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货币资金管理,确保学校货币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内部会计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货币资金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及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财务处是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负责全校的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与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立银行账户,办理资金结算业务。
第四条 学校的各级财务责任人是货币资金的主要管理人员,各岗位出纳是货币资金的具体管理和业务经办人员,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权限负责管理货币资金,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财务处、校内结算中心。校内其他二级核算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出纳岗位设置及职责分工
第六条 学校货币资金出纳岗位设:现金出纳、银行出纳、出纳复核和银行外勤。 第七条 现金出纳岗位职责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办理现金收付款业务.
(二)根据有关凭证收取各种现金.具体要求如下:
1。审核财务处填制的收款结算凭证、收款收据与计算机账务管理系统中的金额是否相符,审核收据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审核无误后在计算机账务管理系统上确认,收取现金并检验钞票的真伪。现金收讫后,在收款结算凭证和收据上加盖出纳私章、现金收讫章,交出纳复核人员复核.
2。根据现金“收款先收款后记账、付款先记账后付款”的原则,审核二级核算单位填写的现金交款单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无误后收取现金并检验钞票的真伪.收讫后,现金交款单上加盖出纳私章和现金收讫章,交出纳复核人员复核。及时登记现金日记簿。
(三)根据有关凭证支付差旅费、零星开支以及个人的现金等。具体要求如下:
1。审核财务处填制的付款结算凭证与计算机账务管理系统中的金额是否相符,领款人是否签字,确认无误后支付现金,在付款结算凭证上加盖出纳私章和现金付讫章,交出纳复核人员复核.
2.审核结算中心填制的记账凭证和二级核算单位签发的校内结算中心现金支票金额是否相符,审核现金支票的日期是否有效、金额有无涂改、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用途是否符合规定,确认无误后支付现金,在记账凭证和现金支票上加盖私章、现金付讫章,交出纳复核人员复核。登记现金日记簿.
(四)保证现金提款、存款过程的安全。到银行提款、存款时必须有现金出纳和银行外勤两人以上由保卫人员陪同办理,并通知保卫处提供车辆。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提款、存款,结算中心主任必须随同办理。每天现金库款的接送必须由两人以上共同办理,确保库款的安全。
(五)妥善保管开户许可证、贷款证。 第八条 银行出纳岗位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办理银行结算业务。
(二)按照工作程序审核各种收款凭证,重点审核收到的转账支票是否真实有效.具体要求如下:
1.审核财务处填制的收款结算凭证、收款收据与收到的转账支票金额是否相符,审核计算机财务管理系统中的银行信息(结算方式、支票号码、业务日期、对方单位)是否齐全,审核支票的日期是否有效、收款人名称是否正确,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用途是否填写,印鉴是否清晰,无误后将收款结算凭证,收据和转账支票交出纳复核人员复核。
2.审核二级核算单位填写的收款通知单与收到的转账支票金额是否相符,审核支票日期是否有效,收款人名称是否正确、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用途是否填写、印鉴是否清晰,无误后交出纳复核人员复核.
(三)按照工作程序审核各种付款凭证,规范、准确地填写转账支票、现金支票,检查电汇单填写是否正确,确保支付的资金准确无误.具体要求如下:
1。审核财务处填制的付款结算凭证与付款单位填写的电汇单金额是否相符,审核电汇单与计算机账务管理系统中的金额、账号、银行信息是否一致。电汇结算方式用途最多填8个汉字。签发转账(或现金)支票,必须按照计算机账务管理系统中的记载的内容填写。经办人应在支票存根和支票登记簿上签字.无论是何种结算方式,必须正确填写付款金额和收款人名称。经审核无误后,在电汇单或支票上加盖一枚私人印鉴交出纳复核人员复核。
2.审核二级核算单位填写的委托付款凭证和电汇单,核对付款日期、银行账号、金额、用途等是否正确,字迹是否清晰,无误后在电汇单上加盖私人印鉴后交出纳复核人员复核。
3.审核二级核算单位签发的校内结算中心支票日期是否有效、账号是否正确、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印鉴是否清晰等内容,确认无误后签发专业银行转账支票或现金支票,并在支票上加盖私人印鉴后交出纳复纳人员复核。
(四)及时领用各种银行票据,妥善保管空白票据.使用支票要在登记簿上登记,不得有缺页、缺号现象.
(五)负责保管一枚银行预留私人印鉴,保管所有账户的银行印鉴卡。 (六)负责现金库款的接送. 第九条 出纳复核岗位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办理现金及银行业务的复核。
(二)对每笔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复核。对记载不清晰、内容不相符的凭证予以退回更正,对伪造、涂改凭证应拒绝受理。具体要求如下:
1.复核现金出纳传来的盖有出纳私章、现金收讫章的收款结算凭证、收款收据。无误后在收据上加盖兰州大学财务处现金收讫公章,退给交款人,将收款结算凭证退给现金出纳。
2.复核现金出纳传来的盖有出纳私章、现金收讫章的现金交款单,无误后在现金交款单上加盖兰州大学校内结算中心业务公章,一联退给交款人,另一联交会计记账。
3。根据现金出纳传来的盖有出纳私章、现金付讫章的各种付款凭证,核对现金数额是否正确,无误后将现金交给领款人,将付款凭证退给现金出纳.
4.复核银行出纳传来的盖有出纳私章的财务处收款结算凭证和收款收据,复核外来的转账支票、电汇单。重点复核支票日期是否有效、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收款人名称是否正确,用途是否填写,印鉴是否清晰,无误后在收据上加盖兰州大学财务处财务专用章交经办人,将支票背书后交银行外勤人员进账。
5。复核二级核算单位填写的收款通知单和外来的转账支票,复核支票日期是否有效、金额是否一致、用途是否填写,无误后在收款通知单上加盖结算中心业务公章,退给交款单位收款通知单回单一联,并将支票背书后交银行外勤人员进账。
6.复核财务处付款结算凭证,复核转账支票、现金支票、电汇单、银行汇票等。重点检
查付款金额是否相符、收款人名称是否齐全、账号是否正确、结算方式是否准确等内容,无误后加盖印鉴交经办人或银行外勤人员。
7。复核二级核算单位填写的各种付款凭证,复核银行出纳签发的转账支票、现金支票。重点检查付款日期、金额、收款人名称、用途等内容填写是否正确,无误后加盖印鉴交给经办人或银行外勤人员;在委托付款单上加盖兰州大学校内结算中心业务公章后退给付款单位回单一联。
(三)妥善保管兰州大学财务处现金收讫章、兰州大学财务处财务专用章、兰州大学校内结算中心财务专用章、银行预留私人印鉴(一枚)和兰州大学结算中心业务公章。
(四)妥善保管银行定期存单、国库券等有价证券,登记银行存款、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备查簿.
第十条 银行外勤岗位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银行结算制度,及时办理银行结算业务.
(二)填写进账单、工资汇款单、工资电汇单.每日到银行办理进账、汇兑等结算业务。 (三)及时了解各银行账户的存款余额,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四)每日从银行取回各种结算凭证,登记并交有关科室办理入账手续.特别是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等,要及时交有关单位办理确认或拒付手续。
(五)按月交纳校内公用电话费。按月办理异地安家人员工资汇款业务。每半年办理精退人员生活费汇款业务。
(六)协助现金出纳办理现金提款、现金存入业务。与现金出纳做好现金库款的接送任务. (七)及时进行银行对账,按月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及时清理未达账。 (八)购买所需各种银行票据并交专人保管.
(九)加强与开户银行业务联系,协调好工作关系。
第三章 授权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十一条 货币资金支付审批程序
(一)支付申请.校内有关单位或个人用款时,经办人应填写“借款单”和付款申请报告,注明受款人、支付金额、用途、经费来源、项目编号、结算方式等内容,经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交财务处审批。专项资金的支付,应由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货币资金支付,还应提供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核.财务处审核人员接到经办人提交的“借款单\"后,在职责权限范围内进行审核.审核付款是否符合规定、款项有无来源、签字是否齐全等内容。审核无误后,填制付款凭证交复核人员复核。超出审核人员审批权限的付款,应由相应人员审批签字后办理。
(三)支付复核。财务处复核人员接到付款凭证和“借款单\"后,复核支付的款项有无超越审批权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在预算范围之内,金额计算是否正确,结算方式是否妥当.复核无误后,由经办人交出纳人员办理付款手续。
(四)办理支付。财务处出纳人员接到付款结算凭证后,按规定的结算方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第十二条 货币资金支付审批权限 (一)校内各单位在预算下达的范围内用款时,需提交相关证明或有效经济合同办理付款审批手续。单笔金额在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的货币资金支付,由财务处审核人员直接办理;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资金支付,由主管科长审批;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资金支付,由财务处长(或主管副处长)审批;100万元以上的资金支付,由校长(或主管副校长)审批。
(二)超出预算的重大资金支付,必须经过学校有关会议(或学校财经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同意后,由校长审批。
(三)常规业务的资金支付(如发放教职工工资、学生奖贷学金等),经财务处主管科室负责人签字,由审核人员直接办理。
(四)二级核算单位签发的超过其库存限额的现金支票由结算中心主任签字审批。 第十三条 货币资金运作审批程序及权限 (一)存入开户银行的定期存款业务,由结算中心主任提出申报,学校授权财务处并由财务处长或主管副处长批准后方可办理.
(二)存入其他国有商业银行的存款业务,由财务处主管科室提出申请,填写《资金调度审批表》,经财务处长审核签字后,报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三) 存入非国有商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定期存款业务,以及购买国债、企业债券、其他有价证券等融资业务,由财务处组织项目调研或考察,提交调研报告或考察报告,报学校财经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批。
(四)凡对外投资及投资性融资业务,主管部门应在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向学校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校财经领导小组讨论后,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议集体研究审批。
第四章 现金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应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使用现金。具体范围如下: (一)教职工工资、各种补贴和津贴,借调人员工资,临时工工资,班主任津贴,榆中校区工作补贴等;
(二)离休、退休、退职人员薪金、补贴及生活费用;
(三)各种劳务报酬,包括稿酬、课酬、科研酬金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四)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按国家规定发给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教育教学、体育竞赛等奖金;
(五)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它现金支出,包括保健津贴、抚恤金、丧葬费、探亲费、困难补助等;
(六)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七)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八)支付给学生的各种奖学金、贷学金、勤工助学酬金、国家助学贷款、临时困难补助、生活补贴、研究生奖学金、助研津贴、“三助”补贴等;
(九)1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其他对个人的现金支出等;
(十)确实需要现金的其他支出。例如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及他其特殊情况,办理转账结算不方便而必须使用的现金。
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否则现金出纳有权拒绝支付现金。
第十五条 现金出纳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现金收付款业务.出纳收取现金时,必须使用验钞机检验钞票的真伪,防止收取假币,交款人应等待出纳点验完毕后再离开柜台;出纳支付现金时,应提醒领款人在柜台前当面点验清楚。大额现金的支付,应凭领款人单位介绍信,并查验其有效身份证件后再付款,防止冒领现金.
第十六条 每日终了,盘点库存现金,做到账款相符.若发现账款不符时,要向主管领导汇报;短款应及时查找,确认为短款的,应由个人赔偿;长款应挂账处理,不得以长款弥补短款。
第十七条 收取的现金,必须及时交审核人员填制凭证入账,严禁收入不入账,严禁公款私存;支出现金时,必须经审核人员填制支付凭证,严禁“白条”抵库,严禁擅自挪用、借出现金.
第十八条 对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和寄库制度.超过限额的现金要及时存入开户银行,现金不足时要及时提取现金。每日将库存现金交开户银行寄库保管。
第五章 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九条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开立、变更、销户手续,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定期检查在结算中心开户单位的账户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不得签发无资金保证的空头支票、不得签发远期支票。不得出借银行账户,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实际交易的票据。
第二十一条 银行出纳应按照工作程序审核办理各种银行结算业务。办理付款业务的经办人必须是本校职工。经办人在收到银行出纳签发的支票后要认真核对支票内容.出纳人员不得将支票直接交给对方单位的经办人.
第二十二条 银行出纳必须按照计算机账务管理系统记载的收款人名称签发支票,经办人不得无故变更收款人名称。经办人提供的收款人名称与计算机账务管理系统中的记载不一致时,出纳有权拒绝办理。
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收款人名称的,经办人必须重新办理付款审批手续,由审核人员填制一张红字冲账凭证,同时再填制一张付款凭证,银行出纳根据该付款凭证重新签发支票。 因经办人疏忽,造成支票过期作废,如果该支票已记账,需审核人员填制一张红字冲账凭证,同时再填制一张付款凭证,银行出纳根据该付款凭证重新签发支票。如果该支票尚未记账,需由银行出纳重新签发支票,并更换支票存根。更换支票时,向经办人收取支票工本费。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不办理空白支票业务,如遇特殊情况,经主管财务处长批准后可办理空白支票。
办理空白支票时,申请人必须在有足额经费保证的前提下填写《空白支票申请表》,注明资金来源、预计支付金额、用途等内容,经付款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字、财务处长批准后,方可签发空白支票。签发时,必须填写日期和用途,在小写金额处用人民币符号“¥”封顶,加盖印鉴。申请人应在二日之内(节假日顺延,下同)将支票存根交审核人员填制凭证,同时在银行出纳处注销.
第二十四条 按月核对银行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每月最后一笔银行对账单取回之后,银行出纳应在七日之内编制出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二十五条 及时清理“未达账\".特别是对银行已付我方未付的“未达账”,要及时到银行查询.单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未达账”,必须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中注明日期、支票号、凭证号、摘要。超过两个月的“未达账”,要督促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尽快处理并入账。
第二十六条 实行银行对账单及银行余额调节表审签制度。每月终了,在下月月初的七日内,将所有账户当月的银行对账单及银行余额调节表各复印一份,并附大额(500万元以上)开支的详细说明、银行余额调节表(100万元以上)说明,经本人、结算中心主任分别签字后,逐级报送财务处主管副处长、处长审核签字;财务处长应在三日内送交审计处处长审核签字;审计处处长应在三日内报送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核签字;校领导签字后银行对账单应与当月的会计凭证一同保存。
第二十七条 因经办人员或银行出纳工作疏忽造成学校货币资金损失的,应由经办人员或银行出纳人员负责追回、赔偿。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定期存款、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应登记备查簿,详细记录存款(购买)日期、金额、利率、期限、资金来源、存款地点、凭证编号、到期支取日等内容。
第六章 银行票据和印鉴管理
第二十九条 银行票据包括转账支票、现金支票、现金交款单、进账单、电汇单、银行汇票、托收承付等,也包括校内结算中心印制的校内转账支票、现金支票、现金交款单、委托收款凭证、委托付款凭证等.
第三十条 财务处所需银行票据由银行外勤购买,并交结算中心票据管理人员登记保管.在结算中心开户的二级核算单位所需票据直接从结算中心票据管理人员处购买。
第三十一条 购买银行票据时要逐一清点检查,特别是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要检查编号是否连续、有无缺页破损、是否盖有交换行专用章,如有缺页、破损或编号不连续等问题应当场更换。领用银行票据时,要记录登记,防止空白票据丢失和被盗用。
第三十二条 二级核算单位购买校内结算中心内部票据时,要记录登记.销户时,要交回剩余的结算中心空白内部票据,并予以注销.
第三十三条 作废支票应加盖“作废\"戳记另行保管,一年后由银行出纳和监督人员共同销毁。
支票因金额错误或印鉴不清晰被退回时,未记账的,银行出纳可直接更换新支票,并在支票登记簿上注明“作废,换为XXXX号”字样,将作废的支票和存根粘贴在一起,加盖作废章妥善保管;记账后支票被退,则需作凭证更改。
支票因经办人擅自改变收款人名称被退回,银行出纳有权拒绝更换.
第三十四条 银行印鉴、业务公章由出纳复核保管。每日终了,要将其中一枚印鉴随同现金库包存放在银行,严禁将所有印章存放在一起。
第七章 金库及保险柜管理
第三十五条 金库是学校临时存放货币资金和有关印鉴的重要场所,应确保其安全、清洁、有序,未经财务处主管领导准许,非金库管理人员不得进入金库,不准单人进入金库。金库各道门的钥匙由出纳人员分别保管,进入金库时,几名出纳应同时在场,依次开门,离开时也应同时离开,并确认已关好金库门.
第三十六条 金库、保险柜的副钥匙和密码记录,由财务处处长加密封存,妥善保管,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启封动用。如因特殊情况须启封副钥匙和密码时,应报财务处长或主管校领导批准,并会同出纳共同启封,并作好纪录.
第三十七条 金库内严禁吸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金库应建立防火、防盗等报警系统和安全措施。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金库内不得放置私人物品。如因特殊情况需在金库暂时存放物品的,需经财务处长批准。夜间不准在金库存放现金。节假日期间,应将有价单证随同库款寄存银行。
第三十九条 不准泄露金库和保险柜密码,不得随意乱放金库钥匙和保险柜钥匙。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将金库和保险柜钥匙交他人保管。如发生保险柜打不开或丢失钥匙等情况,应立即报告财务处长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十条 因岗位变动涉及金库、保险柜钥匙及副钥匙的交接时,应办理交接手续,登记备案,并及时更换密码。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财务处货币资金的检查由财务处长、主管副处长及结算中心主任共同负责,组织实施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和稽查,并记录检查情况.
第四十二条 货币资金检查、稽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库存现金与账面金额是否一致,有无“白条”抵库,有无私自挪用现金等情况.
(二)定期存单、国库券等有价证券与账面是否一致,每张单证与备查簿是否相符,有无缺少单据等情况。
(三)银行印鉴是否由各责任人分别保管;兰州大学财务专用章、兰州大学校内结算中心业务公章是否与支票分别存放在不同保险柜内。
(四)支票、银行汇票等票据的购买、领用是否登记,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五)金库是否隔夜存放现金,钥匙是否分别保管。
(六)其他涉及货币资金安全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处备案。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九章 附则
校内二级核算单位应参照本细则制定本单位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并报财务本细则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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