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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04 来源:爱问旅游网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公布日期】2012.02.21

• 【字 号】晋人社厅发[2012]12号 • 【施行日期】2012.02.2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 正文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2]12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促进其健康发展,我厅修订了《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加强对竞赛的组织管理,将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纳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在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和激励等方面的促进作用,进一步推动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竞赛系指结合本省社会事业发展、行业、企业生产和技术创新实际需要,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以突出操作技能和解决实际问

题能力为重点,有组织的群众性竞赛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范围内举办的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管理。 第四条 职业技能竞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职业技能竞赛分为省级、市级和企业级。省级和市级各分两类,跨行业(系统)举办的技能竞赛为一类竞赛;单一行业(系统)举办的技能竞赛为二类竞赛。企业集团举办的技能竞赛为企业级。

第六条 省级一类竞赛的职业(工种)范围,一般为技术含量高、通用性广、从业人员多、社会影响大的职业(工种);省级二类竞赛的职业(工种)范围,一般为本行业主要专业技术工种;企业级竞赛的职业(工种)范围,一般为本企业主要专业技术工种。

第七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全省的职业技能竞赛实施综合管理。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技能竞赛进行综合管理。 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会同省行业(系统)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及相关群众团体组织实施,或根据全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直接组织实施。可冠“全省”、“山西”等竞赛活动的名称。省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由省行业(系统)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会同相关群众团体组织实施,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可冠“全省ⅩⅩ行业(系统)ⅩⅩ职业(工种)”等竞赛活动名称。

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会同市级行业(系统)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及相关群众团体组织实施。可冠“ⅩⅩ市”竞赛活动名称。市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由市行业(系统)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会同相关群众团体组织实施,并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可冠“ⅩⅩ市ⅩⅩ行业(系统)ⅩⅩ职业(工种)”等竞赛活动名称。

第八条 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要结合实际,对辖区内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实施统筹安排和竞赛方案核准(备案)。

省级各竞赛主办单位需在上年十二月底前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下一年度赛事申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下年一月底前统一下达全年赛事安排计划。市级竞赛活动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安排,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竞赛主办单位组织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要严格按照经核准或备案的竞赛方案组织实施,如有调整,需重新核准或备案。竞赛方案下发后,主办单位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取消竞赛活动的,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提出书面说明,并做好善后处理。

竞赛主办单位应在竞赛活动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提交竞赛总结和获胜者享受相关待遇的报告。

第九条 主办单位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竞赛方案核准(备案)手续: 主办单位应在决赛日前的75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报送《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核准(备案)表》(见附表)和相关资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应当自收到竞赛方案及相关资料后15日内办理核准手续。 主办单位申报竞赛方案核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核准(备案)表》;

二、竞赛活动的组织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竞赛组织机构:竞赛组委会组成和组委会办公室成员名单; (二)参赛范围、对象及命题标准; (三)竞赛程序及决赛时间和地点;

(四)竞赛职业(工种)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五)竞赛活动所需场地、设备、技术检测手段等情况简介;

(六)经费预算和运作方案; (七)表彰奖励内容;

(八)主办单位方认为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境外组织或境外驻本省的办事机构,在本省境内举办或与本省联合举办职业技能竞赛,应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

第十一条 省级一类竞赛同职业(工种)决赛参赛选手不得少于30名,其他级别竞赛同职业(工种)决赛参赛选手应不少于20名。

第十二条 竞赛技术文件由负责命制竞赛试题的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主办单位组织制定。竞赛专业人员(考评员、督导员、裁判员),须由竞赛组委会会同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从省、市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中产生。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的内容包括专业技术理论(应知)和实际操作技能(应会)两部分,并以操作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重点。 第十四条 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试题,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会同主办单位组织行业专家,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中的高级工标准命制。市级职业技能竞赛试题,由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会同主办单位组织行业专家,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高级工或中级工标准命制。

第十五条 参赛选手应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须符合职业技能竞赛方案中规定的条件。

第十六条 职业技能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联合举办的,应明确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助单位。

第十七条 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分单位预选赛、市级选拔赛和省级决赛三个阶段。

市级职业技能竞赛至少应分为推荐预选赛和市级决赛两个阶段。

第十八条 举办职业技能竞赛的主办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必要的场地、设备、经费及评定成绩所需要的检测、检验手段; (三)有完善的竞赛组织方案和竞赛规则; (四)有组织竞赛所需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第十九条 竞赛所需经费可采取主办单位出资、适当收取参赛费、社会赞助或向财政申请补助等多种方式筹集。

职业技能竞赛经费应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对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的优胜者应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省级二类竞赛中,属行业专有职业(工种)的,决赛参赛人数达到一类竞赛标准的,对优胜者的奖励可按省级一类竞赛的待遇确定。 第二十一条 获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三名和省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第一名的优胜者,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请省政府授予“三晋技术能手”荣誉称号。

第二十二条 获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各职业(工种)前三名的优胜者,可颁发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并可申报高级技师资格考评;获第四至第六名的优胜者,颁发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已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获省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各职业(工种)第一名的优胜者,可颁发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并可申报高级技师资格考评;获第二、三名的优胜者,可颁发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并可申报技师资格考评;获第四至六名的优胜者,颁发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按高级工标准要求命题的,获各职业(工种)第一名的优胜者,可颁发技师职业资格证书;获第二、三名优胜者,颁发

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并可破格申报技师资格考评。

按高级工标准要求命题的市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和按中级工标准要求命题的市级职业技能竞赛的奖励办法,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管理权限范围内自行确定,并报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企业组织的技能竞赛,凡按照高级工标准命题、竞赛方案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本企业同工种80%以上职工参与竞赛的优胜者,企业可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直接申报第一至三名优胜者的职业资格。其中,各职业(工种)第一名优胜者,颁发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第二、三名优胜者,颁发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已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申报技师职业资格考评。 第二十六条 中央驻晋企业参加全国技能竞赛的优胜者,根据大赛组委会的竞赛规则、规程和奖励办法,企业可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对同期、同一赛事多次获奖人员,按最好成绩颁发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举办职业技能竞赛的部门或承办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责令改正,并建议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西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

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核准(备案)表

申请单位(章)___________________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联 系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申 请 日 期 年 月 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由牵头组建竞赛组委会的主办单位负责填报。

二、主办单位应于确定决赛日的两个半月前,将此表报送省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

三、表中所列“主办单位上级部门意见”系指主办单位的省或市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四、表中所列“相应比赛场地和设备具备情况”、“竞赛相应的技术文件准备情况”,需在竞赛活动的组织实施方案中详细说明。

五、此表需正确填写、下载、装订,一式四份,连同电子文件一起上报。 申办竞赛名称 (1) 主办单位 (2)…… (1) 承办单位 (2)…… (1) 协办单位 (2)…… 竞赛级别及类型 (1) (2) 竞赛职业(工种) (3) (4) (5) (6) (7) (8)…… 参赛范围 命题标准 命题单位 竞赛组织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决赛时间 决赛地点 竞赛经费来源 相应比赛场地和设 备具备情况 竞赛相应的技术文 件准备情况 组织机构名称 办公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竞赛主办单位 主管部门意见 主管领导签字 (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领导签字 (公 章) 局核准(备案) 意见 年 月 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主管领导签字 (公 章) 核准(备案)意见 年 月 日 备 注 有 效 期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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