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
货物的毁损,是指在多式联运中,货物因损坏⽽价值减少;货物的灭失指承运⼈⽆法将货物交付给收货⼈,即包括货物实物的灭失,也包括占有的丧失以及法律上不能回复占有的各种情形。“赔偿责任”主要包括承运⼈的归责原则、免责事由等;“责任限额”主要指赔偿范围以及最⾼限额。
依我国《民法典》第⼋百四⼗⼆条规定,多式联运承运⼈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采⽤区段责任制,即货物的毁损、灭失发⽣于多式联运的某⼀区段时,适⽤调整该区段运输⽅式的有关法律规定。
货物的毁损、灭失发⽣于某⼀运段的举证责任由实际承运⼈证明。由于多式联运承运⼈未参与运输或未参与全部运输,故⽆法举证证明,举证⼈要证明损失不是发⽣在本区段或证明发⽣于其他区段。但⽆论谁举证证明,都先由多式联运承运⼈对托运⼈或收货⼈赔偿,然后再向有责任的承运⼈追偿。如果实际承运⼈⽆法证明损失是发⽣于某⼀区段的,应依《民法典》第⼋百三⼗⼆条、第⼋百三⼗三条规定处理,损失按各承运⼈收取运费的⽐例分担。因为承运⼈⽆法通过举证使⾃⼰免责且若强要某⼀承运⼈承担则可能显失公平,再者也⽆法证明损害可能发⽣于某承运⼈实际承运期间,故依承运⼈收取运费的⽐例分担损失较为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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