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矿业集团资金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资金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集团公司发展战略的实施和经营目标的顺利实现,某某恩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本办法所称的预算管理委员会是指集团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委员会,预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财务部门.
第三条 纳入资金预算管理的资金包括:
(一)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产生的资金; (二)各类押金; (三)各类代收代付款; (四)其他资金。
第四条 纳入资金预算管理的单位包括:
(一)统管单位,指实行资金统收统支的单位,具体包括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下属的分公司、经费单位
(二)非统管单位,指实行资金自收自支的单位,包括除统管单位以外的各类子公司和改制单位.
第五条 对统管单位资金预算,实行审批管理;对非统管单位资金预算,实行备案管理。
第六条 资金预算管理的原则 (一)坚持安全高效、有偿使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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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原则; (三)坚持优化配置、盘活存量原则; (四)坚持分类管理、区别对待原则.
第二章 统管单位预算管理流程
第七条 资金账户设立.财务公司运行后,统管单位在财务公司设立“收入户”和“结算户”两个账户。“收入户”用于资金收取和上交,“结算户\"用于上级预算资金拨入和支出.
第八条 资金预算申请.统管单位应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向预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上报次月“财务收支预算表”,节假日不顺延。
申请专项资金工程或基建投资资金预算的,应注明项目付款进度、欠款情况及当月申请支付比例等内容。
第九条 资金预算审批。预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统管单位资金预算进行初步审核、分类汇总,报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条 资金预算下达.预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依据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批的预算,将资金预算及时下达到各统管单位。
第十一条 资金预算调整。资金预算一经审批,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原因或紧急事项确需调整预算的,应于当月25日前将资金预算调整报告报预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由预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请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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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资金预算执行.统管单位要严格执行资金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当月资金预算结余年内可滚动使用。在当月资金预算下达之前,凡期初预算没有结余的,原则上不得办理支付业务。
对于工资中代扣款,包括水电气费、物业费、就餐费、乘车费及各类押金等,应于扣款当月将代扣资金从“结算户\"转入“收入户”,同时注销相应金额的工资预算。
第十三条 资金预算分析。预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月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并将分析结果报预算管理委员会.
统管单位和有关部门应于次月3日前将资金预算分析材料报预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分工如下:
财务公司负责提供各单位预算执行及资金运行情况; 运销公司负责提供煤炭销量、售价、回款及价格变动情况;
物资公司负责提供物资采购、抵抹账、材料领用及对外销售情况;
征迁环保部负责提供地塌费资金预算情况;
其他单位负责提供资金预算执行情况,预算偏差主要原因,拟采取的改进措施等。
第三章 非统管单位预算管理流程
第十四条 资金账户设立。非统管单位按财务公司有关规定开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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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预算备案与审核。非统管单位应于每月3日前将当月“财务收支预算表”和上月预算执行情况报预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预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备案材料进行分析、汇总,对发现的问题督促纠正,并向预算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 预算执行与调整。非统管单位应根据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的工资和劳务费预算执行,其他项目的资金预算应根据本单位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批的资金预算执行,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履行预算调整内部审批手续,报集团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章 资金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结合单位实际,制定资金预算管理办法,定期进行资金风险测试,不断加强资金预算管理。
集团公司在资金风险预警指标触及底线时,启动资金支付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 资金风险预案启动后,集团公司优先安排第一顺序项目支出,第一顺序项目支出有结余再安排其他顺序应急项目支出,特殊事项实行“一事一议”。
支出预算优先顺序如下: 第一顺序:
1、安全生产急需支出;
2、铁路运费、电费、贷款本金及利息支出; 3、工资、社保费、税金、年金、公积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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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顺序:
1、生产用物资及设备采购支出;
2、地塌费、修理费、生产外委工程费支出; 3、重点基建工程、重点专项资金工程支出。 第三顺序: 1、经费支出; 2、零星工程支出; 3、其他支出。
第五章 资金结算管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及时办理内部单位结算业务。对故意拖欠账款的单位,经集团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同意后,财务部和财务公司可根据合法有效凭证协助办理划款。
第二十条 对于内部资金存量不足的统管单位,财务资产部和股份财务部将停止其资金支付,并要求及时办理内部资金借款。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占用集团母公司内部往来资金,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计算资金占用费;各单位借用财务公司资金,按财务公司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之间以及与外部单位的往来结算必须有实质性交易,严禁利用往来资金套取货币资金。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积极配合资金预算集中审核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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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向财务资产部、股份财务部和财务公司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将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单位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对擅自变通预算项目、“坐支”现金、恶意拖欠内部单位往来账款的单位和个人,实行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某某日起执行,其他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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