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姓名:刘凯
作者单位:成都九鼎天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摘要
从申请专利的本质目的来说,专利申请是否授权其实并非是评价一篇专利申请文件是否是高质量的必然条件,因为即使是专利申请授权了,但是授权后如果没有获得合理的保护范围,那么对于该申请的保护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因此,对于专利是否获得合理的保护范围,是评价该专利申请文件是否是高质量申请文件的关键,而是否具有合理的保护范围,体现在申请文件的撰写中,代理人对于技术方案中技术特征是否进行了合理的上位则是关键的因素之一。本文结合一个已经获得授权的具体案例,浅显地分析其技术方案中技术特征是否进行了合理的上位,以使该申请授权后获得合理的保护范围。 关键词
合理的保护范围 合理上位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一、引言
在专利代理行业中,撰写出高质量的专利申请文件是体现专利代理人价值的直接表现,因此,对于每个专利代理人来说,能够撰写出高质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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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文件是我们一直努力的方向。
然而,怎样的专利申请文件才算是高质量的呢?曾几何时,我为了能撰写出二十条权利要求而沾沾自喜,认为那就是高质量的申请文件,也曾为能写出几十页的说明书而洋洋得意,认为那就是高质量的申请文件,更为了自己撰写的发明专利能够授权而欣喜若狂,认为那就是高质量的申请文件。可是现在看来,这样的申请文件就真是高质量的申请文件吗?
笔者认为:评价某一申请文件是否是高质量的,应该以该申请文件是否达到了最初申请该专利的目的为基础,而申请专利的本质目的是获取专利保护,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由此可见,对于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中是否具有合理的保护范围,是评价该申请文件是否是高质量申请文件的关键,而权利要求是否具有合理的保护范围,在申请文件撰写时,则体现在代理人对于技术方案中技术特征是否进行了合理的上位。
二、法律依据
所述“上位”是指在权利要求中对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作概括性的限定,通过技术特征的上位,能够使权利要求获得更宽的保护范围,从而为申请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3节指出:“在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情况下,允许权利要求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概括性的限定。”,可见,对于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的上位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在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情况下”,也就是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权利要求书应该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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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而且,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2.1节中也明确指出:“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由此可见,在权利要求的撰写中,如果过度的上位则会造成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问题,而如果对于某些能够上位的技术特征采用下位的描述方式,则又会使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过窄。因此,在申请文件撰写中对于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的合理上位,是获得合理保护范围的关键。下面,则结合具体的案例,对技术方案中技术特征的上位作浅显的分析。
三、具体案例 1、案例介绍
申请人申请了一种锥齿轮轴齿面节锥定位工装,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由于圆锥齿轮轴在制齿工序中存在几何偏心和热处理变形,长期以来是制齿行业存在的一大难题。现有加工方式是利用齿轮轴的两端中心孔来定位头架拨杆拨着零件加工轴径的,但是在现有的加工方式中如果齿轮的节锥与轴径的同轴度精度不高,在高速回转传动时将产生周期性的冲击震动,故产生噪音。
如图1和图2所示,其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
1、一种锥齿轮轴齿面节锥定位工装,其特征在于:包括带莫氏锥柄工装体(1)、浮动式钢球保持环(2)和顶尖(3),所述浮动式钢球保持环(2)套在被加工产品(4)前端的齿槽中一并置于所述带莫氏锥柄工装体(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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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端设置的凹槽(5)内,所述浮动式钢球保持环(2)抵靠在凹槽(5)内的限位台阶(6)处,所述顶尖(3)抵靠在被加工产品(4)尾端的中心孔中。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锥齿轮轴齿面节锥定位工装,其特征在于:所述浮动式钢球保持环(2)包括至少三个带孔钢球(2a)、钢丝(2b)和限位挡块(2c),所述带孔钢球(2a)均匀分布在钢丝(2b)的圆周之上,所述带孔钢球(2a)的孔径大于钢丝(2b)的直径,所述限位挡块(2c)分别设置在所述钢丝(2b)上、对应带孔钢球(2a)的两侧,所述限位挡块(2c)与对应的带孔钢球(2a)之间有一定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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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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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其技术效果是:本发明通过带莫氏锥柄工装体端部凹槽的结构设计以及套在被加工产品端部齿槽内浮动式钢球保持环的配合,使被加工产品的轴径与齿轮的锥节圆最大限度的保持在同一轴心线上,最大限度的修正了齿轮与轴径的几何偏心,防止了加工时齿圈跳动的问题,大大提高了产品精度;快速伸缩防转销总成的设置有效防止了被加工产品在加工时由于刀具或砂轮进给量过大、进给速度过快导致被加工产品打滑的现象。
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中使用的“浮动式钢球保持环”概括了一个较宽的保护范围,但并未对“浮动式钢球保持环”的具体结构进行限定。由于说明书中仅公开了该“浮动式钢球保持环”的两种具体结构,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不能想到其他具有相同功能的“浮动式钢球保持环”结构,即不能明了上述功能还可以采用说明书中未提及的其他代替方式来完成,因此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2、案例分析
由本案例的权利要求可知,在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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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有一个要求了较宽保护范围的上位概念,即“浮动式钢球保持环”,而其上位的方式主要是在该技术特征中包含了功能性的限定,而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2.1节指出:“对于权利要求中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对于含有功能性限定的特征的权利要求,应当审查该功能性限定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如果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功能是以说明书实施例中记载的特定方式完成的,并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明了此功能还可以采用说明书中未提到的其他替代方式来完成,或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由理由怀疑该功能性限定所包含的一种或几种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中不得采用覆盖了上述其他替代方式或者不能解决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问题的方式的功能性限定。”
首先,由本案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来看,现有加工方式是利用齿轮轴的两端中心孔来定位头架拨杆拨着零件加工轴径的,如果齿轮的节锥与轴径的同轴度精度不高,在高速回转传动时将产生周期性的冲击震动,故产生噪音,而本技术方案是采用浮动式钢球保持环套在被加工产品端部齿槽内,从而使被加工产品的轴径与齿轮的锥节圆最大限度的保持在同一轴心线上,因此,“浮动式钢球保持环”是解决本案例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其次,由说明书来看,在说明书的实施例中确实仅公开了两种“浮动式钢球保持环”的具体结构。因此笔者认为,审查员在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是合情合理的。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中的“浮动式钢球保持环”应属于过度上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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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由本案例权利要求2可知,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中的“浮动式钢球保持环”的具体结构作了进一步限定,因此,本案例在权利要求1被审查员指出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况下,最终是将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进行了合并,以克服审查员指出的相应缺陷,最终获得了授权。
对于上述案例的实际审查到此已然结束,从结果看,该专利申请获得了发明专利权,而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则是原权利要求1和2合并后的技术方案。虽然该申请最终获得了授权,但是其授权的技术方案最终是否获得了合理的保护范围呢?笔者在此基础上继续进行了深入分析。由于以下分析内容是针对已授权的技术方案,并未经过审查员的实质审查,故以下看法仅属于个人见解,希望大家指正。
由合并后的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来看,笔者认为,由于权利要求2中,对于浮动式钢球保持环包含的技术特征中没有进一步上位的技术特征,以至于权利要求1和2合并后,存在合并后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过窄的问题,也就是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过于下位。
由本案例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可知,“浮动式钢球保持环”在本技术方案中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将其套在被加工产品端部齿槽内,通过转动产品使产品自动找正定心,从而实现被加工产品的轴径与齿轮的锥节圆最大限度的保持在同一轴心线上。由此可见,构成浮动式钢球保持环的技术特征中,钢丝、钢球以及钢球相对于钢丝的连接关系,是构成浮动式钢球保持环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其中,笔者认为,(1)、钢球在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是:通过嵌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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锥齿轮轴端部齿面的齿槽中,以实现对锥齿轮轴的定位,由此可见,对于“钢球” 这一技术特征如果上位为“定位部件”,应该能够获得更加合理的保护范围;(2)、钢丝在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是:用于支撑连接钢球,而钢球是设置在锥齿轮轴端部齿面上的,因此,对于“钢丝”这一技术特征如果上位为“钢球保持环”, 应该能够获得更加合理的保护范围;(3)、对于钢球相对于钢丝的连接关系的技术特征,由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中所述的钢丝与钢球的连接关系可知,其为了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主要存在两个关键的条件:第一、钢球能够相对于钢丝上下左右自由移动,以满足产品在转动时能够自动找正定心;第二、钢球仅能在一个限位区域内移动,以防止多个钢球移动到一起,影响技术方案的实现。而权利要求2中仅记载了一种钢丝与钢球连接关系的具体结构设计,具体为:a、为了实现钢球能够相对于钢丝上下左右自由移动,其结构为:采用分布在钢丝上的带孔钢球,所述带孔钢球的孔径大于钢丝的直径;b、为了实现钢球仅能在一个限位区域内移动,采用在钢丝上、对应带孔钢球的两侧分别设置限位挡块,所述限位挡块与对应的带孔钢球之间有一定间距。然而为实现上述两个条件,并非仅有申请文件所记载的结构才能实现,对于钢球相对于钢丝的连接关系的技术特征,如果上位为“在钢丝上设置有能够相对于钢丝在一定区域内上下左右自由移动的钢球”, 应该能够获得更加合理的保护范围。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如果原始文件中对于“浮动式钢球保持环”的具体结构描述为:“所述浮动式钢球保持环包括钢球保持环以及设置在钢球保持环上、且能够相对于钢球保持环在一定区域内上下左右自由移动的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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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三个定位部件”。这样,在该申请授权后,应该能够获得更加合理的保护范围。虽然,在对“浮动式钢球保持环”的结构描述中也存在上位概括的情况,但是在上述技术方案中,其实已经记载了组成“浮动式钢球保持环”的几个必要技术特征,同时也记载了几个必要技术特征的位置关系以及在技术方案中解决技术问题所需要满足的条件,而且,对于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能够很容易想到采用说明书中未提到的其他替代方式来完成的。因此,笔者认为,采用上述对“浮动式钢球保持环”的描述不存在过度上位的情况,而且由审查员实审的情况可知,这样的描述也不会造成该申请无法授权的其他影响,如新颖性或创造性等。
由此可见,在不影响授权的情况下,在对“浮动式钢球保持环”的结构描述限定中采用的合理上位的概括方式,能够使该申请授权后获得更加合理的保护范围,为申请人争取到更大的利益。
四、结束语
一个专利是否能够得到真正的保护,在专利申请、授权的过程中是无法判断的,因为能够授权的发明专利,仅仅能够证明该申请的技术方案是满足专利法所要求的授权条件的,而在授权后是否能够达到想要保护的目的,那是需要经过侵权、无效等后续程序来验证的,可见能够授权并不是评价申请文件为高质量申请文件的必然条件,而在授权后能够获得合理保护范围的专利申请文件,那才是真正的高质量专利申请文件。在申请文件撰写中会存在很多影响专利保护范围的因素,本文仅就技术方案中技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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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的合理上位对保护范围的影响作了浅显分析,而如何在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况下,对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进行合理上位,以获得合理的保护范围,应该是评价高质量申请文件的关键因素之一。以上分析仅为笔者个人观点,若有不妥之处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3] 《2010版审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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