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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8 来源:爱问旅游网
獐子岛:扇贝“跑了”,税不能少!

这是 獐子岛2014年扇贝“跑路”后的再次“跑路”!第一次骗我算你狠!第二次骗我算我蠢!獐子岛无视股民的智商底线引起相关部门注意,大连证监局发布公告将进场进行核查,深交所要求獐子岛在2月7日前对问询函进行答复。獐子岛扇贝再次“跑路”事件,一石激起千层浪。

那么,公告所称,因扇贝再次“跑路”,调减利润,是否有依据呢?《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进行检查,有确凿证据表明由于遭受自然灾害、病虫害、动物疫病侵袭或市场需求变化等原因,使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生物资产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表面上看,獐子岛公司的会计处理是有依据的。不过,我们注意到,上述规定强调了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有确凿证据表明”,这个条件是否满足,靠的则是獐子岛的良心和审计机构的职业操守。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表明扇贝再次“跑路”,獐子岛公司仍执意对扇贝存货计提跌价准备或核销处理,则坏的是良心,侮辱的的是广大股民的智商!

好在企业所得税不“傻”,企业所得税天生是怀疑一切、特别是怀疑会计准则、怀疑财务人员的职业操守和良心的,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根据这些规定,不论獐子岛公司是否有确凿证据表明扇贝再次“跑路”,因此而计提的存货计提跌价准备,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预期利润减少了,但应纳税所得额并不会因此而减少。

那么,獐子岛公司能否因扇贝再次“跑路”申报存货损失扣除呢?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獐子岛公司扇贝“跑路”损失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根据第二十七条规定,需要提交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显然,獐子岛公司难以提供上述资料,因此,扇贝“跑路”的损失,恐怕难以扣除。

总的来看,对獐子岛公司来说,扇贝“跑了”,税并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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