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我所欲也 《孟子》
一、原文译文:
鱼, 我所 欲 也, 熊掌,亦我所 欲 也, 二者 不 可 得 兼, 舍 鱼而 取
鱼,是我所喜爱的;熊掌,也是我所喜爱的,(如果)两样东西不能同时得到,那么我就(只好)熊掌者也。 生, 亦我所欲也, 义, 亦 我所欲也,二者 不可 得 兼,
放弃鱼而选取熊掌了。生命,也是我所喜爱的;大义,也是我所喜爱的。(如果)两样东西不能够同时得
舍 生 而取 义者也。 生 亦 我所 欲, 所 欲 有 甚 于 生 者,
到,那么我就(只好)牺牲生命而选取大义了。生命也是我所喜爱的,(可我)喜爱的有比生命更重要的,
故 不为 苟 得也。 死 亦 我所 恶, 所 恶 有 甚 于 死 者,
所以(我)不肯做苟且偷生的事。死亡也是我所厌恶的,(可我)厌恶的东西有比死亡更严重的,
故 患 有所不辟也。 如使人之所 欲 莫 甚于生, 则 凡 可 以 得 生 者
所以有灾祸我也不躲避。假如人们所喜爱的没有比生命更重要的,那么凡是可以用来求得生命的手段,
何 不 用 也。使 人之 所恶 莫 甚于死者, 则 凡 可以 辟 患 者 何 不
为也!
什么不可用呢?如果人们所厌恶的没有比死亡更厉害的,那么凡是可以用来躲避灾祸的手段,什么不可用
由 是 则 生 而 有 不用 也; 由 是 则可以 辟 患 而 有 不
呢?按照这种办法就可以生存,可是有的人却不肯采用。按照这种办法就可以躲避灾难,可是有的人却不
为 也。 是故 所 欲 有 甚于生者, 所恶 有 甚 于 死 者。
肯采用。因此,他们所喜爱的有比生命更重要的(那就是“义”),他们所厌恶的有比死亡更严重的
非 独 贤者有 是心也,人 皆有之,贤者 能 勿丧 耳。
(那就是“不义”),不仅贤人有这种本性, 每个人 都 有,只不过贤人能够不丢掉罢了。
(2)一箪食,一豆羹, 得 之 则 生, 弗得 则 死。 呼 尔而 与之,
译文:一碗饭,一碗汤,得到它 就能活下去,得不到它就会饿死。可是没有礼貌地吆喝着给他,
行道之 人 弗 受; 蹴尔而 与 之, 乞人 不屑也。 万 钟 则不辩礼义
过路的饥民也不肯接受;用脚踢着给别人吃,乞丐也因轻视而不肯接受。见了高位厚禄如果不辨别是否合
而 受之, 万钟 于我 何加 焉! 为 宫室之美, 妻 妾之 奉,所识 穷乏 者
乎礼义就接受了,那么高位厚禄对我有什么益处呢?是为了住宅的华丽,妻妾的侍奉和所认识的贫穷的人
得 我与? 乡 为 身死而 不受, 今为 宫室之美 为之;
感激我吗?从前(为了“礼义”)宁愿死也不肯接受(施舍),现在(有人)为了住宅的华丽却接受了;
乡 为 身死而 不受, 今为 妻妾之 奉为之;
从前(为了“礼义”)宁愿死也不肯接受(施舍),现在(有人)为了妻妾的侍奉却接受了;
乡 为 身死而 不 受, 今 为所识 穷乏者 得我而为之:
从前(为了“礼义”)宁愿死也不肯接受(施舍),现在(有人)为了所认识的贫穷的人感激自己却接受了:
是 亦不可以 已 乎? 此之谓 失 其 本心。
这种做法不是也可以停止了吗? 这就叫做丧失了人所固有的天性。
二、论点提出之后,文章怎样围绕论点逐层论述的?
第一段的论证思路:提出“舍生取义”的论点后,首先从正面指出人之所以能“舍生取义”,是因
为人皆有“欲生不为苟得,恶死有所不辟”的思想。然后再从反面说明,如果人只是欲生恶死,那么什么事都可以做得出来;可是事实上,“义”超过了“生”,所以人能够不贪生,不避死。这种羞恶之心,人人皆有,贤者更能保存而不丧失。
第二段的论证思路:举例说明,人即使在饥饿时仍有羞恶之心,自古以来就有宁死不食“嗟来之食”的人。最后,文章陡然一转。“乡为身死而不受”,现在“万钟则不辩礼义而受之”,难道是“为宫室之美,妻妾之奉,所识穷乏者得我与?”先前为了“义”可以“舍生”,现在却为了高官厚禄和物质享受就舍掉了“义”,这种行为不是应该停止吗? 前后形成鲜明对比,从而论证了论点。。
三、归纳段意:第一段:通过比喻引出”舍生取义”的论点,并从两方面进行论证,并得出结论。
第二段:从正反两方面举例论证,说明人应该保有本心,从而论证论点.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