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 【公布日期】2011.11.11
• 【文 号】国质检动函[2011]846号 • 【施行日期】2011.12.01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免疫规划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检疫犬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2011年11月11日 国质检动函〔2011〕846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了规范和指导检疫犬的使用管理工作,总局组织制定了《检疫犬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局,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总局动植司。
附件:检疫犬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检疫犬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检疫犬的使用与管理,提高检疫犬在出入境人员携带物、邮寄物检疫工作中主动、快速搜检的能力,提升“人+机+犬”综合查验模式的效果,防止动植物病虫害随进出境旅客携带物、邮寄物传入传出,更加有效地保护我
国农、林、牧、渔业生产安全和人体健康以及生物物种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检疫犬的挑选、配置、训练、复训及考核、使用、饲养、健康管理和检疫犬训导员的管理。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检疫犬工作、对检疫犬实施备案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检疫犬的挑选、配置、训练、复训及考核、使用、饲养、健康管理和检疫犬训导员的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检疫犬是指经过专门训练,能够按照训导员的指挥,在检验检疫工作场所对行李物品、邮寄包裹进行搜检,从中发现隐藏有禁止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工作犬。
本办法所称的训导员是指对检疫犬进行训练、带检疫犬上岗执勤的人员。
第二章 检疫犬的挑选和配置
第五条 根据检疫犬使用方向,检验检疫机构应选择嗅觉灵敏、体型适中、抗病力强、无攻击性、兴奋性高、适应性强的犬种,以6月龄至12月龄的雄性为宜。可选配比格犬(Beagle)、史宾格犬(Spring Spaniel)和拉布拉多犬(Labrador Retriever)等,或根据使用地区气候特点及其他特殊需求选配其他的犬种。
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在业务量大、适宜检疫犬工作的场所配置适宜数量的检疫犬,协助检疫查验工作。
第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工作的需要,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检疫犬的配置申请,国家质检总局对配置申请进行审核,制定全国的检疫犬年度配置计划,并安排专项经费。
第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为每条检疫犬植入芯片和建立档案(附件一),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增加、减少、更换检疫犬的,应及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三章 检疫犬的训练、考核和复训
第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参考《检疫犬的训练及使用规程》(SN/T1677)和《检疫犬训练和考核要求》(附件二),制定检疫犬的训练计划和考核方案。 第十一条 各检验检疫机构应参考《检疫犬的训练及使用规程》
(SN/T1677)和《检疫犬训练和考核要求》,对完成训练的检疫犬进行上岗资格考核。考核合格的检疫犬准予上岗;考核不合格的,不予上岗。检验检疫机构还可根据条件,对上岗的现役检疫犬实施定期考核。
第十二条 检疫犬每年度应进行不少于21天的复训。对完成复训的检疫犬进行复训考核,考核合格才能继续上岗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应对不合格的项目进行重新复训,经过三个周期复训仍不合格的,应申请予以淘汰,淘汰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复训包括以下内容:亲和性训练:针对更换训导员或训导员和检疫犬亲和力不强的情况;增加查验品种训练:针对旅检和邮检需要增加截获品种的情况;搜检科目训练:针对检疫犬搜索欲望不强、搜检主动性不足、搜检准确率不高的情况;饲养管理学习:针对饲养员或训导员需要加强饲养管理、疫病防治、日常护理等方面学习的情况。
第四章 检疫犬的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在检疫犬工作现场应设有检疫犬工作区域的指示牌,上岗的检疫犬要统一穿着标志服装,并保持整洁及良好工作状态。在检疫犬工作现场应设有检疫犬圈养用房,并符合《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国质检通[2007]149号)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根据运输工具或邮件到达的相关信息,训导员应提前做好检疫犬上岗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检疫犬单次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两次工作间隔不少于30分钟。
第十五条 检验检疫人员对检疫犬的日常出勤和工作业绩(检疫犬搜检出的禁止携带或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等)应及时进行记录(附件三),并视情况将截获物送实验室做进一步检验检疫、鉴定。
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或供犬单位应参考《检疫犬的训练及使用规程》及相关标准,建立饲养管理制度,指定人员负责检疫犬的管理,为检疫犬提供足够的营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实施必要的免疫和预防性治疗,并做好相关防疫消毒记录。
第十七条 对患有疾病的检疫犬要及时治疗和隔离,其他犬进行必要的检查和预防。
第十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对所配置的检疫犬的使用效果进行年度评价,并将年度评价报告上报国家质检总局。评价的内容包括年度使用情况、检出禁止携带或邮寄进境物批次、占总检出批次的比率、截获的重大疫情、复训情况、专项经费使用及绩效目标达成情况等。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检疫犬的工作状态、使用效果、工作年限和体质状况,可组织专家对检疫犬进行考核评定,根据结果作退役、淘汰、更新处理,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退役检疫犬可由原使用单位饲养或志愿者领养。
第五章 检疫犬训导员的管理
第二十条 检疫犬训导员受聘时或经培训应符合《检疫犬训导员基本要求》(附件四)。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对训导员进行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检疫犬相关知识等培训,提高训导员对检疫犬的饲养管理、训练、使用和携犬上岗执勤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检疫犬训导员在旅、邮检现场查验工作中,应注意礼貌用语,关注旅客等有关人员的情绪;密切注意旅客和行李包裹的动态,搜检时做好人与犬的协调配合,尽可能保证行李包裹搜检的覆盖面。
第二十三条 检疫犬训导员应对检疫犬搜检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等及时登记、上报。
第二十四条 检疫犬训导员应规范、整洁着装,遵守工作纪律,按时出勤,如有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领导同意方可作临时调整。
第二十五条 检疫犬的使用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稳定检疫犬训导员队伍,提高检疫犬训导员的工作积极性。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编号:
检疫犬档案
犬名: 所属直属局: 建档日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制
表 1 检疫犬基本信息 犬 名: 芯片 号: 性 别: 出生日期: 品 种: 毛 色: 犬 照 片 外貌特征: 类型: 工作犬类别: Quarantine detector dog 服役单位: 省 区 市: 训 导 员: 日期: 年 月日
表 2 检疫犬免疫记录
犬名: 芯片号: 疫苗生产批号(有免疫时间 疫苗名称 免疫方法 免疫剂量 免疫人员 备注 厂 效期)
表3 检疫犬病历记录
犬名: 芯片号:
发病日体温 期 心跳 呼吸 主要症状 诊断结果 治疗方法 治疗结兽医 果
表4 检疫犬训练考核记录
犬名: 芯片号: 考核日期 考核科目 考核成绩 考核等级 训导员 组织考核单位
表 5 检疫犬复训情况记录
犬名: 芯片号: 日 期 复 训 原 因 复训内容及方法 绩 复 训 考 核 成 主 考 人 主考人
表 6 检疫犬退役归宿记录
犬名: 芯片号:
退役日期 年 月 日 退役原因 归宿情况 批准部门 批准人:(盖章) 日期: 年 月日 备注
附件二:
检疫犬训练和考核要求
一、检疫犬训练要求
检疫犬的训练一般分为前期培养、气味建立、能力测评、现场实习以及综合能力考核几个阶段。根据不同阶段训练的要求,每阶段训练应按照如下要求进行: (一)前期培养。
该阶段包括训导员与犬亲和力的培养、基本的服从科目培养(坐、卧、立、前来、随行、吠叫等)、搜索形式的培养(巡回式搜索、点到点形式搜索、各种容器的搜索等)。
(二)气味建立。
该阶段包括单一目标气味建立、混合目标气味建立、目标气味与干扰气味的判
断、目标气味与非目标气味的识别、气味环境复杂化训练。 (三)能力测评。
该阶段重点考核检疫犬对上述科目的训练成果。 (四)现场实习。
该阶段训练检疫犬对各种现场环境的适应能力,包括地面、声响、灯光、人群、设施以嘈杂环境下的工作能力。 (五)综合能力考核。
该阶段是对检疫犬训练成果的综合考核,评估检疫犬的综合搜索能力和对各种环境下的使用能力以及训导员与犬的配合技能。 二、检疫犬训练原则
因犬制宜、分别对待、循序渐进、难易结合。
三、检疫犬训练手段:诱导训练、强迫训练、“禁止”训练、奖励训练和综合训练。
四、技术路线(图略) 五、检疫犬考核要求
考核分为基本技能部分和工作能力部分。
基本技能部分主要考核检疫犬对基本口令(坐、卧、立、吠叫、前来、随行)的执行情况。
工作能力部分主要考核在箱包中放置水果、肉制品、奶制品、水生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等几类单一目标气味和多种单一气味,让犬对箱包进行逐个搜检,考核犬对各种目标气味所建立的神经反射联系,检查其嗅认准确程度及反应形式是否达到规定要求。设置一定数量箱包,分为五类,即单一目标气味、混合目标气味、单一非目标气味、混合非目标气味、混合气味,考察犬能否兴奋、积极、细致地检测出目标气味,由检疫犬对箱包进行逐个搜检,犬须对目标气味做出报警反应,对非
目标气味(干扰气味)不做报警反应。
考核成绩为基本技能部分和工作能力部分的总分,检疫犬必须达到合格以上。 附件三:
检疫犬截获动植物产品记录表 截获禁止截获禁止进境物批日进境物名次/数重量(个/千期 称 克) 称 有害生物名有害生物批次 来源地 检疫犬名
附件四:
检疫犬训导员基本要求
1.检疫犬训导员应热爱检疫犬事业,具备检疫犬训练、使用的专业知识和基本的检疫犬养护常识。
2.政治立场坚定、廉洁正派、遵纪守法、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团结协作。 3.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4.了解基本的外交和宗教政策,尊重宗教信仰;了解进出境旅客携带物、邮寄物检验检疫法律法规。
5.了解国际、国内动植物疫情情况;掌握旅客携带和邮寄进出境物品的规律和特点。
6.能够针对不同的特点,分析和判断使用检疫犬的范围和方法,观察检疫犬的表现和反应形式,根据查验需要,合理安排使用检疫犬。
7.具有较强的现场应变能力,能够做到处事不惊;具有较强的自我控制能力,遇事不慌;能够保持头脑清醒和敏捷的思维,判断果断,随时反馈信息和各类突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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