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 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业主) 作如下说明:
我(们)开办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 、食品安全管理员 在从事餐饮服务相关工作中,没有违反《餐饮服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声明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餐饮服务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与警告;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撤销:该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聘用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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