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成绩管理规定 (2017年9月修订)
第一条 按专业培养方案开设的所有课程和其他各教学环节均要进行考核。考核合格方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考试成绩及学分记入学生个人成绩总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条 学生修读课程成绩原则上实行结构化成绩,由考试成绩和平时综合成绩等构成。
学生修读课程成绩=考试成绩+平时综合成绩
平时综合成绩原则上不大于课程总成绩40%。平时综合成绩包括期中测验(可单列)、上课考勤、作业、小论文、平时小测验等方式。
上述比例为指导性比例。各学院(部)可根据本专业特点,制定严格、科学、客观、公正的平时综合成绩评分办法,形成课程考试命题及考核方案,同时制定严密的成绩审查、复查、核定制度。
第三条 考试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部分课程的考试因其特点可采用五级制计分,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A、B、C、D、F。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参照《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规定》执行。
考试成绩满分为100分,60分为及格。每门课程成绩以同年级、同专业为单位,呈偏正态分布。
第四条 我校实行学分绩点制,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数量的计算单位,绩点是评定学生成绩优差的衡量标准,实行学分绩点制可充分客观地反映出学生学习的质与量。
课程考试的成绩按百分制或五级制计分,考试成绩百分制(或五级制)与绩点的关系如下:
百分制分数(X) ≥90 85 80 75 70 65 60 <60 平均绩点的计算:
(一)课程的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绩点数
(二)学期或学年的平均绩点=所修各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所修各课程的学分数之和
第五条 除采用三级制成绩记录方式的课程外,其他课程均计算等级绩点。
第六条 补考、缓考、重新学习成绩记载参照《学生补考、缓考及重新学习管理细则》执行。
第七条 缓考成绩按实记载,并注明“缓考”字样。等级成绩和绩点
等级分 A B+ B B- C+ C D F 绩点数(0.1X-5) 4.0 3.5 3.0 2.5 2.0 1.5 1.0 0 参考原教学班相同成绩。缓考申请成功而不参加考试,成绩以零分记载,注明“旷考”字样。缓考不及格不予补考。
第八条 考试迟到超过15分钟的,不准参加考核,学生须立即到考务办公室办理缺考手续,经教务处审核同意,方可参加正常补考。
第九条 凡擅自缺考,一律作旷考处理,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由本人申请,经各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给予重新学习机会。
第十条 任意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考核不及格,学生可以缴费重新学习原来选修的课程,也可以另选一门课程缴学费修读,在毕业前一学期确保覆盖原不及格课程。
第十一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体育课不能免修。如因身体情况不宜正常参加体育课者,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经校门诊部确诊签署意见,各学院领导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并由体育教研室安排上保健体育课。
第十二条 学生考试旷考,该课程的绩点为零,并在成绩表中注明“旷考”字样。“旷考”学生不能参加补考,只能重新学习。
第十三条 插班生、转学生、赴国(境)内外学习的学生,在其他学校学习的成绩转换为我校成绩时,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取消该课程本次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记载,取消补考资格,必须重新学习,并按《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及开课院、系、部负责录入考试成绩(包括补考和缓考成绩)。任课教师应于考试后3个工作日内将考试成绩录入教务系
统,并在打印的成绩登记表上签字,交所在学院和教务处汇总存档,教务处审核通过后进入学生成绩库。如因故不能及时录入成绩,应报学院院长批准签署意见。未经批准不按时递交成绩的,作为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应及时核查课程成绩,如对所修课程成绩有异议,可向开课院、系、部提出复查申请。由开课院、系、部负责组织教师对试卷进行复查,给出明确答复。如需更改成绩,由任课教师提交书面申请,经开课院、系、部院长、主任审核后,签报教务处。复查申请应在成绩公布的下一学期开学第一周内提出,学生对同一门课程成绩复查以一次为限。
第十七条 成绩单记载学生在校期间修读所有课程成绩。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条文与本规定相悖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解释权归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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