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民事诉讼法表格大串讲
本表格内容的详细讲解请参考《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授课精要》(戴鹏编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网络答疑:新浪微博“法律人戴鹏”
第一讲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民事纠纷及纠纷解决方式 民事纠纷 纠纷解决方式 基本法律 民诉法部门法 的性质 程序法 公法 效力 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人身关系所涉及到得利益而发生争议; 和解 调解 仲裁 诉讼 争议方当事人就争议问题协商、达成协议而消灭争议; 争议方当事人在第三人主持下达成协议,而消灭争议; 争议方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争议; 角度:法律地位 角度:调整的社会关系 角度:内容 角度:公法和私法的划分 在中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讲 诉的基本理论 诉的要素 概念 区分 诉的主体 诉讼标的 诉的理由 诉讼标的 即当事人,因民事权利发生争议,而以自己名义在人民法院参加诉讼的人; 法院裁判的对象,当事人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 当事人所依据的事实与法律; 当事人发生争议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 诉讼标的物 诉讼标的(民事法律关系)指向的对象; 诉讼请求 确认之诉 基于该诉讼标的(民事法律关系)要求法院作出的特定的判决; 积极的确认之诉 消极的确认之诉 要求法院确认法律关系存在; 要求法院确认法律关系不存在; 积极的给付之诉; 消极的给付之诉; 请求确认与被告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 要求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 诉的分类 给付之诉 财物的给付; 行为的给付 变更之诉 要求法院改变或者消灭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也称形成之诉; 概念 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诉; 主体 时间 要件 反诉 考点提示 1、二审中提出反诉的处理: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2、关于牵连管辖:审理本诉的法院对反诉的管辖权可以基于牵连关系而取得管辖权,但是反诉属于另一法院专属管辖除外; 本诉的被告向原告提出; 举证期限届满前; 与本案有牵连关系; 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有管辖权; 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 牵连关系 管辖 程序 第三讲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基平等原则 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包括诉讼权利相同和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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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同等原则 外国当事人在中国法院起诉、应诉,其权利、义务与中国当事人相同; 原对等原则 外国法院限制我国当事人诉讼权利,我国法院对该国当事人实行对等原则; 则 辩论的阶段 整个诉讼过程中; 法院审理辩论原则 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概念 辩论的形式 辩论的内容 例外 口头或书面; 实体或者程序; 执行程序、特别程序和非讼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 处分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112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3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有民事诉讼活动。 抗诉和检察建议。 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或者由审判员组成; 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原来是一审的,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原来是二审或者上级法院提审,按照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诚实信用原则 体现 检察监督原则 监督范围 监督方式 一审 二审 再审 合议庭的组成 特别程序 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制度 独任制适用情形 简易程序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宣告公民失踪、死亡,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特别程序 财产无主,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实现担保物权;但是其中重大疑难或者选民资格案件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 程序 适用对象 其中公示催告阶段适用独任制; 宣告票据无效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基本制度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 A、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B、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C、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D、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1、方式:口头、书面; 2、时间: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在开始审理后知道回避事由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申请后,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人应当暂停本案工作,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适用情形 回避的方式 自行回避;申请回避; 回避 申请程序 申请的效力 1、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回避的决定 2、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3、院长担任审判长时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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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可以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停止工作;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向社会公开; 法定不公开 申请不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 救济 公开审理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 公开审理 例外 注意 两审终审 无论公开审理与否,判决一律公开,评议一律不公开; 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即告终结; 1、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的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 2、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一审终审; 3、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生效; 4、一般的裁定一审终审; 5、小额诉讼程序; 可以上诉的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 例外 总结 一、主管 第四讲 主管与管辖 概念:主管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争议属于民事诉讼主管的对象; 与人民调解 1、调解不是必经程序; 2、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3、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4、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后,有强制执行力; 1、法院主管的范围宽于仲裁委员会主管的范围; 与仲裁 2、或裁或审:有效的仲裁协议排斥司法管辖权; 3、当事人在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者不予执行后,又未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法院可以受理; 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 和解、调解、劳动仲裁、诉讼 考点提示: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仲裁前置; 确定案件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级别管辖根据起诉时标的额的大小而确定,不因诉讼中标的额的增加或减少而变动; 地域管辖根据起诉时确定,不因诉讼中当事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更以及行政区划的变化而变化。 法院主管与其他组织处理民事纠纷的关系 与劳动仲裁 二、管辖
概念 管辖恒定 级别管辖恒定 地域管辖恒定 (一)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 基层法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重大涉外案件; 中级法院 2、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a、海事、海商案件;b、专利纠纷案件;c、重大涉港澳台案件, 3
d、仲裁相关: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撤销、执行仲裁裁决等,涉外仲裁裁决的财产、证据保全; 高级法院 最高法院 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1、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管辖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 1、经常居住地优先: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是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公民所在地的判断 2、没有经常居住地的以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为公民所在地; 3、没有经常居住地,又没有住所地(户口迁出,又没有落户,且没有经常居住地): A、户口迁出不到一年,由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B、户口迁出超过一年,由居住地法院管辖;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营业地或者办事机构所在地; 原告就被告;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1、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由被告原住所地地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劳动教养1年以上,由被告被监禁或者劳动教养地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均被注销城市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3、离婚诉讼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以上单位驻地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民诉法》的规定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 《民诉意见》的规定 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2、追索赡养费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非军人对军人(非文职)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 不动产纠纷 港口作业 遗产纠纷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港口所在地法院;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原则 原则的重申 例外:被告就原告 二、专属管辖 国内专属管辖 涉外专属管辖 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由中国法院管辖; 三、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 法定管辖 难点1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情况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约定的履行地又不在一方住所地的, 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难点2 约定的履行地和实际的履行地不一致的的情况;考虑合同的性质 1、买卖合同以实际履行地为准; 4
2、加工承揽、财产租赁、融资租赁合同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准; 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 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背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提示 : 合同纠管辖权确定思路 1、专属管辖优先; 2、有效的协议管辖优先于法定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 3、法合同是否实际履行 定管辖 实际履行地与约定履行地不一致; A、合同实际履行了,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 B、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但当事人有一方在约定的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有权管辖; C、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住所地又不在约定的履行地,被告住所地管辖 A、买卖合同以实际履行地为准; B、加工承揽、财产租赁、融资租赁合同以约定履行地为准; 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产品侵权 侵权纠纷 新闻侵权 商标、著作权侵权 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 报刊、杂志的发行销售地可以理解为侵权行为地; 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存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 告住所地、保险标的所在地; 被告住所地、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 被告住所地、票据支付地; 被告住所地、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被告住所地、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救助地、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 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航程终止地; 公司诉讼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 其他特殊管辖 保险标的为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 票据纠纷 运输合同纠纷 运输侵权纠纷 海难救助 共同海损 四、共同管辖,选择管辖 共同管辖 选择管辖 对于同一个案件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时原告有权选择向一个法院起诉; 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原告向两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五、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 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要件 1、已经受理案件;2、发现自己无管辖权;3、受移送的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1、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也无管辖权,不得将案件退回移送法院,也不得再行移送,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注意 2、管辖权恒定原则; 3、两个以上法院均有管辖权的案件,先立案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其他有管辖权法院; 5
1、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3、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管辖权争议,报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转移 上级法院有权管辖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向上转移 1、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应由自己管辖,决定转移; 2、下级法院认为自己管辖的案件需要上级法院管辖,经上级法院同意后转移; 向下转移 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六、管辖权异议 主体 客体 时间 本案当事人,实践中常为被告;注意:有独三和无独三均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提交答辩状期间; 异议成立———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注: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处理 救济 当事人不服,可以在10日内上诉; 1、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2、债权人依照《合同法》122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合同法解释一》30条); 例外 第五讲 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 一、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始于成立,终于终止; A、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B、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C、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 通过亲自实施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 有诉讼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诉讼行为能力--——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诉讼行为能力与诉讼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诉讼行为能力 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当事人适格 概念 原则 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者应诉的资格; 本案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即为本案适格当事人; A、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和遗嘱执行人、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股东、破产管理组织、清算组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保护死者名誉而起诉的死者的近亲属; B、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或组织; 例外 6
三、公益诉讼 案件性质 起诉主体 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法院起诉。 自然人当事人死亡,其民事权利义务发生继承,由其继承人继承诉讼权利义务,进行诉讼。但该民事权利义务具有人身专属性除外; A、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由合并或者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诉讼权利、义务,进行诉讼; B、法人解散、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由其清算组织接管法人财产,进行诉讼; 四、当事人变更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常考的适格当事人 个人合伙 以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 个体工商户 以责任 人为当事人 机动车致人损害 安保义务人的当事人地位 以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登记业主与实际经营人不一致,登记业主与实际经营人为共同被告; A、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该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B、冒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民事活动; C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以使用人为被告; 租赁、借用时,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的,共同被告; 1、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中受到第三人损害,以第三人为被告,若管理人未尽到管理职责,为共同被告; 2、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第三人损害,第三人为被告,若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为共同被告; 1、债权人仅起诉债务人(即被担保人),以债务人为被告; 2、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法院应当将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 一般3、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为共同被告,但法院在判保证 决书中应当明确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义务的,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债权人起诉债务人,以债务人为被告; 连带2、债权人起诉保证人,以保证人为被告; 保证 3、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将债权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配偶、父母、子女起诉的,以其配偶、父母、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为原告; 职务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雇工侵权 以雇主为被告; 保证合同中的当事人 死者近亲属的当事人地位 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侵权,根据原告起诉确定被告; 新闻报道只诉一个 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单位的,以新闻单位为被告; 或者其他两者都诉 1、作者跟新闻出版单位系隶属关系的,只列新闻单位为被告; 作品侵权 2、作者跟新闻单位无隶属关系的,列为共同被告; 六、共同诉讼人 普通共同诉讼 特征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同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 诉讼标的是同种类;是数个可分之诉,只是因为为了实现诉讼经济而合并审理; 7
1、两个以上同种类标的; 2、由同一法院管辖并适用同一程序; 3、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诉讼经济); 4、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 各共同诉讼人间行为独立,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没有效力; 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同一,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且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 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同一;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A、挂靠关系; B、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人不一致的; C、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 D、企业法人分立,因分立前行为发生的纠纷,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为共同诉讼人; E、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单位为共同诉讼人; ▲F、遗产继承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注意此处可能涉及有独三的问题) G、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 H、共有财产受到他人侵害的,共有财产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I、连带保证合同; ▲J、在追索赡养费案件中,应当将所有赡养义务人作为共同被告; K、共同侵权、共同危险等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1、依职权或者依申请; 2、应追加的原告已经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以不予追加; 3、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和判决; 4、应追加的被告,如果不参加诉讼,一般可以缺席判决,符合拘传条件的拘传到庭; 构成要件 共同诉讼人之间关系 必要共同诉讼 特征 常考必要共同诉讼的类型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必要共同诉讼人内部关系 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生效; 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对比 标的 诉讼请求 性质 必要共同诉讼 同一标的 一个或者多个诉讼请求 一个诉,不可分 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产生效力 普通共同诉讼 同类标的 多个诉讼请求 多个可分之诉 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合并审理 其中任一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没有效力 是否合并审理 强制合并 内部关系 七、诉讼代表人 概念 权限 分类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人数众多(10人以上)的情况下,由人数众多一方或者双方推举出代表(2—5人),代表本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 A、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B、代表人放弃、变更、承认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数确定的代起诉时人数 共同诉讼形式 确定; 可以是必要共同诉讼,也可以是普通共同诉讼; 8
表人诉讼 代表人确定方式 全体推选共同代表人或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 选不出代表人的 起诉时人数 共同诉讼形式 必要共同诉讼自己参加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另行诉讼; 不确定; 只能是普通共同诉讼;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1、推选代表人; 代表人确定方式 2、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 3、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 选不出代表人的 另行诉讼; A、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向法院登记,公告期不得少于30日; 特殊B、权利人登记权利:应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程序 害,否则不予登记,但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C、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法院裁定适用该判决、裁定; 对本诉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认为原、被告的权利主张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因此将其一并作为被告,提起独立的诉讼请求; 八、第三人 概念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参诉理由 诉讼地位 相当于原告(不能提管辖权异议); 参诉方式 提起诉讼(法院不得主动追加); 参诉时间 概念 辩论终结前; 二审中有独三参诉的处理:调解,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参诉理由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参诉方式 申请参加,法院依职权追加; 附条件条件享有的权利 无权享有的权利 1、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三有权提起上诉。 2、调解需要确定无独三承担义务的,需要经过无独三同意,调解书应当送达无独三,无独三签收前反悔的,调解书不生效,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管辖权异议,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撤诉; 分类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诉讼权利与义务 常见的无独三 A、合同的保全:代位权诉讼中的债务人;撤销权诉讼中的受让人; B、债务承担、债权让与、债的概括承受; C、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起诉劳动者,可列新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起诉新用人单位,可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1、与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返还或者赔偿义务的人; 2、与一方当事人约定仲裁或协议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 3、产品质量纠纷中原被告法律关系以外的下列人员: (1)证据证明其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人; (2)案件中的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向其提出异议的人; 不能作为无独三的情形 9
(3)案件中的收货方已经认可其提供产品质量的人; 4、已经履行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 撤销权之诉第三人 起诉条件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 起诉时间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 管辖法院 作出该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 审理结果 1、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2、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 类似于当事人,是一种全权代理; 1、只能以当事人的名义起诉、应诉; 2、裁判针对的是当事人而不是法定代理人; 3、诉讼中,法定代理人死亡,另行指定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继续诉讼,当事人死亡则可能终结诉讼,也可能导致诉讼中止; 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为当事人的授权;代理权限范围由被代理人授权; 1、积极:A、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B、当事人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C、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人; 2、消极: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法院认为不宜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人; 1、一般授权:可以行使程序性诉讼权利,不能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实体性诉讼权利); 2、特别授权:可以行使程序性诉讼权利,可以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注意:委托书只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视为一般授权; 九、诉讼代理人 概念 诉讼地位 法定诉讼代理人 与当事人的区别 特征 可以担任委托代理人的范围 委托代理人 代理权限 第六讲 证据 概念 特征 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 在民事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资料; 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原始证据 传来证据 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又称为派生证据,指不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通过传抄、转述、复制后所获得的证据; 能够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不能直接或单独证明待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 提出该证据的当事人对该待证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提出该证据的当事人对该待证事实不承担举证责任; 理论能否单独、直接直接证据 分类 证明待证事实 间接证据 与证明责任承担的关系 书证 物证 本证 反证 以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证明案件事实; 以物品本身的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 法定视听资料 以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与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 分类 证1、 凡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人作证人; 证2、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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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 3、经法院通知,应当出庭作,证下列情形,经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作证; A、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B、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C、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D、其他正当理由; 4、证人出庭费用补助问题 A、补助范围: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 B、承担:上述费用由败诉方当事人承担;当事人申请该证人出庭的,由申请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的,由法院先行垫付。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鉴定的启动 申请鉴定的时间 鉴定机构的选择 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 鉴定人出庭 当事人申请或法院职权决定 举证期限内提出,但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A、当事人申请鉴定,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法院指定; B、法院依职权决定的,法院委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 当事人陈述 1、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并签名、盖章; 2、多名鉴定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鉴定意见书中注明; 3、鉴定人适用回避制度; 情形 后果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法院认为鉴定人应当出庭的; 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支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程序 作用 经当事人申请由法院通知 1、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2、对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 勘验笔录 第七讲 证明 证明对象 A、事实;B、外国法、地方性法规和习惯法等;C、经验法则: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推定的事实; 4、预决事实(已为法院生效裁判,生效仲裁裁决、公证文书所确定的事实); 概念 范围 效果 免证事实 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承认后将免去主张该事实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法院将以该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 身份关系不能自认 对于自认的事实,对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明示 5、自认的自认的事实 方式 默示 委托代理人的承认 时间 条件 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 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视为对该事项承认; A、委托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B、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将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该代理人需要特别授权;但是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对该事项的承认; 法庭辩论终结前 经对方当时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是在受胁迫或11
自认的撤回
者重大误解情况下做出且与事实不符; 后果 注意 二、证明责任 1、概念: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2、注意: 证明A、真伪不明是证明责任发生的前提; 责任B、针对单一诉讼主张,证明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 理解 C、证明责任由法律和司法解释预先确定,在诉讼中不会在原、被告之间发生转移; D、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积极行使举证权利; E、证明责任是一种拟制或假定,可能与客观事实不符; 谁主张谁举证 1、产生或证明存在权利责任的事实; 分配2、妨碍权原则 利产生的事实; 3、权利消灭的事实; 1、主张合同成立、生效一方对合同订立、生效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由负履行义务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4、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由原告就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负举证责任: 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过错; 被告就妨碍权利产生的事实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由加害方对受害人有故意举证; 由加害方对有法定免责事由或者无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对受害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举证; 由产品生产者对法定免责事由举证: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领域; 2、在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专利纠纷 共同危险 医疗行为 校园事故责任 三、证据保全 适用情形 证据可能灭失;日后难以取得; 启动方式 依申请或者依职权; 诉中证据保全 管辖 受理案件的法院; 申请时间 举证期限届满7日前; 关于担保 可以责令提供担保;但当事人拒绝提供的,驳回申请; 诉前证据保全 适用情形 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或申请仲裁前申请证据保全; 12
对方当事人不免除举证责任;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目的所作出的妥协所涉及到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合同纠纷 侵权纠纷 劳动争议 高度危险作业 无过错责任原则 环境污染 动物致害 证明责任的特殊分配 产品责任 由侵权产品生产者对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举证; 搁置物、悬挂物 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自己无过错举证; 其他 由实施危险行为者对损害与自己的危险行为无因果关系举证; 由医疗机构对损害与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学校其尽到管理职责(没有过错)举证; 完全的过错责任;
启动方式 只能依申请; 管辖 担保 程序 解除 四、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依职权调查收集 依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 情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公共、第三人利益; 形 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事实; 质证方式 不需质证,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就调查收集情况说明; 1、该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经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情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形 3、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 质证方式 申请期限 视为申请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对于法院不予准许的通知,可以复议(原级); 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应当提供担保, 48小时内裁定; 申请人自保全之日起30日内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解除保全措施; 救济 五、举证期限 及时举证 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延长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的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和期限; 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法院应当责令说明理由;拒不说明或者理由不成立的,法院可以不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举证期限的效力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内; 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 其他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效力 申请法院调查搜集证据、保全证据 举证期限届满7日前;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 举证期限届满前; 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证据就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明力的大小、有无予以说明和质辩的过程;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 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不是质证对象(该项证据由法庭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以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 证据收据 六、质证 概念 作用 对象 质证的程序 公开质证;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质证; 七、证据的认定 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证明力大小的判断 1、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所作与其年龄、智力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 13
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非法证据排除 妨碍举证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第八讲 保全与先予执行 一、保全 概说 适用条件 保全分为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责令当事人作出或者禁止当事人作出某种行为);诉前保全 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诉讼中保全 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 可以依申请,可以依职权; 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受案人民法院;上诉案件中,二审法院收 到报送案件前,由一审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情况紧急的48小时内; 分类启动方式 依申请; 比担保 应当提供担保; 较 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管辖 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裁定 财产保全的范围 救济 保全的解除 48小时内; A、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B、抵押物、留置物可以冻结、查封,但抵押权人和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C、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是对第三人由到期债权,法院可以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第三人要求清偿的,由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对保全裁定可以复议,复议不停止执行; A、诉前财产保全措施采取后,申请人30日内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 B、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 二、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等案件; 2、追索劳动报酬; 范围 3、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款地;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的;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 条件 3、当事人申请(不能依职权); 4、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时间 诉讼过程中(案件受理后,终审判决做出前); 程序 担保不是必须的;范围限于当事人请求,并且以当事人生产生活急需为限; 救济 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可以复议,复议不停止执行; 第九讲 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 拘传 对象 必须到庭的被告 A、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B、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的人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 14
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可以拘传; 情形 程序 程序 罚款和拘留 适用 救济 期限限额 情形 措施 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拘传票,院长批准; 制作决定书,院长批准; 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向上级法院复议,复议不停止执行; 拘留:15日以内(改正错误后法院可决定提前解除); 罚款:(个人10万以下,单位5万——100万); 拒绝协助法院调查取证、拒绝协助执行; 对单位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可以罚款,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拘留,并可以提出司法建议(有顺序要求); 对单位的措施 总结: 对妨碍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 对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 对妨碍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警告、训诫、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 第十讲 期间与送达 分类 法定期间 指定期间 法律明文规定的期间 绝对不可变期 相对不可变期 法律明确规定,任何机构和人员都不得变更 经法律确定后,一般不得改变,但特殊事由,可以依法变更 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依职权指定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行为的期间,通常情况下不应任意变更,但遇到特殊情况,法院可依职权变更。 时、日、月、年; 1、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内; 2、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 3、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情形: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 程序: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当事人申请; 决定:法院决定; 涉外民事案件,在中国领域内无住所的被告提交答辩状,上诉人上诉,被上诉人提交答辩状期间均为30日,当事人可以申请延长,是否准许,法院决定; 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或者受送达人同住成年家属;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 注意:离婚诉讼中不能将文书送交在身份上既是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又是另一方当事人的人。 受送达人或者与之同住的成年家属拒收(调解书不能留置送达); 1、邀请受送达人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代表在场,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记明理由,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视为送达; 2、拍照、摄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视为送达; 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 军人、被监禁、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注意(支付令不能公告送达) 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涉外诉讼为3个月; 计算单位 期间 计算方法 期间的耽误与顺延 涉外案件的特殊规定 直接送达 送达 留置送达 委托送达 转交送达 公告送达 第十一讲 调解 原则 自愿、合法; 15
1、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应当调解; 2、对于离婚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积极 3、对于简易程序审理的下列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权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消极 阶段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2、婚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民事案件; 范围 一审、二审、再审程序都能调解,执行程序不能调解; 1、调解协议超出诉讼请求的,可以准许; 2、双方可以就不履行调解协议约定民事责任; 3、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确认: a、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b、侵害案外人利益; c、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 d、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4、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条款,不予准许; 原则上应当制作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拒不签收调解书的,及时判决; 法定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约定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情形 结案方式 情形 结案方式 A、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B、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C、能够及时履行的案件; D、其他不需要制作的情形。 将协议记入笔录,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双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但当事人拒不签收该调解书,不影响调解协议效力;该调解协议可以强制执行; 调解 协议 调解书的制作与生效 1、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请求法院据此制作判决书的,不予支持。 2、两个特殊问题 A、关于担保: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愿意提供担保的,应当准许;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担保人拒不签收不影响调解书生效;担保在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生效; B、关于无独三: a、需要确定无独三承担义务的,应当经无独三同意,调解书应送达无独三,其拒不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不生效,法院及时判决; b、既不享有权利又不承担义务的无独三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和解结案方式 1、请求依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2、申请撤诉; 第十二讲 一审普通程序 一、起诉与受理 A、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起诉B、有明确的被告; 条件 C、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D、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 诉 状 形式 书面为原则,但允许口头起诉; 1、当事人的有关情况; 2、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住所等; 4、受诉法院的名称、起诉的时间、起诉人签名或盖章; 内容 16
法院的处理 1、符合起诉条件: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2、不符合起诉条件: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该裁定可上诉); 3、受理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起诉(该裁定可上诉); 原则:同一案件已经由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审理,或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起诉,不予受理; A、对于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条件,应予受理;当事人撤诉或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请求再次起诉的,应予受理; B、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生效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法院应作为新案件受理; C、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D、当事人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6个月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1、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法院应当受理; 2、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失踪或死亡的,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要求过错方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事不再理 几种值得注意的处理情形 离婚案件的特殊规定 管辖问题 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协议 有有效的仲裁协议,法院不得受理; 超过诉讼时效 庭前分流程序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2、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3、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4、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1、宣布开庭(审判长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案由,告知回避权利); 2、法庭调查; 3、法庭辩论; 庭审程序 4、庭审笔录(书记员制作后,审判人员签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盖章) 5、合议庭评议(少数服从多数,不同意见记入笔录,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保密) 6、宣判(当庭宣判的,10日内发给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当庭发给判决书;宣告离婚判决书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判决书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 二、撤诉与缺席判决 主体 撤诉与按撤诉处理 原告(注意是“诉”的原告) 包括:有独三和反诉原告; 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以及不预交受理费; 补充:原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可以按撤诉处理; 1、诉讼程序终结;2、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3、原告仍可起诉(离婚除外); 非必须到庭的被告,无独三人,反诉被告 ,申请撤诉未获批准的原告; 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 补充:被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17
决定权 法院; 按撤诉处理 后果 缺席判决
对象 条件
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决; 三、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 文书 决定; 延期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 情形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 文书 裁定;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情形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文书 裁定; 诉讼终结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义务继承人; 情形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 诉讼中止 一审审限:立案之日其六个月,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法院批准; 五、判决 笔误 判决错误的纠正 错误 用裁定书补正; 一审宣判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的; 当事人上诉 原审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误的意见,报送二审法院; 当事人不上诉 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六、诉讼文书公开 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三讲 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 适用前提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下列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A、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B、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消极条件 C、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D、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E、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职权适用 协议适用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启动 二、简易程序的特点 程序简化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用简便的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是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18
独任制 审限 注重调解 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三个月,不得延长;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六类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权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A、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B、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C、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 D、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 E、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 裁判文书应当加盖法院印章,不得加盖法庭印章; 1、原告提供了被告的准确地址,但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对比: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地址,人民法院查证后仍无法确定,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驳回起诉); 2、当事人对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法院认为异议成立; 3、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裁定书 转换为普通程序后,审限自立案之日起计算;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均工资30%以下的; 一审终审; 裁判文书的简化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情形 文书 审限计算 小额诉讼程序 适用 特点 一、上诉的提起 主体 第十四讲 二审程序 本案当事人:(原告、被告、有独三、判决承担义务的无独三); 委托代理人需要特别授权才能代为提起上诉; 积极 一审判决和三类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 对象 1、非讼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的裁判; 2、二审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或者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消极 3、调解书不能上诉; 4、小额诉讼判决书不能上诉; 提交书面上诉状; 1、原则:谁上诉谁是上诉人;对谁提,谁是被上诉人; 都上诉,都是上诉人,没有被上诉人; 2、难点:必要共同诉讼如何确定上诉人、被上诉人 (1)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共同诉讼人,以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按原审地位列明; (2)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地位列明; (3)该上诉对对方当事人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为被上诉人; 上诉期 判决15天,裁定10天;自送达之日起计算; 形式 当事人地位的列明 二、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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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组织 审理范围 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仅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但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外,原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应当予以纠正; 注意: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变更、补充一审判决内容,二审法院可不予审查; 1、原则:开庭审理; 2、例外: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司法解释补充如下情形可以不开庭: 审理形式 (1)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 (2)当事人提出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 (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三、二审结案 二审的裁判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用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用判决、裁定方式改判、撤销、变更; 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也可以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注意:1、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适用一审程序审理,判决为一审判决,当事人可以上诉; 2、原审法院对发回重审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上诉的,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二审中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视为撤销; 二审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可以申请撤诉; 1、二审判决宣告前,当事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是否准许由二审法院裁定; 2、自二审法院作出准许撤回上诉裁定起,一审判决生效; 调解 和解 上诉的撤回 二审审限 判决:3个月,特殊情况院长批准延长;裁定:30日;起算:二审立案之日起计算; 考点总结:两审终审制度的贯彻 当事人在一审中已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 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二审中参加诉讼 原告增加独立诉讼请求或者被告反诉 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第十五讲 审判监督程序 一、再审的对象: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例外:1、特别程序、非讼程序不适用再审;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3、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书和裁书,不得申请再审; 注意:当事人就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 A、如果涉及判决中已经分割的财产,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立案再审; B、如果涉及判决书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再审; 符合法定情形可以再审; 判决 裁定 调解书 二、再审的启动 20
1、各级法院院长认为本院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法院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动再审 2、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法定情形 同检察院抗诉的法定情形;或者调解书违背自愿或合法原则的; A、判决、裁定生效后6个月内; B、起算:原则上从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算; 但以下情形(1)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3)据以作出原判决的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 C、注意:此处6个月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原则上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但两种情形(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 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间 当事人申请再审 申请程序 申请的效力 申请再审不停止原判决、裁定执行; 法院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特殊情况,院长批准延长; 再审申请的A、符合法定情形————裁定再审; 审查与处理 B、不符合法定情形———裁定驳回申请; 方式 抗诉和检察建议 1、最高检对各级法院,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经的生效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定情形或者调解书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2、地方各级检察院发现同级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有法定情形之一,或者调解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者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检察院备案,或者提请上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起抗诉; (1)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支持;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7)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或者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的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情形 1、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的; 2、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21
启动程序 检察院启动再审 法定情形 抗诉的效果 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当在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裁定; 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审查与 检察院3个月内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处理 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三、再审的审理程序 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 本院启动 本院再审 上级法院启动 本院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A、由接受抗诉的法院审理; B、有法定情形(1)—(5)(即证据问题)可以交下级法院审理,但是经该下级法院再审的除外; 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审理法院 当事人申请的再审 A、因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以上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法选择向基层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 B、最高院、高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由其他法院再审,也可以交由原审法院再审。 生效裁判作出法院 基层法院 中级法院 高级法院 向谁申请 中级法院 高级法院 最高法院 *该高院 再审该案的法院 该中院 该高院、该中院或者其他中院 最高院、该高院或者其他高院 该高院 *该基层法院 该基层法院 *该中级法院 该中级法院 注:*是指符合法定条件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情形,即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都是公民的情形。 中止法院决定再审后,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是追索赡养执行 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再审程序 重组合议庭 再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A、原生效裁判是一审法院作出的,按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裁判可以上诉; 审理B、原生效裁判是二审法院作出的,按二审程序审理,所作裁判是生效裁判; 程序 C、上级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二审程序审理,所作裁判是生效裁判; 1、审理范围不超过再审申请或者抗诉范围; 2、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范围; 3、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它诉讼的除外; 1、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者提审的案件,由再审或者提审的法院在作出新的判决、裁定中确定是否撤销、改变或者维持原判决、裁定; 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裁定视为撤销; 2、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 3、新证据证明原判决确有错误,应当改判; 4、按照一审程序再审案件时,一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当同时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5、按照二审程序进行的再审案件中: A、发现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不清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但如果原审人民法院便于查清事实,化解纠纷的,可以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B、一审、二审中违反法定程序,分情况处理: a、 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22
再审的范围 再审的结案
b、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发回重审; C、发现原审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第十六讲 执行程序 1、法院制作的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包括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与支付令和刑事裁判的财产部分; 执行2、其他机关制作的由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包括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根据 文书,仲裁机构制作的依法由法院强制执行的仲裁裁决书; 3、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定书; 1、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法院或者与第一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2、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法院负责执行; 3、法律规定的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4、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法院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移交先立案的法院处理; 异议提出 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 管辖权异议 异议处理 异议成立——撤销执行案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救济 情形 程序 结果 当事人对执行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管辖权异议以及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有执行管辖的法院收到执行申请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 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法院经审查,可以发出督促执行令,责令原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作出裁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法院执行; 异议不停止执行 变更管辖法院 管辖的确定 执行管辖 移送生效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执行 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1、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力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当事人在法定期限(2年)内提出申请; 执行的启动 起 算 a、申请执行期限自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b、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 c、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d、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申请执行 时效A、情形: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中止 不能行使请求权; B、后果:从该障碍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继续计算; A、情形:当事人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时效履行要求;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中断 B、后果: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重新计算; 不予1、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执行 2、仲裁裁决书符合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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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通知 取强制措施; 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法院代为执行,也可以直接到当地执行; 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如受委托法院自收到函件15日内不执行的,委托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法院的上级法院指令其执行。 受委托法院没有决定权: A、无权对委托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实体审查,只能向委托法院反映错误情况; 委托B、应严格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和委托法院要求执行,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期限、执行 方式需要变更的,应当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并及时告知委托法院; C、受委托法院遇有需要中止或终结执行情形,应当及时函告委托法院,由其作出裁定,在此期间暂缓执行; D、委托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受委托法院及时函告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作出裁定,在此期间,暂缓执行; 适用条件 期限 执行担保 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的后果 和解 执行中,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供担保(财产担保、第三人担保),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与暂缓执行的期限; 担保有期限的,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1、在暂缓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对担保财产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2、在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财产,应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为限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可自行达成和解协议; 效果 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经履行完毕,法院应作结案处理; 执行恢复执行 请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和解 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和解协议中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不予恢复执行; 执行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法院撤销的,对已经执行的财产,法院应回转 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条件 对第三人的效力 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2、经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申请; 1、应当收到通知后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并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如果过债权债务关系有异议,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提出异议; 3、既不履行债务,又不提出异议,法院可以裁定强制执行; 代位申请执行 1、异议原则上要求书面,但允许口头; 2、第三人在15日内提出异议的,不能对第三人强制执行,法院对异议不审查;但是第三人提出自己没有履行能力或者自己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关于异议 系的,不属于异议; 3、第三人提出部分异议的,对其没有提出异议的部分,可以执行;提出异议部分,不审查,不能强制执行; 对第三人的措施 不得再代位执行 A、强制执行:第三人收到履行通知后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的; B、第三人收到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经履行部分不能追回,第三人应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并可以追究其妨碍执行的责任。 对该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的裁定后,第三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24
1、被申请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 2、有多个申请人对该被申请人享有债权; 3、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 4、申请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 申请时间 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 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 承担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异议主体 理由和方式 对执法院的处理 行行为的对裁定的救济 异议 异议不停止执行 执行异议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15日内审查,异议成立,裁定撤销或改正; 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法院申请复议; 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可以准许;申请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要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参与分配 条件 异议主体 案外人; 异议理由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 异议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应当提出书面异议;确有困难,允许口头; 对异议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实质)审查; 的审查 审查期间可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处分; 审查结果 救济 异议成立 异议不成立 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裁定驳回; 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起诉; 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1、案外人异议之诉:案外人起诉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反对的,为共同被告; 2、许可执行之诉:申请执行人起诉案外人;被申请人反对申请人的,为共同被告;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执行(5)法院法院认为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中止 其他情形包括:法院已经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的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当事人一方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并提供担保的; (1)申请人撤销申请;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执行(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终结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被执行人(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又无收入来源,丧失劳动能力; (6)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 执行中止和终结 1、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执行财产通知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或者虚假报告,可以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措施 报告 代理人、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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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告财产后,财产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其十日内补充报告。 3、被执行人在报告期间履行全部债务的,应当裁定终结报告程序。 强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代履行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与相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以追究其妨碍执行的责任; 适用A、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又有逃避履行的可能; 条件 B、被执行人或者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出境可能造成案件无法执行的; 适用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必要时可以依职权; 对象 A、被执行人;B、被执行人为单位,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C、被执行人是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采取 A、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法院应当及时解除; B、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可以解除; C、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 限制出境 解除 征信系统记录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将被执行人或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记录在个人征信系统中;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或依申请将被媒体公布 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信息通过媒体公布,公布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应当垫付; 其他执行措施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办理财产证照转移手续; 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物品、必须的生活费用、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须的物品、荣誉表彰的物品; 2、未公开的发明或未发表的著作; 3、金融机构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营业场所; 不得执行的财产 第十七讲 特别程序 一、特别程序概说 适用范围 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实现担保物权; 1、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一审终审,判决书送达生效;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如发现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有原审法院按特别程序规定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 3、审判组织:选民资格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4、非争议解决程序:不适用调解、辩论、人民陪审员不能参加合议庭; 5、审限: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院长批准可以延长;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主要特点 二、选民资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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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 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情形 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 起算 公告期间 起诉 审理 三、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宣告失踪 1、通常从失踪人下落不明次日起算 3个月 2、以外事故下落不明从意外事故发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 1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 生次日起算; 3、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 3个月 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 次日起算; 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 判决宣告失踪、死亡,或者判决驳回申请; 宣告死亡 管辖 处理 亡者归来 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四、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申请人 管辖 代理人 判决 判决的撤销 启动 管辖 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该公民住所地基层法院管辖; 由该公民的近亲属(申请人除外)为代理人,近亲属推诿的,由法院指定,该公民健康状况允许的,应当询问本人意见; 1、申请有事实依据的,判决认定其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申请没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根据被认定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监护人申请,证实其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原因已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 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 五、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 A、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受理与判决 B、公告期间,有人对该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判决的撤销 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六、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申请 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申请; 管辖 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处理 审查符合规定的 七、实现担保物权 申请 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申请 管辖 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法院 处理 审查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审查不符合规定的 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变更或重新达成调解协议,或法院起诉; 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可以依据该裁定申请执行; 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起诉; 27
第十八讲 非讼程序 一、督促程序(支付令) 1、给付标的为金钱和有价证券 2、请求给付的金钱和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 3、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无其他债务纠纷 4、支付令能送达债务人(支付令可以留置送达,但不能公告送达) 注: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或虽在我国境内,但需要公告送达,不适用督促程序 债务人住所地基层法院; 法院在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要件 管辖 法院的审查 支付令的效力 1、债务人应当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2、债务人在15日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异议的效力 法院收到债务人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失效;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起诉的除外; 1、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不影响支付令效力; 2、口头异议无效; 3、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效力; 债务人的异议 几点说明 二、公示催告程序 1、情形:一是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 适用 二是依法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条件 2、启动:票据持有人申请; 3、管辖:票据支付地基层法院; 止付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通知 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法院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通知的效力 支付人收到通知后应停止支付;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行为无效; 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除权判决 审理组织 对利害关系人的救济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法院申报权利; (司法解释规定,只要在除权判决作出前,利害关系人都可以申报); 法院收到申报后,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和申报人可以通过起诉解决争议; 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或者申报被驳回,法院根据申请人申请,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公示催告阶段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组成合议庭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 第十九讲 涉外程序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指法院审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所涉及到的程序。 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 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企业、组织在我国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只能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外国律师不能以律师身份参加诉讼; 因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被告在中国没有住所,如果合同在中国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国,或者被告在中国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管牵连管辖 在中国设有代表机构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辖 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 因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 28
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国法院管辖; 答辩期间 被告在中国没有住所的,答辩期为收到副本后30日,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期在中国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对判决、裁定上诉期为30日,被上诉人答辩期为收到间 上诉期间 副本后30天;当事人可以申请延长上诉期、答辩期,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审限 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不受一审、二审审限的限制; 1、依照条约规定方式送达; 2、外交途径; 送达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人送达; 5、向受送达人设在我国的代表机构送达; 3、我国驻外使、领馆代为送达:我国司法机关直接委托我国驻当事人所在国使、领馆向该国中国籍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 6、邮寄送达:需要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的,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日即视为送达; 7、公告送达:上述方式均不能送达时,可公告送达,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视为送达; 一般司法协助(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 1、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可以向其本国公民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国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2、我国法院应外国法院的请求提供司法协助,依照中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法院请求采取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不得违反中国法律; 1、直接由当事人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申请执行; 2、由外国法院按照我国与外国间的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向我国法院申请; 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的中级法院申请; 司法协助 特殊司法协助 对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与执行 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二十讲 仲裁与仲裁法概述 一、仲裁的范围 可以仲裁 不能仲裁 注意 协议仲裁 或裁或审 一裁终局 财产纠纷(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劳动争议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不适用《仲裁法》,由法律另行规定; 仲裁必须依据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没仲裁协议就没仲裁; 有效的仲裁协议排法院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司法管辖权予以审理; 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为终局裁决;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二、仲裁的基本制度 三、仲裁协议 形式 书面形式(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其他书面形式);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 内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明确具体); a、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确定具体仲裁机构的,认定为选定了仲裁机构; b、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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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c、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d、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e、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效力体现 1、对当事人:纠纷发生后只能向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起诉; 2、对法院——排除其司法管辖权; 3、对仲裁委员会——授予其管辖权并限定其仲裁范围; ★注意:法院的应诉管辖权(仲裁法26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不受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的影响; 仲裁条款效力的扩张 1、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另有约定的除外; 3、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1、法院裁定: A、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中院; B、约定仲裁机构不明确为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中院; 2、仲裁委员会决定; 注意:法院的确认权优先(仲裁法20条) 仲裁协议的效力 效力的确认 确认 机关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可以请求仲裁委决定或者法院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裁定的,由法院裁定;但是如果仲裁机构先于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委中止仲裁; 仲裁庭首次开庭前; 时间 1、无效: A、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B、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 C、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 D、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协议无效; 协议 E、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的无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效与2、失效: 失效 A、该纠纷已经裁决(包括裁决被撤销、不予执行); B、当事人协议放弃已经签订的仲裁协议,使该仲裁协议失效;(明示放弃、明示或者默示变更纠纷解决方式); C、期限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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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后果:对当事人、法院、仲裁委员会; 四、仲裁程序 仲裁中的保全和证据保全 1、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 2、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民诉法规定提交人民法院(国内仲裁基层法院,涉外仲裁中级法院); 3、法院依照民诉法规定进行审查,并且裁定是否保全; 仲裁庭的组成形式 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的组成 回避对象 独任仲裁还是由三名仲裁员合议仲裁: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在指定期限内约定的,由仲裁委主任指定; 当事人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合议仲裁庭 名仲裁员(即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当事人规定期间没有选定的,由主任指定; 独任庭 仲裁员;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自行回避、申请回避; 仲裁员——主任;主任——仲裁委员会; 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由仲裁庭决定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当事人可申请或仲裁庭自行决定; 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 回避理由 仲裁员的回避 回避方式 回避决定 回避后果 仲裁审 1、开庭审理为原则,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可以书面审理; 理方式 2、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撤回申视为撤回申请和缺请 席裁决 缺席裁决 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后的处理 撤回申请 撤回后反悔的可以依据仲裁协议重新仲裁(原仲裁协议依然有效) 1、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 2、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 1、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 2、撤回仲裁申请; 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撤回申请后反悔的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调达成调解协议后的处理 解 调解书的生效 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制作裁决书; 当事人签收后; 裁决的作出 少数服从多数,形不成多数意见按首裁意见作出(不同意见记入笔录); 裁决书 裁决 内容 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负担、裁决日期; 签名 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不签; 补正理由 文字错误;计算错误;已裁决,但裁决书遗漏的事项; 裁决书1、当事人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申请补正; 的补正 补正方式 2、仲裁庭自行补正; 1、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裁决书2、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行申请仲裁,也不得起诉; 的效力 3、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31
六、司法对仲裁的支持——仲裁裁决的执行 执行条件 中止执行 1、当事人申请; 2、向有管辖权法院提出: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 3、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请:两年(同民诉,可中止、中断); 一方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申请撤销裁决的,裁定中止执行; 七、司法对仲裁的监督——撤销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不能撤销); 依职权撤销仲裁裁决 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 申请主体 当事人(仲裁申请人、被申请人)管辖权 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法院;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法定情形 (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审查期限 受理撤销申请之日起2个月; 无撤销情形 裁定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情1、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形 2、对方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1、通知重新仲裁后,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撤销程序; 通知重2、法院应当在的通知中说明重新仲裁的理由; 新仲裁 注3、由仲裁庭决定是否采纳该通知,如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意 法院应当恢复撤销程序; 4、重新仲裁无需重新组成仲裁庭; 当事人可以起诉或者重新达成仲裁协议仲裁; 撤销仲裁裁决(可以部分撤销可分的超裁部分); 审查有撤销结情形 果 依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撤销仲裁裁决的后果 情形 管辖法院 不予支持不予执行申请的情况 八、司法对仲裁的监督——裁定不予执行 与撤销仲裁裁决情形一致; 受理执行申请的法院 A、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 B、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根据和解协议制作的裁决书; C、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以同样理由提出不予执行的; 不予执行的后果 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仲裁,也可以起诉; 九、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人民法院认为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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