万元。其中:技术资料收入50万元,样机收入30万元。

问,该大专院校的应纳税情况? 政策解读

如果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同时兼营非应税劳务,应看非应税劳务年销售额是否超过总销售额的50%,如果非应税劳务年销售额大于总销售额的50%时,则该混合销售行为不纳增值税,如果年销售额小于总销售额的50%时,则该混合销售行为应纳增值税。

(二)分别核算筹划

主要运用于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不同税种,以及高低税率之间的项目。如销售自产的货物并负责安装,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等。实例分析供电企业销售免税货物,其应税收入与免税未按规定分开核算,按现行税法规定不予免税。

(三)纳税主体分割筹划

1.具备运输资质的生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负责运输所销售的货物,该混合销售行为的合理筹划。见案例分析……。

2.高尔夫球场水面办鱼业养殖公司规避土地使用税的风险分析

(四)营业税方面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1.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

3.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

4.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5.科研单位有偿转让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属于免征营业税范围。

(五)其他营业税优惠政策合理利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六)通过订立经济合同进行纳税筹划

例:A物流公司决定将两台大型装卸设备以每月10万元的价格出租给客户甲,租期为半年。A物流应当收取租金:10×6=60(万元)。客户甲除需支付60万元的租赁费,还需安排2名操作人员,两人半年的工资为6万元。 (六)营改增后税收优惠政策展望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和《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闽国税公告【2012】3号),试点实施后继续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应于2012年10月20日前按规定提供申请资料(详见附件)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退(免)税资格认定或报备手续,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制作增值税减免文书。

1.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飞洒农药服务免征增值税

4.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5.合同能源管理应税服务项目免征增值税 6.离岸服务外包项目免征增值税

7.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8.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9.美国ABS船级社提供船检服务免征增值税 10.随军家属就业服务项目免征增值税 11.军队转业干部就业服务项目免征增值税 12.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服务项目免征增值税 13.失业人员就业项目免征增值税

14.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原适用营业税“服务业税目”)提供应税服务即征即退增值税

15.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即征即退增值税 16.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即征即退增值税 五、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分析与筹划 (一)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1.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

税。

(二)非居民企业税收优惠

1.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 (三)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1.对被认定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经济特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4.上述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其他事项,仍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研发费、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优惠 1.“三新”研发费用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

2.支付残疾人员及其他国家鼓励安置人员工资 (1)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注:其他一般采取的是定额扣减应纳税额方式)。

(2)享受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财税〔2009〕70号)

①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②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③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④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五)创投企业税收优惠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六)四项免税收入税收优惠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温馨提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六、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不征税收入税收优惠

1.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但应注意的是:(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

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第三条“(三)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和资产,不得税前扣除或折旧、摊销,作相应纳税调整。”

(2)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不得加计扣除。

(八)应计未计应扣未扣多交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九)过渡期税收优惠

2007年3月16日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具体规定如下:

1.低税率优惠过渡政策

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2.“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过渡政策

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适用15%企业所得税税率并享受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应一律按照规定的过渡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对原适用24%或33%企业所得税税率并享受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2008年及以后年度一律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十)债务重组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一)企“

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十一)资本交易税收优惠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的规定: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

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企业重组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2)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3)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4)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

理: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5)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十二)外资企业“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追回的检查 2008年之前,我国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规定,这些企业的持续经营期如果不满10年,外资转为内资时,之前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就要被追回。《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

对该规定作了进一步的重申。在检查中,税务机关首先会关注股权变动,查看外资的比例是否超过25%,如果低于25%或变成完全的内资企业,就要考察以前的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可以享受,如果不能享受,就要追回。因此,涉及外资转内资的企业,不仅要看税款是否缴纳,还应注意税收优惠的问题。

(十三)免征与减征优惠

1.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从事国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国债利息收入免税。

5.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四)税额抵免优惠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实例:

(十五)加速折旧优惠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六、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分析与筹划 (一)工资薪金合理筹划

若各月工资畸高畸低,应均衡化解,避免适用的累进税率太高,可结合年终一次性奖金理解。

(二)利股红合理筹划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规定,如被投资企业有未能分配的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三)其他税目合理筹划

1.承包工程的建筑业3%税率与服务业5%税率的界限 2.出租车辆按5%税率与提供运输劳务3%税率的区隔。 (四)大小非减持避税觅新营地 赴西藏、新疆减持为税收优惠

众多大小非远赴江西鹰潭等地证券营业部减持股份实为避税之举。而之所以如此,主要是一些地方政府以招商的名义,通过返还个人所得税招揽“大小非”,以达到完成招商任务的目的。

与江西鹰潭做法不同的是,大小非如在西藏相关营业部减持,返还奖励40%中的5%部分,即缴纳个税的2%(40%*5%=2%),用于捐助西藏自治区支持西藏发展。西藏俨然成为继江西鹰潭之后的大宗交易集中地。

七、小税种税收优惠政策分析与筹划 (一)房产税优惠

1.在基建工地建造的为工地服务的各种临时性房屋,在

施工期间可以免征房产税。

2.因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可以免征房产税。

3.企业停产、撤销以后,其房产闲置不用的,可以暂免征收房产税。

4.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暂免征收房产税。

案例1:某工厂将其闲置厂房及设备整体出租,租金分别为每年120万元和10万元。适用税种(为简化计算,假设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所得税)是房产税和营业税,税率分别为12%和5%。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1.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3.单位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企业全面停产(不包括季节性停产)半年以上,无力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却又因种种原因不能办理停办、撤销手续的,经批准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契税优惠

——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 1.企业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超过85%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50%,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公司。 2.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3.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5.企业出售

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6.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

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7.债权转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8.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9.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10.其他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四)印花税方面

1.对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副本或抄本免税。但以副本或者抄本作为正本使用的,应另行贴花。

2.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予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税。

3.对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税。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的规定: (1)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2)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1.城市维护建设税随“三税”的减免而减免。

2.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3.在国务院没有明确规定之前,对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八、企业税收优惠的征管程序规定 (一)备案制优惠管理 1.享受优惠的备案事项:

2.报送时间:减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3.报送资料:1、产品品目明细表;2、减免税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账、期间费用分摊表;3、特种行业许可证书(如远洋捕捞许可证等);4、《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5、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政策依据: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处理。

(二)审批制优惠管理 1.享受优惠的报批事项:

2.报送时间:对纳税人报送资料的实际要求以及对税务机关的审批实现要求。

3.报送资料: 4.政策依据: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处理。

(三)非居民优惠管理 1. 加强登记备案管理 2. 税源信息管理 3.加强跟踪管理

4.利用第三方信息强化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九、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失败案例分析

间接投资,即乙公司用1800万货币投资成立一家新的丙公司(非房地产行业),然后甲公司以土地在丙公司投资,将土地使用权过户给乙公司,以换取乙公司在丙公司的股权。该方案是否可行?

十、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二)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第一年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审核、备案管理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备案。 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企业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按照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

(三)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按照15%税率缴纳。《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已按15%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四)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凡已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凡符合享受原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规定条件,但由于尚未取得收入或尚未进入获利年度等原因,2010年

12月31日前尚未按照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规定完成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手续的,可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享受原税收优惠。

(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六)在优惠地区内外分别设有机构的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税率问题

1.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的企业,仅就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优惠地区外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在确定该企业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以该企业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不考虑该企业设在优惠地区以外分支机构的因素。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和所得税缴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第二条的规定执行。有关审核、备案手续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2.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其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含仅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仅就该分支机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在确定该分支机构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仅以该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

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和所得税缴纳,按照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和国税函〔2009〕221号第二条的规定执行。有关审核、备案手续向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需将该分支机构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情况及时函告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政策执行。

(七)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十一、土地增值税

1.因国家建设需要而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也免征土地增值税。

2.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3.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4.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十二、综合优惠政策

(一)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 1.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2.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3.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5.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文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本文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水户协会等单位。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政策(第五条除外)的执行期限暂定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自2011年1月1日至本文发布之日期间应予免征的税款(不包括印花税),可在以后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二)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详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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