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作为一种特殊产品,是人们日常生活和生产、经营、工作等的主要场所,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因此,\"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必须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可靠。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要求,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落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明确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政府的工程质量监管责任。
2017年11月经修改后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规定,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4)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5)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标准化法》规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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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一)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范围和类型
《标准化法》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
2020年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应当全部强制,并且可验证、可操作。
1992年12月原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质量要求;(2)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3)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4)工程建设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5)工程建设通用的信息技术要求;(6)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技术要求。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2)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3)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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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4)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5)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6)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制定
《标准化法》规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有明确的标准实施监督管理部门,并能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予以处理。
(三)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批准发布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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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强制性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国家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文本。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布之日起20 日内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免费公开强制性国家标准文本。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解释与标准具有同等效力。解释发布后,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布之日起20日内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免费公开解释文本。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和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例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其中GB表示为强制性国家标准,50300表示标准发布顺序号,2013表示是2013年批准发布;《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 50430—2017,其中GB/T表示为推荐性国家标准,50430表示标准发布顺序号,2017表示是2017年批准发布。
(四)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复审、修订和废止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接收社会各方对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组织起草部门。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对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复审,提出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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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或者废止的结论,并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复审周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
复审结论为修订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组织起草部门应当在报送复审结论时提出修订项目。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修订,按照规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程序执行;个别技术要求需要调整、补充或者删减,采用修改单方式予以修订的,无需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立项。
复审结论为废止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公开征求意见一般不得少于30日。无重大分歧意见或者经协调一致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授权以公告形式废止强制性国家标准。
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标准化法》规定,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范围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规定,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质量要求;(2)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3)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4)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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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等方法;(5)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要求;(6)其他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技术要求。
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行业标准的某些规定与国家标准不一致时,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理由,并经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批准。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及时修订或废止。
(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程序与复审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程序,也可以按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进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实施后,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该标准的批准部门应当适时进行复审,确认其继续有效或予以修订、废止。一般也是5年复审1次。
三、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的自然条件差异较大,而工程建设在许多方面要受到自然条件的影响。例如,我国的黄土地区、冻土地区以及膨胀土地区,对建筑技术的要求有很大区别。因此,工程建设标准除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外,还需要有相应的地方标准。
标准化法》规定,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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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程建设团体标准
标准化法》规定,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一)团体标准的定性和基本要求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规定,团体标准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
《标准化法》规定,制定团体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保证各参与主体获取相关信息,反映各参与主体的共同需求,并应当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国家支持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团体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鼓励制定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
(二)团体标准制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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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团体标准的一般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
五、工程建设企业标准
《标准化法》规定,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需要说明的是,标准、规范、规程都是标准的表现方式,习惯上统称为标准。当针对产品、方法、符号、概念等基础标准时,一般采用\"标准\",如《道路工程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等;当针对工程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等通用的技术事项作出规定时,一般采用\"规范\",如《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当针对操作、工艺、管理等专用技术要求时,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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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规程\",如《建筑安装工程工艺及操作规程》《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操作规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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