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现行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房地产涉及房产和地产两部分内容,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旨在确认权利、促进交易,可以有效防止房地产欺诈、强化国家管理。本文依据《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对现行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中的问题进行总结,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房地产,权属登记,物权法 1前言
房地产主要涉及到房产和地产两部分内容,也就是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房地产权属登记,简单的说,就是确认和公示房地产物权,即土地使用权人以及房屋所有权人依法定程度在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登记,登记机关向权利人发放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活动。《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化、正规化、法制化的重要标志;1994年7月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作出明确规定,肯定了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法律地位。但由于起步较晚,经验有限,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中依然存在一系列问题。
2我国现行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
笔者主要从立法和制度两个角度对我国现行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
2.1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立法层面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1)相关的法律法规不统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并且一旦颁布某项房地产法规或规章,各地方便会随即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实施办法,导致部门规章及政策性文件数量超出法律的局面的产生。从内容方面来分析,房地产法律相互之间、房地产法律与政策之间没有很好的衔接,矛盾之处普遍存在,给房地产法律及政策的权威性、统一性造成极大的影响。《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了界定,明确规定了很多对房地产交易产生制约的问题,但立法规定较为简陋,可操作性差。从本质上讲,导致当前我国房地产登记制度不统一的根源在于现实国情,源于渐进式经济体制改革以及行政体制条块分割。
(2)立法关注管理,行政权力与民事权利界定不清。最初建立房地产登记制度的初衷就是为国家房地产行政管理工作服务,现有房地产领域的相关法律也都是立足于管理角度,这就使得房地产登记具有了行政管理措施的性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这种模式已经越来越无法满足现实需求:房地产登记制度对民事主体房地产权利保护力度不足,导致民事主体在申请登记、申请查阅登记以及信赖登记簿效力等方面面临一系列问题;民事主体房地产权利保护力度不够,也影响了国家在房地产领域的行政管理职能。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