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近一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出现了类似官司,多以原告获赔“贬损费”收案。目前我国并未有判例法,但为何在外地能获胜的官司,上海法院却未支持?法官向记者释明,法律上之恢复原状,其内涵为恢复应有状况,而非绝对的原有状况。车祸发生后,虽然车修好了,看上去跟原来一样,但事实上却不可能恢复到车祸发生之前。陈女士的POLO车经修理回复原来的形状、颜色与性能,已是恢复了应有状况。 虽然汽车市场对于有过事故、经过修理的车辆之性能、安全性多存疑虑,估价较无事故车低。但法院最终没有支持的原因是,贬损费一词源于国外,在参考了一些国外的判例后发现,贬损费这类商业价值差额只在出卖汽车的情况下才会发生,故该差额之赔偿必以汽车出卖为条件,车辆若不出卖仍保留自用,则无贬值损失可言。陈女士就贬值主张赔偿,缺乏事实依据,因此不予支持。
2、 车辆贬值,计算的是二手车交易价格在车损之后,贬损了多少(是指交易时的本车价),而并非与新车相比,贬值了多少。价格中心的鉴定不应将市场因素造成的车辆自然贬值也人为加给责任方。
3、 现行的《道路交通法》及我国其他的法律中并没有明文规定要对车辆的贬值费进行赔偿,因此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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