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依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义煤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实行限额内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第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
(一)出差人员每人每天住宿房间费用标准(见表一),原则上两人以上住标准间或多人间。
(二)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特殊情况超过规定限额的部分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否则,不予报销。
(三)出差住宿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报销住宿费。
第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开支标准:
(一)乘坐车船、飞机的等级标准(见表二)。出差人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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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上不得乘坐飞机。
(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汽车。
(三)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四)出差人员乘飞机要从严控制,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自理;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集团公司机关部室人员由总经理批准,所属单位由单位负责人批准方可乘坐飞机。(五)市内交通费标准:
1、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不分职务,在地、市以上城市,每人每天发市内交通费15元;在市、地以下城市,每人每天发市内交通费10元;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
出租车票原则上不予报销,工作人员因事务紧急或限于交通条件等原因发生出租车费的,集团公司机关由总经理审批,所属单位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出租车票审批后随该次差费报销,不再发市内交通费。
2、下列出差人员不实行市内交通费包干办法: 到外地参加会议和各种培训班的人员;
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 派驻外地长设机构人员; 到外地护理住院病号的人员;
凡已经执行车改的单位,车改对象省内出差不实行市内交通费包干。交通费按照车改办法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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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认为不宜实行本办法的出差人员。
第五条 因公出差人员乘坐火车符合第四条(三)款的规定而不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席座位票价的50%计发夜车补助费(本规定不包括动车组);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果改乘硬座席位,也按本款规定的硬席座位票价50%的比例计发;但改乘硬席卧铺的,不执行本规定,也不发给软卧与硬卧票价之间的差额。
第六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
(一)因公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20元(不分省内省外),特殊地区30元(指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市和海南省,按在特殊地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按一般地区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
(二)工作人员在本县(市)城内,外出工作,不享受伙食补助费。
(三)义马市辖区内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到集团公司出差,或各所属单位之间出差,不享受本规定,义马市辖区外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到集团公司办事和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之间出差超出单位所在辖区的,单位给予每天10元补助,集团公司机关人员下基层,由基层安排工作餐,出差人员不予补助。
(四)经批准外出学习的人员,学习期间在一个月以内的,按出差人员伙食补助标准;学习时间在一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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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天补助10元;学习期间在一年以上的每人每天补助5元。集团公司内部举办的 各种学习班,短期业务培训班原则上不享受伙食补助费。
(五)出差人员在途期间,连续乘车(系指单程不间断乘车)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凭车票,加发30元伙食补助费。
第七条 工作人员到外地参加各单位召开的订货、物资分配、产品验收、鉴定、评比和调查研究会、各种工作座谈会等,其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由参加会议人员回所在单位按差旅费开支规定办理,但交纳会务费的不予伙食补助。
第八条 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扣除标准:火车按快车(包括特快)票价计算,符合乘坐硬席卧铺条件的,含硬席卧铺票价,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含软席卧铺票价;轮船按三等舱票价计算,符合乘坐轮船二等舱位的,按二等舱位票价计算。如果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费用时,应凭车船票据按实支报。不发绕道和在家期间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九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按原单位到新单位单程计算,工作人员调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条 职工探亲路费仍按财政部(81)财事字第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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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颁发的“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的通知”执行。(按照集团公司原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职工因工负伤治疗期间车船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标准;
(一)因工负伤经本单位领导和总医院、矿级医院批准到外地检查治疗和住院的职工,可报销到达治病地点往返一次的车船费(包括往返一天的市内交通费),因病床紧张,病人需在院外住宿的,不分职级,按照“其余人员”出差住宿标准,在本省可报销三天以内,在省外可报销五天以内的住宿费(超过标准、超过期限的住宿费自理)。待床位期间可按出差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
(二)因工负伤经本单位领导和医院批准住院的职工,治疗期间伙食补助标准及本单位公职护理人员伙食补助标准为:
1、在集团公司总医院每天补助10元,护理人员补助10元。 2、在外地住院及护理期间在一个月以内的,住院人员及护理人员按出差标准发给伙食补助费;期间在一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每人每天补助10元;期间在一年以上的,每人每天补助5元。
第十二条 非因工患病到外地检查治疗和住院的职工,按劳保条例规定,不报销车船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病情危重,确需派本单位公职人员护理的,经单位领导和医院批准,可按出差规定给护理人员报销差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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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经批准外出疗养的职工,其车船费只能报销根据乘坐车船和等级标准按第八条办法计算出直线往返车船费,其路途伙食补助费按第六条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派驻外地长设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驻地工作或回公司工作期间,原则上不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在驻地工作期间,因无食堂就餐,生活费用太高等原因确需给予一定生活补助的,事先应报告集团公司,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为生产、生活服务的汽车司机出车补助费由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比照本规定的标准自行制定办法。
集团公司车辆服务中心司机出车补助标准由综合办公室制定具体办法,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各单位对出差人员要定任务、定地点、定时间,加强差旅费管理。工作人员出差前应填写“出差派遣单”进行审批;需要预借差费款的,按备用金管理规定办理;报销差费时,出具“出差派遣单”。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浏览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十七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到集团公司设有办事处的城市出差,原则上应到集团公司办事处食宿。
第十八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可参照此规定制订本单位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0年元月一日起执行。原“义马矿务局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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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人员住宿标准 表一
标 准 一般地区 特殊地区 职 级 公司副总师以上及相当职级人员 正副处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其余人员 县(市)级以下 市地以上 200 150 100 300 200 150 400 300 200
出差人员交通工具标准 表二
交通工具 职 级 火 车 软席车 公司副总师以上及相当职级人员。 轮船(不含旅游船) 二 等 舱 飞 机 普通舱(经济舱) 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 软座 软卧 凭票报销 被聘任或任命的教授级正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有高级职称的正副处级以及相当以上职级人员。 凭 票 同上 同上 报 销 8
硬席 其余人员 座卧
凭 票 三等舱 报 销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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