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学方向
教 育 方 针
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
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知的乐园,还将成为师生成长的精神家园。 3.完善德育教育机制。
强化德育意识,建立多元德育网络,挖掘德育资源,拓展德育渠道,提高德育效能。在各项举措中,特别要凸显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民族精神的教育。完善德育管理规章制度,形成德育工作常规化。 4.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打造一支“敬业、博学、严谨、创新”的教师队伍。五年内,教师学历大专达90%以上,本科达45%以上;培养一批市级教学能手和学科带头人,再打造一二名县内知名教师。 5.建设“全面+特色”的课程体系。
实现课程的人本化。按照部颁课程计划,开齐开足课程。开发校本课程,加强校本管理、校本教研及校本培训,结合乒乓球特色推进课程改革,改进教育评价。加强语文、数学以外的综合学科的课程管理。建设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特色课程,包括教材建设、课程设置、教育管理、教育科研和教育评价。 6.全面普及现代教育信息技术。
建设农村远程教育网,办好“红领巾广播站”,连接国际互联网,创建校园局域网,丰富资源,积极搜集并努力开发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教育资源,充分利用农村远程教育资源和国际互联网教育资源。提高技术,加强信息技术培训,使所有的45岁以下中青年教师和绝大多数 45岁以上老教师能熟练使用现代教育信息技术。实现信息技术和现代教育的有效整合,优化教育过程,提高教育效能,并能在现代信息
技术教育研究上取得一定的成果,同时促进学校对外开放和交流。
李寺寨小学
2017.2.10
李寺寨小学办学思想及发展规化
陈店镇李寺寨小学是一所具有特色传统文化底蕴的农村小学
,这里积淀了厚重的教育教学思想,
更承载着育人树人的梦想。
在一代代教育者的努力与追求下,陈店镇李寺寨小学不断丰富着自身的发展内涵,在新课程改革的进程中取得了优异成绩级教育管理部门的肯定和表彰。 一、学校的办学思想
办学理念 创办农村一流学校 办人民满意的基础教育
努力把学校办成一流的农村学校,使学生通过在小学阶段的学习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和谐发展,为学生现在乃至将来健康的成长打下坚实的基础的教育是我们办学的宗旨。 办学思想
博学成才 创新臻美 诚爱扬善 求是唯真
,办出让家长放心、人民满意
,得到了上
办学特色 信息化 人文化 科学化 精细化 办学目标
建有文化的校园
塑有理想的教师 育有特长的学生 办有特色的学校 办学方略
民主管理 科学发展 育人为本 全面发展
具体体现了学校发展的一种策略、一种思路
,正是体
学校办学的总体目标
目标的确定引领是学校发展的前进方向,坚持育人为本现了以人为本的人本理念
,学校教育就是要培养出社会所需的各类
人才,全面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让师生得到全面的发展,适
应竞争日益激烈的当今社会。 教师发展目标学生发展目标
人格高尚 精于科研 素质全面 终身发展 自信、自律、自立、自强
校训 志存高远 务实求真 校风 和谐创美 博学向上 教风 身正敬业 善导创新 学风 乐学善思 自主合作 确定这样的办学思想办学理念
,体现了我们立足今天关注学生明天发展的
,再现了小学教育的核心价值----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可持
,我们还必
,
续发展。要使这一思想变为我校教师的教育理念和实践
须以邓小平“三个面向”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教育发展的现状
,积极引导广大教师认真分析和研究当前基础
,根据我校现有资源优势
,特别是存在的问题
广泛吸纳国内外办学的经验,结合陈店镇李寺寨小学丰厚的文化底蕴,丰富和发展学校办学思想,让每一名教职员工都成为学校办学思想的发展者和实践者鲜明。
二、 对学校未来一段时期发展的设想 在现代教育科研兴校的时代,足学校走科研兴校战略
我们应该在教育科研上
,立
,使我校办学思想肌体更丰满
,特色更
,深化教学改革、提升教学质量、实现学校
;二靠创新。我们
的跨越发展。我们必须认识到学校发展一靠传承
必须努力做到厚积薄发,内涵发展,确立学校科学的发展战略和
成
策略,使我校发展规划做到切实际、前瞻性、现代化、特色化为全校师生共同追求的宏伟蓝图。 近期的主要任务是
学校的建设2018年实现学校教室、办公室建设完毕桌椅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绿化美化校园工作
,实现“班班通”现代化网络教学
,学生课,开展
,进一步打造“花园式学校”。 丰富学校文化
,管理制度。讨
2017年3月份开始,进一步修订学校办学章程
论通过学校发展规划、规章制度、积极开展大课间、经典诵读等各种文体活动立足校本
构建艺术化、书香化、人文化校园。 实施科研兴校
、确立科研主导、特色办学的方向
、
分析校情、学情
完成科研立项工作、以科研作引领、以科研促学校发展。 打造
发挥名师的引领、让每一名专
优秀教师团队、将教师的个体优势转化为团队优势作用
、骨干的带头作用、年青教师的成长辅助作用
任教师都能成为教、科研工作的行家里手、部分教师成为教科研方面的专家。 未来发展方向
2017年继续改善教育教学环境。 到2018年学校完成自身的文化积淀
拥有自己的鲜明特色2020年左右
,形成独立的品牌, 形成品牌特色办学
、使学校办学水
,基本实现校长办学思想和目标
平和品质处在陈店镇前列、在县内有一定影响。
三、对学校工作切入点的选择
目前学校正处于快速发展期要抓的工作多关学校长远发展一
,工作千头万绪,要思考的问题多
,事
,如何正确的取舍,科学发展。
,找准学校工作的切入点
创建学校管理机制完善具有李寺寨特色的管理文化。
1、优化管理思想建好班子队伍。
班子成员年龄比较年轻化。学校的发展定位
根据我校发展实际
决定我们班子成员不但应该成为学科教学的行家里手,还要成为教科研工作的专家,成为掌握现代管理理论的管理者,更要成为身先士卒努力工作的教师榜样,班子成员要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思想求真务实、真抓实干
、坚持原则
、诚实守信、秉公办事、
始终成为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学校工作的排头兵。 2、以科研促管理
以科研带队伍,
努力打造科研型团队。根据我
校特有的浓厚科研氛围共同成长密结合起来的科研性论文
,我们充分利用对科研课题的研究达到师生
,学校的持续发展。 把教科研与学校的日常教学活动紧,提升教学质量
,同时结合自身的教学实践创作定期
,完成理论建树。以科研促进教师专业成长,让教
实现科研兴校、科研兴师、科研育人的
师专业成长带动科研。最后战略。 二以人为本
创建学习型学校促进师生可持续发展。
让教师体验职业快乐。“我
1、以师生成长为本。以教师成长为本工作
我幸福
我健康
我快乐”积极的工作态度是奉献、是创造、
,让教师在教
是一种教育境界,更是一种快乐的自我实现和发展
育过程中享受快乐,实现个人的人生价值生发展为本我最好”
,实现不断发展。以学
让学生享受成长的快乐。“我乐学、我会学、我努力、
让学校成为学生成长的乐园。
营造书香校园文化。领导应率先成为读书的模
,引导学生学会读书,还要会读课外书
,喜欢读书,,真正实现“乐
2、让读书成为习惯
范,教师把读书视为常态坚持读书,不但要会读课本读、乐学”
让校园书声朗朗,让书香飘满校园。
3、启动“双名”工程实现师生共同成功。一是开展教学新秀、教
学能手、教改能手、模范班主任、教科研先进个人、师德标兵、优秀教师的评选活动
,为教师成长创造最佳成长环境
,提供制度经费
保障“名校要有名师”努力培养属于我们陈店镇李寺寨小学的名师团队。二是在我校评选“三好学生”的基础上
启动我校“名生工程”
变单一的评选“三好学生”为“争名星”进步之星、体育之星、卫生之星、纪律之星从而激励师生追求自我不断发展。
4、强化学习型师生团队的管理。全体教职工要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与意识
,并保持开放的学习心态,
将学校视为自己学习的场所、
学习型组织、与时俱进、保持优势、实现组织与个人关系的时代性变化,形成学生、教师学习的共同体反省求真、勇于挑战自我成果。 三
以德治校
形成学校核心竞争力。
以德促德。一是要加强教师的政治学习
,使每一个人胸怀大志、
使自己的专业潜能最大化地发挥并创出新
1、确立治校德为先的思想
和师德教育,班子中心学习组要带头学习、带头宣讲和辅导带头
撰写学习体会和理论文章,用先进的理论武装自己,用良好的品德影响他人“校长应成为学校团队的精神领袖”“管理者应成为教师的楷模”二是以爱育爱
,创建和谐校园。爱是一种力量
爱
是一种情感的交流,工作的爱形式不同
,育人的爱是多元化的,表现的
,只要是真心的关怀实实在在的爱,师生一定会受感动,
,师生之间就一定能和睦相
管理者与教师之间,教师与教师之间处,校园就会更加和谐。 2、吸纳个性优秀品质
锻造学校精神。学校精神是一所学校目标追
求、价值取向的体现和历史积淀的反映。用学校精神统领学校成员的意志和行为,培养和激励学校成员树立先进的教育思想和教育理念倡导积极向上的锐意进取精神、严谨治学精神、无私奉献精神、团队协作精神、开拓创新精神,以产生共同的献身教育事业的思想情操、工作态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取向校精神风貌的主旋律
使“崇尚一流
追求卓越”成为学
,形成学校的核心竞争力。形成具有鲜明特色
的李寺寨精神是我们的共同目标。我们提出的“教为人、为能人、学做人、做真人”的学校精神还要靠我们努力研究靠我们去努力践行、不断弘扬和发展。 四
进一步强化素质教育
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丰富其内涵
也要
1、打造平台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素质教育是以提高全民族素质为
宗旨的教育。小学教育是基础教育的基础,对于培养学生良好的素质起奠基作用
,我们要进一步修订我们已有的校本教材
,让素质
教育变为我校具体的教育实践。我们要本着全面发展打基础,促进学生健康、和谐发展的办学目标
,充分发挥学校资源优势,为学生
全面发展创造最佳条件,发挥学科教学的教育优势,提高学生的基础素养,培养学生的个性特长,调动学生的教育自主性和学习能动性。 2、强化管理
提高教育质量。确立教育教学在学校工作中的中心地
,千方百计
,保证教,以课改为
位。全体教师要树立“质量就是学校的生命”的思想
努力实现我校教学质的最优化。一是要狠抓教学过程管理学环节和过程的工作质量。二是要加强教育科研管理抓手
尽早启动我校“生本课堂教学策略的优化与创新”的基地项目
按照“基地项目引领、校本推进、子课题深入”的科研实施方略扎实推动我校教育科研工作
让教育科研成为全体教师职业生命的
组成部分,成为提高教育质量的必由之路。 总之
我们学校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
,也有着发展史上
非常难得的战略机遇。我们将怀着强烈的使命感、责任感与紧迫感开拓创新、勇于实践
,为实现学校的伟大目标而奋斗。
李寺寨小学
2017.2.10
汇报材料
李寺寨小学地处三乡交界处,交通便利,民风淳厚,村委人口1500多人,现有学生168人,教师7人。多年来我校始终坚持党的办学路线方针政策,以 为学生一生的发展来奠基为己任,以德育为首,质量为重为立校之本。
近年来,随着留守儿童的现象出现,问题学生、学生问题层出不穷。我们始终认为所有问题的出现都是由于道德的缺失,因此我校始终坚持德育教育为首,开展不同形式的德育教育,比如利用雷锋日开展学雷锋做好事活动,号召全体师生参与到活动中来,涌现出无数的好人好事,六年级学生李克还被评选为镇先进道德标兵。我们还利用红旗下的讲话对学生进行文明礼仪教育,我们还经常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了解烈士先进事迹,学习烈士精神。本期我校还请来感恩教育团队对学生进行感恩父母、感恩老师教育,学生思想受到触动,感情被激发,当学生泪流满面的喊着父母、叫着老师的时候我相信,我们的孩子是充满希望的,我们的教育是成功的。
当然,教学是学校工作的中心,一切工作都是为教学服务的,当我们的孩子拥有高尚的情操,拥有向善向美的灵魂的时候,我们的教学也会水到渠成的,多年来,我校坚持不折腾不闹腾默默无闻育人,兢兢业业教书,我们重视年轻教师的培养,尤其是信息化的利用更是掀起了全校教师探索课堂改革的热情,每个人每个周都上一节电教课,我们没有娴熟的电脑技术,可是我们有永不服输勇于探索的精神。老教师以身作则,年轻教师虚心学习。这就是我们学校的工作态度,
学风浓,教风正使我们学校赖以生存的法宝。新蔡县的第一位清华大学生是从我校走出去的,北京理工大学有我们的学生,北京政法大学有我们孩子的身影,还有矿业大学等等。正是有了过硬的教学质量,我们才能在交通便利的三乡交界处,在私立学校林立的环境中生存下来。我们坚信只要我们的质量有了保证,只要我们被家长所信任,我们学校一定会长盛不衰,一定会发展壮大。
在平时的工作中,我们除了日常教学和德育教育之外,我们学校非常重视安全教育工作,开展了不同方面的安全教育,比如七防安全知识、防震安全知识、校园安全知识、食品安全、安全图片展览、卫生健康知识以及安全知识竞赛等。我们每个学期至少召开两次安全演练,本期我们举行了高空疏散演练、消防安全演练以及防溺水签名活动。我们学校还与班主任,班主任与老师签订了安全责任书,形成了家校共管安全的局面,除此以外,我们学校还与家长签订了接送协议,由家长负责学生上下学的安全,起到良好的效果。
我们为了丰富学生生活,还举行了运动会、朗读比赛、书法文艺演出,阳光大课间等活动,使学生的生活多姿多彩
我们学校打算在未来的两到三年,建齐各种功能室,使我们的各种器材真正能服务于教学,实现班班通,建立标准计算机教室一座,用信息化技术丰富我们的课堂,享受先进的教育资源,对于老师我们坚持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每年都会安排一部分教师出去学习先进的理念、方法,以点带面,使我们的教师始终保持先进的理念,同时我们重视师德师风的培养,使我们的教师拥有强烈的使命感。我相信一
个拥有责任感的教师群体才是学校最宝贵的资源,也是学校长盛不衰的根本。
李寺寨小学 2017.2.10
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
一、总则
为加强我省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规划,本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城乡的原则,制定本标准。
《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划、建设和管理学校的重要依据。《标准》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是新建义务教育学校必须严格执行的基本标准。现有学校办学条件尚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应完善办学条件,逐步达到标准。 二、设置与规划
1、义务教育学校设置应本着方便学生就近入学的原则,与城镇化建设、新农村建设和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相结合,综合考虑交通、环境等因素,科学合理的设置学校,满足学校未来发展和教育教学需要,使其具有适宜的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2、农村地区原则上每0.5万人以上设置一所完全小学,每2-3万人设置一所初中,偏远山区、交通不便地区和一年级适龄儿童不足30人的地区必要时可设置教学点,乡(镇)中心小学应逐步建成寄宿制小学。农村初中原则上设置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并满足学生寄宿的需求。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应视区域人口密度合理设置服务半径,保证适龄少年儿童就近入学,并充分考虑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等因素。 3、原则上,农村完全小学每年级为1-4班,城镇完全小学每年级为
2-6班,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每年级为4-12班,班额不超过50人;九年一贯制学校每年级为2-4班。
4、新建学校应选在人口密度较大、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地段,应避开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河湾及泥石流易发地区、水坝泄洪区、河流行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远离物理、化学的污染源、架空高压输电线和高压电缆。学校不应与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燃气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垃圾处理场及公安看守所等场所毗邻。
5、校园的总体规划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符合城乡规划要求。
6、校园总平面设计应按教学、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做到布局合理,区域分明,互不干扰。
7、校园建筑布局应合理、集中、紧凑,建筑形式、建筑风格、室内布局等应体现教育建筑的文化内涵和时代特色,适应素质教育的需要。学校应结合建筑景观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做好校园绿化、美化和人文环境建设,形成优美和谐、特色鲜明的校园环境,充分发挥环境的育人作用。
8、学校建设用地由建筑用地、体育用地、绿化用地等组成。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生源变化趋势,按照科学合理、节约用地、资源共享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城市、县镇新建小学、初中生均用地面积按照《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豫国土资发(2006)86
号)标准执行,农村新建小学、初中生均用地面积按《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2008]109号)执行。
建筑用地应满足相应学校规模所建教学用房、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等建筑所需用地。体育用地应满足相应学校所需田径、篮(排)球、乒乓球、体育器械等运动场地,以及课间操和课外活动场地所需用地。绿化用地应包括集中绿地和室外自然科学园地等,是美化校园、教学实践和课外活动的重要场所。
9、学校应有砖混围墙或铁质栅栏,砖混围墙高度不低于2.5米,配备铁质校门。主要出入口不得紧靠交通主干道,校门外侧应留有缓冲地带、施划人行横道线,并设置警示标志。 三、校舍建设
1、学校校舍建筑及附属设施建设等应符合《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按照《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2008]109号)等标准执行。学校建筑抗震设防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2、学校校舍由教学用房(含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三部分组成。
(1)教学用房(含教学辅助用房)包括普通教室、专用教室和公共教学用房等。完全小学应至少设置普通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科学教室、计算机教室、多功能教室、图书室、体育器材室。初中应至少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技术教室、计算机教室、多功能教室、图书室、体育器材室、心理咨询室。
(2)办公用房应包括教学办公室、行政办公室、文印档案室、广播社团办公室、卫生保健室、总务后勤用房等。
(3)生活用房包括食堂、教工宿舍、传达值宿室、教工厕所与学生厕所、开水房等用房。寄宿制学校应根据学生住宿人数配置学生宿舍,并相应增加食堂、浴室和教工宿舍等相关生活用房。
3、学校生均建筑面积符合国家建设标准的规定。寄宿制学校应增加相应的学生宿舍和食堂建筑面积,其中农村全寄宿制小学、初中生均建筑面积应分别不低于13.13平方米、15.31平方米。
4、普通教室使用面积和人均使用面积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教室采光玻地比不得低于1:6,课桌面和黑板照度分别不低于150Lx和200Lx并分布均匀。教室地面硬化防滑,课桌椅、黑板、微小气候等符合《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规定的要求。
5、单独设置的学生和教工厕所为钢筋混凝土或砖混结构,硬化防滑,有防雨设施。教工厕所应与学生厕所分设。女生应按不超过15人设一个坑位;男生应按不超过30人设一个坑位,按不超过40人设1米长的小便槽。
6、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的人均使用面积,小学不低于3.0平方米,初中不低于3.3平方米,保证学生一人一床,上铺有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栏。学生食堂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 四、仪器、设备和场地
1、小学生均图书不低于20册,初中生均图书不低于30册。一般每年新增图书比例应不少于藏书标准的l%。配有一定数量的教学参考
资料、工具书、报刊、音像资料、电子图书等。
2、农村单轨制小学数学、科学教学仪器配备应达到《河南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试行)》所规定的小学数学、科学教学仪器配备标准第二种配备方案,农村其他小学和城镇小学均应达到第一种配备方案。初中理科仪器配备达到《河南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试行)》所规定的初级中学理科教学仪器设备配备标准第一种配备方案。音乐、美术器材的配备不低于教育部规定的I类标准。体育器材配备符合《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的要求。
3、学校应适应教育现代化发展需要,配备信息技术设备和其他现代教育技术装备,逐步实现“班班通”,满足师生教学和学习需要。计算机教室应按最大班额配备,确保学生上课每人1机。农村学校应按照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的要求配备远程教育工程设备,确保正常使用。 4、小学有200米以上环形跑道(包括60米直跑道);初中有300米以上环形跑道(包括100米直跑道)。设有环形跑道的田径场地及球类场地,其长轴宜为南北方向。 五、教师队伍
1、县级政府应足额使用省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并及时补充缺编教师。公办学校应按照中小学教职工标准配备各学科教师。寄宿制学校还应配备生活辅导员和心理教师并纳入教职工编制管理。民办学校教职工的配备,可参照公办中小学的标准执行。
2、学校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100%,各学科教师齐全,年龄、职称、性别等结构合理。新补充教师,小学一般应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
初中一般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建立教师专业发展机制,教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3、校长必须具有规定的合格学历和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及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历,并经过培训,持有任职资格证书。
4、教师应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教书育人,钻研业务,因材施教,平等公正的对待每一位学生。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六、学校管理
1、学校应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和河南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严格规范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2、学校应严格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开全课程,开足课时,并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用于体育活动的时间不少于1小时。
3、学校应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能有效的实施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核心作用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监督作用,完善民主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
4、学校应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定期组织学生进行体育达标考核和健康体检,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5、学校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确保师生人身安全。
七、教育经费
1、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得到落实。教师工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按时足额发放。中小学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教师福利和社会保障待遇得到落实,工作和生活条件不断改善。
2、县级政府按规定标准及时拨付学校公用经费,保障学校正常运转与发展。教师进修、培训经费按有关规定予以落实。
3、学校改建扩建和校舍维护改造所需资金全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计划,学校不得举债建设。 八、附则
1、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普通初级中学、完全小学(含民办)。非完全小学(教学点)办学条件基本标准由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等参照此标准制定。
2、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
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
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都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
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 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
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
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
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
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
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
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
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
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
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
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
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
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
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
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
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 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
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位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
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
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
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协助。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 第五章 考核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
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 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 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 待遇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
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
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
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 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第三十条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 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
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二条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第七章 奖励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
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 奖励。
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四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
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
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
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
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
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
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
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
(三)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
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四十一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其他类型的学校的教
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所属院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有 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外籍教师的聘任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试行)
为适应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
完善义务教育治理体系,深入实施素质教育,促进教育公平,推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依法办学、科学管理,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制定本标准。
学校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学校的办学质量。学校管理标准既应考虑办学条件的改善,更要强调学校内涵的提升。本标准针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也是对学校和校长进行考评的重要依据。
本标准的发布与实施,将推动学校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实现学校治理的法治化和规范化。 一、基本理念
(一)育人为本 全面发展
坚持育人为本、全面发展的办学宗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相结合,全面加强和改进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将促进学生健康快乐成长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使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促进公平 提高质量
树立公平的教育观和正确的质量观,提高办学水平,教好每一个学生,切实保障学生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
师整体素质;建设适合学生发展的课程,实施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教学;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三)安全和谐 充满活力
建设安全卫生的学校基础设施,完善切实可行的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开展以生活技能和自护、自救技能为基础的安全和健康教育。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创建平安校园、和谐校园,为师生创造安定有序、和谐融洽、充满活力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 (四)依法办学 科学治理
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提升校长依法科学治理能力,拓宽师生、家长和社会民众参与学校治理的渠道,建立健全学校民主管理制度,构建和谐的家庭、学校、社区合作关系,推动学校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内容 三、实施要求
(一)本标准是对学校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全国所有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鉴于全国各地区的差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标准和本地实际提出实施意见,细化标准要求。在实施过程中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步实施,逐步完善,促进当地学校治理水平的提升。
(二)本标准对学校治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是学校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培训机构要将本标准作为校长和教师培训的重要内容,结合当地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使广大校长
和教师充分了解基本要求,掌握精神实质,指导具体工作。 (三)学校要将本标准作为学校治理的基本依据,树立先进的学校治理理念,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校长和教师要按照本标准的要求规范自身的管理和教育、教学行为,把标准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四)教育督导部门应按照本标准修订完善义务教育学校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和标准,开展督导评估工作,促进学校规范办学、科学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订如下: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作出修改 将第四十条修改为:“教科书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 目 录(点击章节查看相应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 生 第三章 学 校 第四章 教 师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
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学 生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 学 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
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四章 教 师
第二十八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 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第四十条 教科书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第四十九条 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
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
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
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
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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