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能集团姚庄煤矿 机电设备管理制度汇编 第一部分 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矿机电设备管理,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行,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姚庄矿机电设备管理制度汇编》。
第二条:我矿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管理、合理使用、计划检修、安全运转,以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的技术装备素质,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和投资效益。
第三条:健全组织机构,全矿机电设备、电缆、直径80�L以上管路由机电科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矿设有分管机电工作的矿长,机电科有分管设备的科长、技术员和专职设备管理人员;采、掘、运及其它工区单位有分管机电的区长,兼职设备管理网员和兼职防爆检查员,全矿形成专管成线,群管成网的机电管理体系。
第四条:机电科必须健全机电设备、配件、管路的台帐及供电、排水各系统图纸和特种设备的单列帐和设备固定资产台账,全面推行微机管理。
第五条:由机电矿长、总工程师组织,机电科负责编制全矿机电设备大修计划、维检和更新改造计划每月统计汇总全矿机电“三率”、设备综合考核分数,编制报表及时上报矿分管领导和公司机电业务主管部门。 1
第六条:在机电矿长的领导下,机电科每旬组织一次由各单位专职机电区长、维护班长参加的设备检查,每月汇总检查结果兑现奖罚。机电科长、技术员应参加每旬一次的定期检查。
第七条:机电科要有足够面积的设备库,以存放备用和闲置的完好设备,设备由专职设备管理员负责保管。
第八条:机电科负责制订培训计划,组织每年一至二期的设备管理人员(包括兼职的)、各工区设备维护人员及各机电设备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第九条:机电科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全矿机电设备的技术资料、技术档案,为各工区的设备管理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条:机电科负责每年组织一次全矿型的设备维修竞赛和机电设备管理安全知识竞赛,树立典型,推广经验。在机电矿长组织下对特大、重大机电事故进行追查、抢救、抢修,分析并制订预防措施。
第十一条:机电科是全矿机电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矿机电设备的监察,管理工作,凡有机电设备的单位必须服从机电科的管理,同时应不断向机电科提出建议、意见,以便共同搞好机电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机电矿长每季组织召开一次机电工作会议,机电科长每月29号必须组织召开一次有采、掘、运、机电区长参加的机电工作会议,总结本月设备管理工作情况,研究、布置下月设备工作计划。分管设备的科长每旬必须召开一次机电、采、掘、运、机电维护班长会议,检查指导工作。
第十三条:凡使用机电设备的单位,维护班长应兼设备管理网员,在业务上受机电科的领导。 2
第二章 设备的前期管理 第十四条:设备的选型与购置
(一)由使用部门提供设备型号,设备组再汇同企管及使用单位进行技术、经济性论证,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一般设备由设备组报机电矿长审批,大型固定设备应报公司审批。
(二)购置计划由设备组编制,填写“机电设备购置申请表”,经矿长审批后执行,购置计划确定后,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否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设备的验收:机电设备、电缆、管材等到货后,供应科及时通知机电、财务、企管共同验收,在各方确认合格并填写验收合格单后方可入库。机电科负责登帐、编号、建卡和图纸、资料保管;财务科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供应科负责设备和随机配件的妥善保管。经验收如发现设备质量不合格或部分不合格、无“MA”有效证件及应随资料不全者,由供应科负责退货或向对方提出索赔,因选型、购置不当或因决策失误造成闲置、积压和浪费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设备的入库:设备必须入库保管,大型设备必须下有衬垫,上有遮盖,严禁露天存放,日晒雨淋,库存设备由保管单位定期检查,保养,防止锈蚀、损坏和丢失,严禁拆套使用,否则一台次罚责任单位(人)50-100元。
第十七条:设备的领用与出库:领用单位必须到机电科办理领用手续,重大机电设备经机电矿长鉴字同意,特殊情况下,矿大值班人员鉴字方可使设备、电缆出库,否则不准
出库,违者一台次罚设备保管员20-30元。对于特殊情况下,矿大值班人员签字领用的设备,设备保管员及使用单位必须在设备出库后的两天内 3
到设备组补办正式出库手续,否则一台次罚责任单位(人)20元。
(一)采煤工作面安装,掘进头开工应根据设计或矿调度会要求,提出需用设备计划,经科领导批准后交设备组,设备组应在三至七天内完成设备的准备与发放工作。 (二)常规生产所需设备必须在每旬维护班长会上提出,经科领导批准后,设备组组织并发放设备,否则,设备组有权拒发设备。
(三)因生产急需更换或领用设备,必须经科领导批准后,设备组方可发放设备。 (四)各单位应由维护班长领用设备,否则设备组有权拒发设备。
(五)领用设备时,应听从设备管理员的安排,不得随意挑选设备,否则设备管理员有权拒发设备。
(六)各单位领用设备时,应带设备台帐,现场办理手续,若因生产急需(夜间)在领用后,应及时到设备组补办手续。
(七)对供应科新进的各类机电生产设备,领发严格执行签发手续,对检修完好验收过的各类设备,须到企管部门签发旧设备领料单,领取设备时,凭单连同设备卡、单位台帐一块领发。
第十八条:设备的入井:必须持有机电科设备组签字发的“设备下井合格证”,特殊情况下,应由矿值班人签字,否则井口把钩工不得准许下井,违者一次罚把钩工20元/台,无理强迫把钩工下井的罚50元,设备管理员不见设备防爆合格证及完好证随便签发下井证的一次罚款20元。
(一)对新购设备,电缆、配件、材料“四证”不全,没有煤矿安全标志和 4
安全标志号的严禁下井。
(二)各单位下料人员持“设备下井验收单”(有合格证)下设备,设备范围为:防爆开关,带有防爆电机的大中型采掘运输设备,采掘运输设备的电动机、齿轮箱等大型零部件,10�L2以上矿用高低压电缆,高压防爆供电设备,各类保护电器、五小电器等。
(三)井下常用通讯电器设备,信号装置,五小电器设备,通讯信号电缆,入井前须经过拆封,检查验收,其领用须到设备组盖章登记,不符合入井标准的不得下井。 (四)井口把钩工要严格把关,无“设备下井合格证”的设备严禁安排下井。 第十九条:设备的安装:设备安装前,安装单位必须对所安装的设备进行检查、保养、试验。 (一)采掘运等流动设备的安装由生产、技术部门于一月前向安装单位提出设备和安装计划。安装单位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设计说明书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标准施工,禁止未经检修和设备倒装。
(二)安装机电设备的巷道、峒室等井巷工程,必须经机电科、生产科、技术科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实施安装。
第二十条:设备安装竣工后的验收、移交:机电设备安装竣工后,安装单位应及时通知机电科、生产科、技术科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并进行试运行,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交付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移交生产,并限期由安装单位继续处理。无特殊原因预期处理不好的,每拖延一天罚款50元,造成影响生产的从重处罚,处理好后再按以上规定移交。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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