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司考法理学讲义:法的实施
2014司考法理学讲义:法的实施。法理学是司法考试复习的理论基础,考生应当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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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实际施行法,使法从应然状态到实然状态的过程和活动。以实施法律的主体和法的内容为标准,法的实施方式可以分为三种: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
二、法的实现
法的实效是法律被人们实际施行的状态和程度,侧重于结果。
法的实现是指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法的实现是将法的实施的过程性与法的实效的结果性结合的一个概念。
三、执法 (一)执法的含义
执法,又称法的执行。广义的执法,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则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二)执法的特点
1.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2.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3.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 4.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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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执法的基本原则
1.依法行政的原则——最基本的原则。2.讲求效能的原则。3. 公平合理的原则。
四、司法 (一)司法的含义
司法,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二)司法的特点
1.司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在中国,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
2.司法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法律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 3.司法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
4.司法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和决定书等。 (三)司法与执法的区别 1.主体不同
司法是由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适用法律的活动。法律敎育 网 执法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来执行法律的活动, 2.内容不同
司法活动的对象是案件。
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内容远比司法广泛。 3.程序性要求不同
司法活动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
执法活动虽然也有相应的程序规定,但程序性规定没有司法活动那样严格和细致。
4.主动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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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活动具有被动性。 执法则具有较强的主动性。 (四)当代中国司法的要求和原则
1.严格依法办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2.司法原则
(1)司法公正原则。它既包括实质公正,也包括形式公正,其中以程序公正为重点。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五、守法 (一)守法的含义
守法,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守法是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的统一。
(二)守法的构成
守法的构成要素有:主体、范围、内容等。 六、法律监督 (一)含义
1.狭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2.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二)法律监督体系
1.国家法律监督体系。国家机关的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这类监督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法的效力,是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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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会法律监督体系。根据社会监督的主体不同,可以将它分为以下几种: (1)中国共产党的监督;(2)社会组织的监督;(3)公民的监督;(4)法律职业群体的监督;(5)新闻舆论的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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