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气管理制度
一、 总则
1、 为加强公司的废气排放管理,确保废气达标排放,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2、 各部门的废气排放管理,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执行标准,执行本规定时应使用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
二、 责任职责
1、公司安环部是公司废气排放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废气污染物排放指标的制定及排放状态的检测盒考核工作。
2、 公司生产部是公司生产运行过程中废气排放的控制部门,负责根据工艺和废
气排放指标的要求,实施废气排放的受控管理。
3、 公司其他部门根据本部门的职责对公司废气排放实施管理。
三、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产生废气的管理。
四、 管理内容
1、 排入大气的环境的废气污染物必须执行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2、 各部门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个人依法进行监督、检举。
3、 现场生产过程中严禁管线接口、布袋除尘装置等重点部位发生泄漏,导致废气直接排放到空气中,每天白天对相关废气管线进行巡检,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及时处理。
4、 购置新设备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应采用资源和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
5、 废气处理设施应与生产主体设施同步稳定运行,并保证运行控制指标,不得擅自闲置或停运废气处理设施。
6、 融化炉等窑炉燃烧排放应满足《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要求。
生产过程中的废气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7、 各部门防治废气污染的设备要做到定人管理,定期维修,定期清扫。
8、 严格执行设备保养制度,保证设备运行良好,减少废气的污染。
9、 公司内外不得焚烧垃圾、废弃物等
10、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不符合标准时,可能造成大气污染时,按应急响应程序启动应急预案。
五、 废气来源
1、 融化炉融铝废气
2、 打渣除气工艺产生废气
3、 抛丸机抛丸作业产生烟尘
六、 处理方式
1、 融化炉产生废气由融化区域集气罩收集,经融化区外布袋除尘设备除尘后,
由4-1、4-2排气筒排放。
2、 打渣除气产生废气由铸造区域集气罩收集,经过管道进入布袋除尘设备除
尘,由4-3排气筒排放。
3、 排放。
抛丸机抛丸作业产生烟尘经抛丸机配备的布袋除尘设备除尘,由4-4排气筒
七、 检查
1、 点检: 生产部门交接班对废气排放设备进行点检。
2、 检查:公司安环部和生产部对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八、 附则
1、 本规定由公司安环部负责解释
2、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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